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婚姻契約, 一夫一妻, 與合憲性.
共 18 篇文章

推噓4(4推 0噓 11→)留言1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engboyu ( )時間8年前 (2017/05/18 18:07), 8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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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不是法學學生,我想糾正一些說詞. 如果版上有法學生還尚請指正. 請問憲法能夠有部份例外嗎?. 麻煩你要談,應該也是這些法律可以合乎詮釋憲法精神. 沒有任何是可以當作什麼部份狀況例外的,否則就是違憲. 也根本沒什麼好談的. 民法不能超越憲法,這是基礎中的基礎. 就算是契約自由亦同,任何法律條款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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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0推 2噓 8→)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lmotze (On my way)時間8年前 (2017/05/10 20:01), 8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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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串討論串裡面有人認為男女之間不存在不平等的問題,. 故引憲法條文予以駁斥.. 以契約自由的角度而言, 最終就是推演出這個結論:. 1. 國家不應限制人民欲與何人或幾人締結共同生活之契約關係.. 2. 但基於憲法23條之授權, 部分狀況例外, 如:. (1)男女間之結合.. (2)近親結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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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5→)留言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engboyu ( )時間8年前 (2017/05/01 04:31), 8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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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談的自由是憲法第二章第7條到第24條. 是出自於對於婚姻,你的男女差異而於民法中對於女性加以保障這論點. 並不符合上述章條憲法對於自由的保障. 故認為這樣的論點並無法說明現行民法合憲. 至於憲法是否基於男女即為先天不平等前提去訂定. 這並不在這次的討論範圍之內. 憲法所保障的即為基礎,例外亦應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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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4→)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lmotze (On my way)時間8年前 (2017/05/01 00:5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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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134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六項:.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1. 憲法本身的條文就是以男女先天不平等為前提.. 2. 即使會有例外, 也不該與通則混為一談.. 就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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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2→)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engboyu ( )時間8年前 (2017/04/30 23:2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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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非出於公益之必要不得以法律限制. 現行民法規範婚姻是出於公益需求. 意即為保障婚姻中弱勢的一方、強化彼此利益或促進社會公益之目的. 性別天生的差異,並不是弱勢的判定因素. 以經濟上多為女方依附男方,或女性一方有懷孕之可能與負擔等理由. 則意即會有例外,這並不符合憲法對於自由的保障. 因為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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