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婚姻, 制度, 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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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答案?. 我的疑惑是婚姻為什麼在「憲法」上會有所差異. 當事人和另一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為何會有差異. 你說異性會有機會誕生小孩,需要養育,所以才需要民法. 於是你說怎麼可以讓同性這些沒有誕生小孩的婚姻. 享有同等的保障?. 我怎麼不知道憲法在保障自然人自由、平等時. 有跟我要求我必須要有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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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權分為形式與實質平等,. 是若以形式平等來談,目前不能與同性結婚是很形式平等。. 但是讓大家可以跟同性結婚也是形式平等,而且創造更多選擇空間。. 這應該算對自由權的更積極保障。. 因此我們可以理解同性婚姻不只是給予同性伴侶共同生活的權利,. 異性戀的朋友也因此有選擇進入同性關係的可能性。.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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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之銘言:. 任何女性只要擁有健全的子宮和卵子都可以這樣做.. 但問題在於, 法律上要怎麼看待這種"女性同性結合一方懷孕"的事實.. 異性結合可以輕鬆的透過婚生推定和血緣確認,. 找到應由何人負擔養育母親與子女的責任.. 但同性結合則未必能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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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人人法律待遇完全一樣就叫做公平.. 目前所有人都不能跟同性結婚.. 所有人的法律待遇在形式上是一模一樣的.. 這是否叫做公平, 你自己有答案.. 陳愛娥教授的論點, 就是以結婚者未必有生育能力,. 排除繁衍對於婚姻的重要性. 這個我應該才回應過沒多久.. 1. 國家以生育能力為前提, 限定只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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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鬼扯了,你們連基本生物學常識都沒有. 先是,. 同性戀結婚並不會沒有後代,. 女同志若要省錢,在男性射精後拿滴管吸取精液滴到陰道就好了. 若想要費工一點可以去精子銀行搞試管嬰兒. 男同志可以找代理孕母. 也就是說在生物學上,能不能生育後代看的是生殖器官,而不是同性戀身分. 同性戀身分只是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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