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婚姻契約, 一夫一妻, 與合憲性.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On my way)時間7年前 (2017/04/19 19:56), 7年前編輯推噓8(15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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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基本上結論的推演, 很大一部分是看用了哪些前提. 比方說將婚姻視為法律權利, 並以平等原則評價. 但其結果並不一定是唯一合理的評價. 結論: 就憲法所規範之諸自由精神而言,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應為合憲. 理由: 締結共同生活契約為契約自由, 受憲法之保障. 非出於法之必要性,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唯有當事人雙方不同性別時, 基於男女平權之普世價值, 方有以法律加以規範之必要. ================================================================ 1. 婚姻法規的主體, 為人(自然人), 非二人, 亦非婚姻. 2. 依憲法, 人之自由, 非出於公益之必要, 不得以法律限制. 3. 婚姻係當事人與他方締結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之身分契約. 以上三個大前提應該沒有問題, 推論開始: 1. 若婚姻法規系保障當事人締約權利, 則法規非出於公益之必要, 不得限制締約對象為異性, 亦不得限制為二人. 同時, 不得以法律明文的方式限制契約之內容. 契約不得違反法律, 故法律明文加諸規定, 即限制契約之自由. 2. 在締約雙方為男性與男性, 或女性與女性的時候, 法律並無理由預設一方為強勢而他方為弱勢, 並強行加諸規範. 3. 在締約雙方為男性與女性時, 因男性與女性存在客觀先天差異, 女性一方多居於弱勢. 如經濟上多為女方依附男方, 女性一方有懷孕之可能與負擔等. 依憲法平等權之精神, 國家有必要加以介入. 而作為介入之必要基礎, 需有法律. 4. 綜上, 婚姻制度應理解為: 國家因男性與女性存在客觀先天差異, 在男性與女性 締結共同生活契約時, 需加以介入. 故以婚姻為名做登記, 以利管理, 並以法律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早期民法保障的多屬女方權益, 可見一班. 至於締約之雙方為同性時, 則無此必要. 基於保障契約自由之精神, 國家不得介入. 如雙方合意互相加諸限制, 可逕行至法院公證, 惟因婚姻一詞已用於指稱一男一女締約之事, 不應以之為名. 如雙方未合意, 即使便當事人一方自願放棄對應權利, 國家對於其要求亦應駁回. -- 人皆可以抱著自我犧牲的心態, 篤信自己願意信奉不渝的信條, 在街頭上高喊脫離現實的主張, 把對其有所質疑的人當成智障. 這都是個人自由, 在不侵害他人權益的範圍內, 當予以尊重. 不過我可能會把這個人當柯賜海, 那是我的自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89.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2603009.A.E84.html ※ 編輯: elmotze (114.42.89.15), 04/19/2017 20:14:37

04/19 20:20, , 1F
鍵盤大法官@@??還有平等原則是相同事物相同對待,不同
04/19 20:20, 1F

04/19 20:20, , 2F
事物不同對待
04/19 20:20, 2F

04/19 20:21, , 3F
然我國五對女女同性配偶,同樣適用民法婚姻定義,並且
04/19 20:21, 3F

04/19 20:21, , 4F
適用其他相關法規。
04/19 20:21, 4F
一方變更性別登記, 使雙方為法律上不同性別並登記結婚後, 便可成為事實上之同性夫妻. 不過這個方法比較像是鑽法律漏洞, 帶有非一般人能接受之成本, 而且不符合特定人的價值觀.(有興趣可以去查查變更性別登記的法規) 因為他們要的是以法律上的男性與男性或法律上的女性與女性作登記.

04/19 20:22, , 5F
大法官不會也不能做出帶可能性的結論.
04/19 20:22, 5F

04/19 20:23, , 6F
他們就是最終的裁決者了.
04/19 20:23, 6F

04/19 20:34, , 7F
一夫一妻應為合憲這個結論,竟然需要你用一篇來解釋@@
04/19 20:34, 7F

04/19 20:34, , 8F
,§985不就規定一人只能有一個配偶嗎?
04/19 20:34, 8F

04/19 20:35, , 9F
其實觀諸法律條文,哪條規定不能同婚呢?是因為釋字解
04/19 20:35, 9F

04/19 20:35, , 10F
釋了婚姻定義
04/19 20:35, 10F
那些理由有些人是認為自己早就看過, 預設為不合理的, 無法期待他們會加以接受. 所以我從契約自由精神再寫一篇出來, 換個花樣寫個他們看. 挺同一方要駁倒這個推論, 就必須從推論的過程或前提去找破綻. 就我自己檢查的結果, 應該是沒有問題. 假如他們在無理由的情況下堅持否定這個推論; 我也只能說, 憲法保障信仰與思想自由, 未涉及他人之權益下, 我不會加以干涉.

04/19 20:39, , 11F
還有你的推論3,不需要用到法理來解釋,1116-1即規定夫
04/19 20:39, 11F

04/19 20:39, , 12F
妻互負撫養義務
04/19 20:39, 12F
該點為描述憲法原則, 論證相關法規之必要性. 挺同一方認為自己的主張符合憲法, 引法律並不足以對抗.

04/19 21:05, , 13F
變性的規定我很清楚。
04/19 21:05, 13F

04/19 21:05, , 14F
我說的是雙方法律性別不一致成婚後一方變更性別的情況
04/19 21:05, 14F

04/19 21:05, , 15F
,前述五對女女合法配偶,其中一對為一方婚前變更性別
04/19 21:05, 15F

04/19 21:05, , 16F
,另一方婚後變更性別。
04/19 21:05, 16F

04/19 21:05, , 17F
再次提醒你,我國行政機關已承認「性別一致非婚姻無效
04/19 21:05, 17F

04/19 21:05, , 18F
要件」。
04/19 21:05, 18F
假如你主張行政機關認為同性亦可登記的話, 那就你的主張, 現行法規並沒有問題. 可得出無修改民法必要性之結論. 舉例之前, 請先思考一下前後主張的邏輯一致性.

04/19 21:09, , 19F
當跨女與跨女/跨男與跨男/跨男與原男/跨女與原女得以進
04/19 21:09, 19F

04/19 21:09, , 20F
入民法婚姻,而原女與原女/原男與原男卻不得以進入婚姻
04/19 21:09, 20F

04/19 21:09, , 21F
時,就顯有同樣事物卻未同等對待的不平等問題。
04/19 21:09, 21F

04/19 21:09, , 22F
過去沒有變性程序,沒有跨性別進入婚姻的問題,可現在
04/19 21:09, 22F

04/19 21:10, , 23F
有變性程序,有跨性別進入婚姻的事實。
04/19 21:10, 23F
你舉的例子以數量而言, 算特例. 考量所有特例並非法律的基本原則. 假如你要認為跨男和原女可以結婚, 原女與原女卻不能結婚, 這樣是一個不合理的規範. 那你也必須考慮到, 跨男, 是一個法律上的男性; 原女, 是一個法律上的女性. 你只是用個人的認知標準, 武斷認定跨男與原女是一樣的. 而且我認為, 當一個跨男的面說他是女性, 對他而言是一種侮辱. ※ 編輯: elmotze (114.42.89.15), 04/19/2017 21:24:20

04/19 21:32, , 24F
white9cat 什麼時候認為跨男等於原女,又什麼時候當
04/19 21:32, 24F

04/19 21:33, , 25F
著一個跨男的面說他是女性了???可以停止把自己的
04/19 21:33, 25F

04/19 21:33, , 26F
偏見硬是塞進別人的嘴巴了嗎?
04/19 21:33, 26F

04/19 21:34, , 27F
white9cat 想講的就是「性別一致非婚姻無效要件」而
04/19 21:34, 27F

04/19 21:34, , 28F
已,elmotze 你何德何能,用了何種「邏輯」可以把它
04/19 21:34, 28F

04/19 21:34, , 29F
解釋成「行政機關認為同性亦可登記」?願聞其詳。
04/19 21:34, 29F

04/19 21:38, , 30F
將跨與跨和跨與原並列系因其分別為雙方變更性別與單方
04/19 21:38, 30F

04/19 21:38, , 31F
變更性別,請不要過度解讀認為我忽視跨性別的性別認同
04/19 21:38, 31F

04/19 21:38, , 32F
04/19 21:38, 32F

04/19 21:41, , 33F
且我壓根沒有提及跨男與原女的例子,請不要自己腦補。
04/19 21:41, 33F

04/19 21:41, , 34F
跨女與原女或跨女與跨女的實際例子國內已有五件,且婚
04/19 21:41, 34F
還有 92 則推文
還有 20 段內文
04/20 01:03, , 127F
有利於女性? 但為何目前婚姻許多條文都是平等規範? 以前
04/20 01:03, 127F

04/20 01:03, , 128F
父權時代尚未修正的條文為何還都特別保障男方權益 譬如
04/20 01:03, 128F

04/20 01:03, , 129F
子女姓氏、共同住所...等?
04/20 01:03, 129F

04/20 01:21, , 130F
ok 那同樣契約內容形式 一為定型化契約 一為非定型化契
04/20 01:21, 130F

04/20 01:21, , 131F
約 前者受到民法247-1 消保法之限制 是否為特別犧牲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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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01:21, , 132F
否需要補償?
04/20 01:21, 132F

04/20 01:26, , 133F
又來了,一句廢話一句我流觀點就想打發!(白眼)
04/20 01:26, 133F

04/20 01:29, , 134F
今天就是同性想要共同生活者無法獲得法規所保障的「
04/20 01:29, 134F

04/20 01:31, , 135F
配偶專屬權益」所以才要爭取修法。結果你的「觀點」
04/20 01:31, 135F

04/20 01:31, , 136F
只是在跟我說契約一方得利一方就會受損......SO!?!?!
04/20 01:31, 136F

04/20 01:34, , 137F
也難怪你先前會說出「也不算侵害到同志的權益」這種
04/20 01:34, 137F

04/20 01:34, , 138F
鬼話。因為你沾沾自喜的「觀點」根本看不到同志從來
04/20 01:34, 138F

04/20 01:35, , 139F
無法獲得的權益,也看不到法規運作的實況。你要怎麼
04/20 01:35, 139F

04/20 01:35, , 140F
看世界隨你,但無視法規範運作實況的觀點,毫無實益.
04/20 01:35, 140F

04/20 01:38, , 141F
你自己就是你簽名檔裡那種「高喊脫離現實的主張」的
04/20 01:38, 141F

04/20 01:39, , 142F
傢伙你到現在還沒發現嗎?但你卻從來沒看到你的主張
04/20 01:39, 142F

04/20 01:40, , 143F
已經侵害到他人的權益,從而一點都不值得被尊重。
04/20 01:40, 143F
你若認為我流觀點即為當然不合理, 這叫試圖問who are you, 因人廢言, 反智的, 非理性的, 為邏輯辯證上之謬誤. 你要就是找出推論過程的bug, 不然就是試著去推翻前提. 找不出推論的bug, 或是推翻不了前提, 我也不需要你承認, 因為我看得出來.

04/20 04:14, , 144F
「配偶專屬權益」隨便舉一個啦,財產繼承的特留分,
04/20 04:14, 144F

04/20 04:15, , 145F
今天兩個同性就算締結了婚約成為雙方認可的配偶,法
04/20 04:15, 145F

04/20 04:16, , 146F
律也沒辦法讓這對配偶獲得對方遺產的特留分。你說了
04/20 04:16, 146F

04/20 04:17, , 147F
這麼多都沒有解釋為何同性永遠無法取得配偶專屬權益
04/20 04:17, 147F

04/20 04:17, , 148F
,這麼大的bug為何你可以裝做沒有看到!!!!!!!???????
04/20 04:17, 148F
你在看待這個問題的時候需要去想, 這是婚姻制度的問題還是繼承制度的問題?? 假如你認為與被繼承人締結結合關係之他方長期付出, 卻沒有法律上的繼承權很不公平, 也就是以共同生活之事實做為分配的基礎. 只修改法律把同性結合關係之他方當成配偶是不夠的. (或者可以說, 根本是搞錯重點.) 因為共同生活之事實, 並不僅發生在結合關係之他方. 比如與被繼承人長期同居之人(不限定性別人數), 被繼承人未收養但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 無收養關係但長期對被繼承人加以照料的晚輩. 這些狀況都是有共同生活之事實, 無法律繼承之權利. 你有沒有想過這種問題??

04/20 09:11, , 149F
你引用的那些資料,不就顯示「同性配偶」與「近親成婚
04/20 09:11, 149F

04/20 09:11, , 150F
」不可想提並論?
04/20 09:11, 150F

04/20 09:11, , 151F
近親通婚可沒有基於人權什麼的而事前不知情即可不撤銷
04/20 09:11, 151F

04/20 09:11, , 152F
04/20 09:11, 152F
所以你想表達什麼??

04/22 22:22, , 153F
我就是要問「配偶」地位,不是問「共同生活之事實」
04/22 22:22, 153F

04/22 22:23, , 154F
你少在那邊假設(=扭曲)別人論點,跟誣陷別人表達能
04/22 22:23, 154F

04/22 22:24, , 155F
力差,不是想要別人挑bug??? 好好回啊!!!!!!!!!
04/22 22:24, 155F

04/22 22:25, , 156F
還沾沾自喜把我的話做簽名檔咧,幾乎沒有人同意你的
04/22 22:25, 156F

04/22 22:26, , 157F
詮釋(而能理解並認同我的詮釋)還不夠讓你反省嗎??
04/22 22:26, 157F
你拿繼承權來舉例, 我回你這是繼承制度的問題比較大. 字數盡量縮短了, 希望這次你看得懂. 我能體諒閱讀大量文字對於某些人而言是種酷刑. ※ 編輯: elmotze (114.45.172.11), 04/22/2017 22:42:37

04/22 22:52, , 158F
所以我國統計的498項配偶專屬權益你都打算這樣回?
04/22 22:52, 158F

04/22 22:52, , 159F
配偶不是重點而是某某制度的問題比較大?那要簡單處
04/22 22:52, 159F

04/22 22:53, , 160F
理無法獲得498項配偶專屬權益的同性伴侶該怎麼解決?
04/22 22:53, 160F

04/22 22:54, , 161F
當然是「修法讓同性可以成為配偶」嘛(茶)
04/22 22:54, 161F

04/22 23:24, , 162F
所以不懂原po到底支持啥
04/22 23:24, 16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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