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婚姻契約, 一夫一妻, 與合憲性.
※ 引述《Wengboyu ( )》之銘言:
: 第二點,非出於公益之必要不得以法律限制
: 現行民法規範婚姻是出於公益需求
: 意即為保障婚姻中弱勢的一方、強化彼此利益或促進社會公益之目的
: 性別天生的差異,並不是弱勢的判定因素
: 以經濟上多為女方依附男方,或女性一方有懷孕之可能與負擔等理由
: 則意即會有例外,這並不符合憲法對於自由的保障
: 因為憲法保障的自由是針對自然人,而不是男女
憲法134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六項: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1. 憲法本身的條文就是以男女先天不平等為前提.
2. 即使會有例外, 也不該與通則混為一談.
就如同國家不該因為有些原住民比較富有,
就認為原住民不值得保護一樣.
不過婚姻制度作為一種國家制度, 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之需求.
這點仍予贊成.
: 以你提出的理由並不能說明一男一女之法定婚姻是合憲的
: 今年的 3/24 憲法法庭的論述比較實際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cJbz1ibLSU
: 不過法庭上全部都認同應對於同性婚姻加以保障
: 只是要立專法或認為民法違憲,應修民法的差異
: 該法庭上論述沒有人以民法是為保障女性(你認為的弱勢)而認為民法合憲的
: 因為這理由並不符合憲法對於自由的保障
: 至於辯方怎麼支持民法合憲,我認為這段影片很值得一看
我已經回這類的問題很多次了.
挺同一方認為民法限制結婚對象, 是不當限縮人民自由.
但是用這種邏輯去解釋的話, 最終結論應該是:
國家不應限制人民欲與何人締結關係, 但男女結合為例外;
這點符合目前民法僅針對男女結合作規範的態樣.
(當然民法還有納入其他的考量. 包含否定婚姻純愛論的禁止近親結婚.)
而挺同一方的所主張的:
國家不應限制人民欲與何人締結關係, 故不應限制人民與同性締結婚姻.
可以顯而易見只是把一個邏輯推到自己想要的結果為止.
在討論的時候應多觀察討論的脈絡, 而非抓著一兩句做斷章取義.
這篇的主要目的是針對邱顯智律師的契約自由論.
且在憲法法庭上無人以保障女性做為合憲論述,
以一個人數非常有限的討論場域來說, 這只是正常現象.
事實上婚姻具有實現男女平等的功能, 已於大法官解釋中一再強調.
與其說這是一種論述, 不如說這是一種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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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和開羅宣言的內容,
中華民國無權要求日本割讓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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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5 之 1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