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有關最近很紅的案子(請勿轉貼、轉錄或술…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狼)時間15年前 (2010/10/10 14:47), 編輯推噓60(600147)
留言207則, 1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5 (看更多)
※ 引述《bluething111 ( )》之銘言: : 個人對這個案子有點瞭解,雖然不想幫檢舉人把這件事鬧大, : 但對於廣大鄉民一直看到一面之詞,逐漸有點不理性, : 在不違法不洩密的前提下,說出一些給大家參考。 : 關於檢舉人所說,其實只有兩個重點: : 壹、考績案本身 : 一、檢舉人一直指稱他的考績被偷改,但這件事的 : 重點在於考績何時確定, : 依據考績法第14條:「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 : 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 : 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 : 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 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 : 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考績委員會復 : 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 : 後變更之。」可知, : 機關首長對考績有最終的決定權,非考績委員會後即 : 確定。檢舉人對本項的法律見解不同,是主要爭議所 以上是對的 但是 程序的重要性似乎沒在這篇文章中提到 ***程序有多重要?? 請google"程序正義"四個字*** (這篇不是打臉文,只是補充程序影響的部分) 把程序做成時間流程表來看 一份考績公文的完成,必須有經過下列的程序 step1.主管評擬(就是打草稿) --->step2 step2.考績委員會初核(開會討論 照草稿這樣辦可以嗎)--得到[初核] --通過-->step3 --不過-->??上文沒說 要如何處理 一般是退回step1 step3機關長官核定 (這次是核定[初核]的結果) --通過-->step4 --不過-->step6 step4.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 -->step5 step5.銓敘部銓敘審定 -->完(發獎金) step6考績委員會復議--得到[覆議] -->step7 step7.機關長官核定 (這次是核定[復議]的結果) --通過-->step4-->step5--完(發獎金) --不過-->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step4-->step5--完(發獎金) [以下原文刪掉] 事件時間先後順序表 http://blog.yam.com/diagrams/article/31207076 五、98年1月9日市府觀傳局召開考績會,林千文表現優異(有局務會議記錄為證),考列 甲等。 六、98年1月10日,黃如妙向人事主任宣稱林千文自願考乙,並抽換考績會紀錄, 將張曉菁(事病假10天多,原考乙)與林千文考績互調。 七、98年1月16日,觀傳局人事主任薛妙詣以97年度考績審議完竣、經首長核定在案, 要求會計、出納發款,於1月21日傍晚發出。 八、98年1月21日,林千文向政風處檢舉黃如妙、薛妙詣竄改公文書。22日,觀傳局召開 會議追認薛黃兩人竄改公文書。 九、98年2月初,政風處宣稱此為考績事件,不宜介入扣押相關公文,改由市府人事處調 查。 惟市府人事處曾文秀專員為陞官,故意將1月21日發款日誤植為28日,以模糊22日的追認 會議疑義。 十、98年2月初,前觀傳局羊曉東局長得知政風不扣押公文,且為掩飾薛黃兩人偷改公文 ,於是將原核定通過的 考績會簽呈調出,加註"復議"。據羊曉東所言,人事主任薛妙詣稱此為"補程序"。 ========================================================================== 沒錯!就[法規上] 前觀傳局長羊曉東局長有權作最後考績的決定 但是[程序上]必須先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後 對復議的結果不同意[才能"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如果沒有先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 而直接 [加註理由後變更之]那就是違反程序 ==============補充================================ 以上述時間表來看,跟程序有關最重要的三個時間點是 16日要求會計、出納發款 21日傍晚發出 22日觀傳局召開會議 請問[先發考績獎金 之後再打考績]的事情嗎?? 如果可以 我能不能先考駕照 之後再滿十八歲?? 我能不能先拿到機車駕照 之後再參加機車駕照考試?? =================================================== (違法與否可以再討論,事件的嚴重性請看下文) 也許有人會好奇[有差嗎??]反正最後都是機關長官核定啊??!! 而答案是[就是有差別] 就現行制度上 考績在[機關中]屬於三審制 一審:主管評擬 二審:考績委員會核定 三審:機關長官核定 如果機關長官對考績委員會的核定結果有意見 沒先退回讓考績委員會覆議而直接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此一行為如果形成[合法案例](PS1) 那以後所有主管評擬之後,直接交付機關長官核定就好 考績委員會將形同虛設 這對整個體系將產生重大的影響,絕非這次事件可以比擬... PS1 行政守則:[有法依法 無法援例 無例請示上級] (合法案例的影響是很大的請勿輕忽) 以上守則很重要,不想被黑鍋,不想出紕漏,請千萬要記得!! 尤其是公家機關,公家機關做起事來可以鐵面無私只講法不講情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5.156.158

10/10 14:57, , 1F
那篇很遜的消毒文被打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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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03, , 2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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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04, , 3F
簡單明瞭,推一下,整個打臉消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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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06, , 4F
甘拜下風,說得比我清楚!!!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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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06, , 5F
這個案子我們不檢調 也沒有卷證 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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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06, , 6F
反正都會走司法程序 也就不要多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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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06, , 7F
但L大他自願為他自已的評論負責而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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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07, , 8F
版主就不能以一些奇怪的理由刪文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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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07, , 9F
版主的作為好壞與否沒有必要跟案子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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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08, , 10F
扯在一起 無論案子的真相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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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的重點,在於[程序]真的很重要,不要輕忽 因為原文完全沒有提到違反程序時會發生啥事,所以發文補充(就只是補充而已) 至於拿來作舉例的案子只是湊巧罷了 ※ 編輯: cloudwolf 來自: 58.115.156.158 (10/10 15:14)

10/10 15:14, , 11F
問一下 版主不是服務於嘉義嗎 但林兄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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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15, , 12F
件跟北市府有關 一南一北怎會扯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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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18, , 13F
這案子 請不要在這篇問...因為 我也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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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19, , 14F
本文主要重點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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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22, , 15F
Fideism... 就跟你講顏色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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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23, , 16F
要為意識形態獻身的人...連考績丙等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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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23, , 17F
都可以封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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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24, , 18F
也可以讓人感受意識形態威力的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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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25, , 19F
ps: 因為我實在不太相信,真的過了,薦七會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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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大部分單位會用輪的,總有一天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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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意識形態讓她寧願吃餅,也要封殺相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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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26, , 22F
(我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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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ma大大.我在他單位是吃不到餅.既使用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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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29, , 24F
的.也輪不到.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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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31, , 25F
3%丙.他單位只有一個丙.三十幾個人.比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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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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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32, , 27F
專員職等低的.年資淺的.多的是.所以她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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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拉一個,輪到她也是30年後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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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33, , 29F
嘉義縣法制室這麼多人??? 30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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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通過3%丙.也不干他陳專員的事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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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見得拉... 張花冠如果用顏色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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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專應該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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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觀光旅遊局???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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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35, , 34F
管妳藍色綠色,誰打壓言論自由,妳就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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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專員 不在法制室 嘻嘻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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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是考法制的? 可以去觀光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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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處裡.都有法制人員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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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41, , 38F
就跟政風人事一樣 到處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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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31 則推文
還有 3 段內文
10/10 17:24, , 170F
她自己不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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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你用 hrma 去 搜尋,就搜尋不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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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r就搜尋的到...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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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26, , 173F
你當初po文也是自願的阿 她就硬要找出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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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27, , 174F
作為她小說的粉絲,很容易就搜索到了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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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搜索得到一事回事,可是搜索到後不斷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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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28, , 176F
宣傳給別人又是另外一回事。好吧,我就說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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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28, , 177F
這只是鄉民的建議 如果還是樂意散播他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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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礙大家了,希望最後罷免有效,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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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29, , 179F
資料...好啦自己心安理得後果自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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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大.我尊重你發言的權利.但我不同意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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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29, , 181F
看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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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30, , 182F
既然在網路上公開了,何來隱私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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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30, , 183F
沒關係阿 就說後果自負啦 而且重點不在這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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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好像你在大街上貼滿告示,卻說只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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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31, , 185F
G大的意思.是那些貼連結的也不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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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32, , 186F
看,看完告訴別人就是散播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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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33, , 187F
有事 先出門 你們慢聊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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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35, , 188F
反正 目的正不正當 也不是鄉民幫你們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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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37, , 189F
話說這板主不敢上 ptt 卻在噗浪上貼東西.
10/10 17:37, 189F

10/10 17:37, , 190F
而且 一篇好好的程序解釋 被模糊成個資大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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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38, , 191F
唉...難怪a版主採取拖延政策 就等著亂囉
10/10 17:38, 191F

10/10 17:42, , 192F
爆料:郝龍斌在台北市政府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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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42, , 193F
s大,所謂的「對」或「不對」,只存在於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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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42, , 194F
樓上洩露個人資料,小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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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44, , 195F
心中,我只是好意提醒,別殺紅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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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44, , 196F
999大是直接受害人,也許他想表達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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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47, , 197F
作為公眾人物,接受公評也無可厚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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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47, , 198F
他想表達什麼?我大概可以理解,他自己受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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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48, , 199F
不公平對待,他希望這種現象不要繼續存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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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48, , 200F
以我才想多說一句,沒想到卻多說了那麼多句
10/10 17:48, 200F

10/10 17:49, , 201F
請法律達人或法律專業人士來回答上揭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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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49, , 202F
行為有無觸法?
10/10 17:49, 202F

10/10 17:50, , 203F
那就有請A板主自己上來回答啦!
10/10 17:50, 203F

10/10 17:52, , 204F
A板主念台大法律的吧 那他同學應很多法官
10/10 17:52, 204F

10/10 17:53, , 205F
檢察官(且都已任職N年) 還是謹慎點好
10/10 17:53, 205F
※ 編輯: cloudwolf 來自: 58.115.156.158 (10/10 20:27)

10/10 20:50, , 206F
推程序,有些事是不能便宜行事...。
10/10 20:50, 206F

10/10 21:20, , 207F
那我想請教 違反的效果如何?又如何救濟?
10/10 21:20, 207F
※ 編輯: cloudwolf 來自: 58.115.156.158 (10/11 19:08)
文章代碼(AID): #1CiM6AtG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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