Re: [情報]有篇判決,關係到公務員的未來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maniaque)時間13年前 (2011/04/18 23:33), 編輯推噓3(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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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kehunting (stehen im Regen)》之銘言: :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 上面幾位網友誤解了判決文. : : 判決文的內容,簡單講大概就這幾點. : : 1.3丙還沒立法,現在擔心沒有修法前的 3 丙會被拿來作為修法後的 fire 依據? : : 不可能(法不溯既往). : : 2.既然沒有法源依據,那機關對幾個人打幾百隻丙(包含上面給的考績原則說要 : : 今年度幾趴丙),都只是管理措施,不影響當事人身分變更的情況, : : 所以當事人 "不可打行政訴訟". : : (而被告在再申訴通知書寫說如有不服,當事人可以打行政訴訟,也是錯的...) : : 心得:法院講的很清楚,要擔心3丙問題,等立法過了,丙等變成有行政處分的效力 : : 再說吧. : 是這樣嗎? : 我怎麼看不出來有所謂的 : 「3丙還沒立法,現在3 丙不可能會被拿來作為修法後的 fire 依據」? : 如果你看的是判決四、(六),那是被告自己講的, : 法院沒有說出意見,因為程序就幹掉了,哪管什麼溯及不溯及。 六、(三)中段 因此縱依考 績法修正草案規定,本件系爭考績乃第一次丙等,仍不能 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原告對考績法修正草案規定容有誤 會,是其前開主張更不足採。又從考績法修正草案與現行 考績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相互對比亦可知,現行考績丙等 確屬機關內部管理措施,不得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而修 正草案中因考績第二次以上丙等,會有降級甚且資遣等影 響公務人員身分及重大權益事項,乃修正草案乃特別將之 列舉使具「行政處分」性質。因此依上開考績法修正草案 ,更足反證現行考績丙等為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不得對 之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 再說到法院唯一有講到考績法修正草案的部分,是在判決六、(三) : 原判決六、(三)講的是屬於管理措施的加強論證, : 原告爭執的是本件打丙等屬行政處分,然後以修正草案為依據, 從以前到現在,單純的考績甲乙丙等不得上法院打行政訴訟 而原告拿著一個未立法完成的草案,就認為現行考績法屬於行政處分?? 這不就是法院點出來的一個原告誤解點? : 法院認為不是,因為修正草案說第二次之後會有不利益,所以列為處分事項, : 所以才會說: : 「因此依上開考績法修正草案,更足反證現行考績丙等為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 : 這個判決法院講的一點都不清楚, 法院講的很簡單,現在的考績法草案,確實把丙等提升為行政處分 之一環,所以在草案中同樣才給予司法救濟程序. 也因此從這邊來看,現行考績法打丙等,只屬於管理措施. : 就拿法院判斷的爭點簡化, : 第一, : 六、(一)是論斷,沒有理由,就只說考丙等: : 「並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服公職權利, :  性質上屬管理措施詳如上述本院法律見解」, : 法院你馬卡幫幫忙,原告就是知道這點才花了一堆篇幅講程序有理由, : 甩都不甩就說不影響你服公職,本院見解如此就把原告幹掉, : 那特別權力關係哪有改變,以後也不用開一堆管道給大學生了, : 照這樣子不影響你「當學生」的權利,留你幾次級都不要叫。 : (當然這是誇張一點說啦,只不過這樣的見解不足為訓) : 第二, : 六、(二)更妙了, : 原告拿一個裁定主張考績法打丙等也可以行政爭訟, : 法院說那個例子是人家一年(實際上是兩天)打五年考績, : 所以判決才會說: :   「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2089號裁定意旨明示,考 :    績丙等確為管理措施,只有在打考績規定時明顯違反正常 :    法律程序等行政法基本原則嚴重情事(2 日內打五年考績 : ),行政法院方會就屬管理事項之系爭考績介入為實質審 : 查。」 : 這見解就有夠酷了, : 簡單說就是「你有比2天打5年考績更誇張才來找我,不然免談」, : 一邊說管理事項不介入,一邊說打考績違反正當程序很嚴重要介入, : 結果原告提出一堆「很嚴重」的考績程序問題, 這點請別直接類推. 考績本來就是每年要打的. : 法院根本沒做出論證准駁,就說「唉呀你沒有人家慘啦」, : 所以不能提起行政爭訟。 : 更酷的是判決七、還說: : 「末查本件被告為本件系爭考績時,漏計算原告嘉獎一次,且 : 考績由原主管考評之79分改列為69分核屬重大事由,亦未見 : 附任何理由」, : (就是保訓會打考績的過程....) 不要誤解了考績流程. 真正決定考績分數是在考績會,而不是單位主管的初評分數. 初評打 79 分,你知我知天下知獨眼龍也知,給參考用的而已 而判決書裡面也點了幾點出來.原告的分數是[該單位最低的] 而原告明知嘉獎漏登了一隻,卻在拿到要給單位主管打評分的 單子上不提出來,不向人事室提出更正,反而是要申訴時才拿 這點炮轟機關漏登. : 又說到: : 「被告雖主張業已考慮原告前任職機關之工作績效等,然未見有何佐證」, : 但確只有一個結論,就是: : 「...均容有瑕疵,惟如前述, :  此均屬機關內部管理措施提出之申訴、再申訴範疇」 : 人家以前工作得很好,被告還說我打考績有考量這一點喔, : 結果事實是漏算人家嘉獎,也毫無證據, 雖然嘉獎幾隻不在本次判決範圍內,不過 要不要把整個判決再看一次?? 被告答辯 ----- 被告始知其另有檔案管理局98年8 月20日檔人字第0980 017435號令發布嘉獎1 次之敘獎,爰於99年3 月12日依所 附獎勵令輸入被告人事管理資訊系統。 按原告於收到其98年公務人員考績表後已就表內所載平時 考核獎懲紀錄確認,又被告98年12月31日公人字第098001 3485F 號發布原告嘉獎1 次之獎勵令,係經原告於99年1 月4 日簽收,爰原告於收到其98年考績表時,本應就所載 平時考核獎懲等相關紀錄予以核對確認。如登載有誤,即 便是考績表已送單位主管評擬,亦可即時告知相關主管及 人事單位處理。惟原告於確認相關紀錄後,於其提起救濟 程序時始主張誤登,實係違反禁反言原則。 ----- 而原告說法是 ---- 嗣原告於當 日前往被告人事室報到,即交付該人事資料磁片及該敘 獎令影本,同時請被告人事室協助登載。前述所提被告 人事室遲至99年3 月12日始登載,應有疏失,併予敘明。 ---- 當然,這種事情到最後也常成為各說各話的局面,不過 很現實的是,誠如上面所講的,人事室發下那張要給主管打 評分的表時,上面確實有要受考人檢查是否有無錯誤或誤載 如有寫錯要提出更正,如無錯誤就請在簽名處簽名. 所以這一點受考人(原告)立場站不住腳. (其實機關應該很不爽她就是了...就這一點而言) : 而且還有「原主管考評從79被改為69」的事實,卻沒有任何理由, : 這還不是原告片面之詞,是法院開庭閱卷得心證的事實所在。 : 號稱要依法行政的保訓會, : 竟然是這種考績打法,能讓人心服喔? 再次聲明一點,考績會才是決定分數的地方...... -- 還有,別給敝人戴大帽,林背只是就判決書內容寫東西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90.53

04/18 23:51, , 1F
你並沒有就判決書內容寫東西,我很懷疑你有看懂判決,
04/18 23:51, 1F

04/18 23:52, , 2F
把被告答辯記載當做判決得心證理由,你繼續加油吧。
04/18 23:52, 2F

04/18 23:55, , 3F
別搞錯,判決部份本來就沒討論幾隻嘉獎or哪時登記,ok??
04/18 23:55, 3F

04/18 23:58, , 4F
僅在判決文末輕描淡寫寫著...那也是管理措施....
04/18 23:58, 4F

04/18 23:59, , 5F
不干考績合法性是否得進入實質審查(要原告自己回去申訴)
04/18 23:59, 5F

04/19 00:01, , 6F
其他原告跟被告屁的那些有的沒的,都與法院無涉.....
04/19 00:01, 6F

04/19 00:03, , 7F
逢M必推啦 思緒清晰(鼓掌) ^_^
04/19 00:03, 7F

04/19 00:08, , 8F
再次聲明一點,考績會才是決定分數的地方......(拍手) XDD
04/19 00:08, 8F

04/19 00:09, , 9F
鼓號樂隊?
04/19 00:09, 9F

04/19 00:09, , 10F
幫M大補充:機關首長是決定考績的人 呵呵 ^_^
04/19 00:09, 10F

04/19 00:09, , 11F
你高興就好,希望你很會看判決,意見都對囉。
04/19 00:09, 11F

04/19 00:16, , 12F
其實判決內容有什麼好討論的? 阿不就是本院判決如下:
04/19 00:16, 12F

04/19 00:16, , 13F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XDDDDDD
04/19 00:16, 13F

04/19 00:58, , 14F
其實第一個打成功的人也不用當公務員了 可以出來直接幫人打訴
04/19 00:58, 14F

04/19 00:59, , 15F
訟 應該會生意十分興隆....
04/19 00:59,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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