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廢死團體和殺人犯共犯沒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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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團體的另個謬誤在於. 拿人的生命權的絕對性來主張死刑不可. 但是什麼是人 定義其實很含糊. 有人的器官和外表就是人嗎? 如果把一個人的大腦取出裝進某個維生機器中,這個「人. 」可以透過維生機器行動維持生理機能. 但他沒有人的器官和外表 幹掉這個「人」算是毀損還是殺人?. 如果說有思維認知情感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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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 死刑該不該存在?. 絕對該存在. 第二個問題. 台灣是否適合死刑?. 以現在台灣的司法制度與素質 不適合. 一直以來 死刑存廢與台灣的司法問題 我認為該分開來討論. 首先 死刑的存廢 為何我認為該存在. 拿北捷事件來說 死刑對兇手而言沒有意義 甚至才是他犯罪的動機. 這樣的人 給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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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釐清一下,人民把叢林法則轉化成社會秩序,這是社會契約的說法,. 可是這並非代表人民把暴力讓渡給政府,而政府就被允許積極地使用暴力對待人民。. 政府有義務保障所有人的生命,但不代表,政府應該使用暴力對付違反法律的人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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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看下來. 某些廢死團體根本就是殺人犯的共犯. 第一 為了維護殺人犯整天喊說生命權不可侵犯. 如果是茹素佛教徒出來講就算了. 這些廢死團體吃了多少肉害死多少動物. 啊 動物生命權呢. 在我看來那些豬雞的生命還比殺人犯值得救. 廢死團體也特愛批評社會要社會反省. 簡直就是把殺人犯的人權和權力放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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