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婚姻契約, 一夫一妻, 與合憲性.
※ 引述《milk7763 (甘摳郎)》之銘言:
: 你前面說法律即限制
: 請問一下是限制人民還是限制國家??
: 法律在什麼狀況下能限制人民自由??
: 要回歸到憲法§ 23討論
1. 兩者皆有.
2. 你自己就有答案了.
: : 該文亦同意婚姻他方限異性為限制其自由.
: :
: : 2. 婚姻契約之法律效果, 除兩人共同生活之義務外, 亦附加諸多規範.
: : 此諸多規範, 非以當事人性別不同為前提, 難謂無逾越法之必要性.
:
: 必要性原則又稱侵害最小原則
: 在討論法律需不需要介入或有無空間介入
: 需基於公益,且不違反得一般法律原理原則
: 所以你的法的必要性,是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的那個部分??
: 非以當事人性別不同為前提,
: 難謂無逾越法之必要性
: (翻譯)如果不以當時人性別不同為前提
: 則逾越法之必要性
: 所以法之必要性是啥??拜託開釋一下
: 憲法23完全跟你的論點連不起來啊
: 就你的文義是法的存在必要性?
: 還是法的介入必要性?
法之必要性, 即法律的比例原則當中的必要性原則.
比例原則包含了現代法律應有的三個原則:
1. 合目的性原則(適當性原則), 即法律內容需合於法律之目的.
2. 必要性原則, 或稱最小侵害原則.
即法律之作為需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者.
3. 狹義比例原則, 即欲保護的法益需大於所限制的法益.
憲法第23條也清楚寫明了: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加色的部分就是大法官老愛引憲法23條作為比例原則法理基礎的原因.
: : 例如, 若兩個都是男的或兩個都是女的.
: : 國家有何理由限制他們與第三人性交的自由(打砲權)??
: : 或者, 若兩個都是男的,
: : 國家有何理由限制他們締結共同生活契約的自由, 只因為他們是表兄弟??
: 刑法有通姦罪,要件是配偶
: 配偶意思通常係指因婚姻契約締結的夫妻關係
: 但解釋成婚姻關係中之一方,也不會逾越文義性解釋
: 再來刑法最重要的就是罪刑法定主義
: 也就是說刑法的規定
: 不是說你不能做什麼事
: 而是規定你做了什麼事會受到刑罰
: 而國家除了刑法規範的行為及處罰外
: 不得任意將刑罰義務課予人民
: 所以刑法沒規定你不能做什麼事
: 而是你做了什麼行為會產生怎樣的法律效果,而你要自行承擔。
: 告訴乃論不過是講告訴權保留
: 給受害人自行決定要不要進行訴追
: 扯到容許只是把問題複雜化
我認為這是你在刻意曲解語意.
"你不能把花瓶打破."
請問這個不能, 是指能力上有所不及, 還是意圖以規範拘束其行為??
一般是指後者對吧.
"你無法把花瓶打破."
這個無法, 是指能力上有所不及.
能或不能, 只有在少數的語境才會指能力上是否能及.
比如:"你能做到"或"你能不能做到"
而且它還有一個用法是詢問對方意願, 比如:"你能不能幫我一個忙"
拉回主題. 你要在這個用字上大做文章是你的自由,
不過這對主題的討論沒有幫助.
因為客觀的事實是, 我娶了老婆後, 我跟其他人合意性交,
我老婆就有權告死我. 但是在未受法律拘束的時候,
我隨時都可以與其他人合意性交, 不用擔心婚姻相關的法律責任.
兩者的狀況因結婚與否而有所不同,
也就是我的自由因為締結婚姻而受到了法律的拘束.
請問為什麼法律有權拘束我的自由??
就大法官的說法, 是為了男女平等.
: : 3. 故限制選擇他方之權, 係保障他方之權益不受法律無理拘束.
: : 難謂其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 限制婚姻為男/女選擇女/男,是保障被選擇的一方
: 不受法律無理拘束??????????
: 婚姻本身就有拘束功能了誒
: 還有比例原則三大要素,合目的性
: 最小侵害,侵害不得大於受益
: 這部分你是怎麼產生連結的????
你前面才把我的"不能"拿來刻意扭曲,
這邊又立刻承認了婚姻有拘束的功能.
1. 一男一女婚姻制度是為了保障男女平等, 這點沒有疑問.
大法官也在釋552裡面強調了這點.
2. 由於男女不平等是因男性較女性為強勢,
婚姻制度在設計時就取消了男性納妾的權利.
也就是在女性只會有一名配偶的背景下, 限制男性只能有一名配偶.
假如要同性關係一體適用, 就必須論證同性配偶僅限一人的必要性.
其他還有很多. 你自己把親屬篇婚姻章套用到同性關係上,
思考一下那些可以共用, 那些非必要.
就我的標準, 第983/985/995/1063條都屬非必要.
: : 假設民法把一男一女的限制去掉, 一體適用.
: : 為什麼我和我的好基友締結共同生活契約, 我就不能找我喜歡的女人打砲??
: : 為什麼我找我的表弟締結共同生活契約是無效的??
: : 你說說看啊??
: 你要共同生活不一定要結婚啊
: 沒結婚愛跟誰打砲就去啊
: 想到處打砲可以不結婚
: 也可以找個不在意的跟你結婚
: 反正你有本事讓他不要告你就好
: 近親不能結婚是法律規定
看你說的, 你可能要先跟挺同狂戰士們先大戰個三百回合.
: : 用法律有寫這個理由是不夠的, 限一男一女也是法律有寫.
: 法律有寫這個理由還不夠啊
: 請問一下能超越法律條文限制人民的
: 是什麼東西??
: 限一男一女是寫在那個法律條文??
挺同狂戰士們認為他們的言論代表憲法, 你引法律條文不夠看.
至於限一男一女, 你把整個親屬篇拿出來就知道了.
滿滿的男女 / 夫妻 / 父母,
你要跟我說婚姻制度的限兩人組合不是指一男一女??
: 推 kevinet7410: 而且針對他論點提出的疑問 都裝死不回應呢! 04/21 00:24
有沒有必要回應, 看我對於該問題的評價.
不是你有問我就會答, 太蠢的問題我就不會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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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emoglobin認為, 告訴乃論是法律容忍這些行為, 只是有人有權告死行為人.
所以照他的觀點, 刑法容忍人民: 強暴自己配偶(229-1條), 幹自己家人(236條),
傷害他人(277條1項), 對父母施暴(281條), 傳染他人性病(285條), 罵人智障(309條),
砸人車子(354條), 還有, 把別人珍貴的D槽格式化(359條). #1OzxEvto (PublicIssue)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2628409.A.DF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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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 我已經厭倦跟一群只會把質疑當成論點的人浪費時間.
因為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你們在為你們
"婚姻應為兩人之結合, 不得限為一男一女"的論點做辯護.
只是像被捅到窩的馬蜂一樣拼命的想把對方的聲音壓下去.
至於joe11129你是真的想發問, 還是只想透過質疑來表達
"我沒錯, 錯的是你. 你是錯的, 所以我才是對的."
我已經一點興趣都沒有.
你們只剩下兩種選擇:
"國家得以法律限制締約對象, 包括限制為異性與僅一人."
或"國家不得以法律限制締約對象, 但異性組合例外."
這兩種都可以成為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原理基礎.
就我的觀點, 你們只是認為自己的價值觀被某些人強姦,
所以就反過來想強姦別人的價值觀.
姑且不論別人是否有強姦你們價值觀的意思,
你們想強姦別人價值觀的想法, 就有嚴重的動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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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看來討論是到此為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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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現行法律已承認一夫一妻"的論點, 是單純的字義解釋.
不過從機關實務來看, 你的字義解釋似乎與普遍現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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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自由組合下, 會包括一夫多妻/共妻/群婚等,
被認為是男女不平等象徵的組合.
所以法律上在男與女結合時必須排除所有的對多組合, 也就是限於一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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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並不會造成男女不平等.
同婚是當事人皆男或當事人皆女, 自無男女不平等的問題可言.
以異性婚為前提設計的法律婚姻制度,
套用到同性結合, 會產生違憲的疑慮.
單單是限制只能是一人(重婚者後婚無效), 就不當限縮了其締約自由.
所以針對異性婚的制度必須排除了同性結合的適用.
或者你可以想辦法論證在非異性組合的狀況下, 只限一人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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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須合乎憲法比例原則當中的必要性原則,
即最小侵害原則, 亦即我所稱法之必要性.
你沒看過這個用字, 可以自己google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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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解釋完畢了.
總之就是:
法律得限制締結婚姻的對象, 包括限制為一男一女.
法律不得限制締結婚姻的對象, 但限制為一男一女為例外.
兩個邏輯你得挑一個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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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婚無效的條文雖然是形式上的平等條文,
但以漢文化社會過去多為男性多配偶的歷史來看,
這個條文具有保障女性的意義.
雖然釋554是針對通姦罪的合憲性解釋, 但與重婚的性質雷同.
你可以自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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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夫就是一夫多妻, 一妻多夫就是共妻.
拿這種小學生才會問的問題來問我,
會讓我覺得自己好像是在跟小學生講課.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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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的問題是什麼??
你的問題就是我在回答完我所知有關於你的問題之後,
繼續跳針我沒回答你的問題嗎??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4/24/2017 16: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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