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一例一休與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溫一壺月光作酒)時間7年前 (2016/11/04 01:46), 7年前編輯推噓6(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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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iyucsie (選擇那刻 才算開始)》之銘言: : 一例一休草案中 : 36 條最後面有提到: :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 : 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不過關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 40 條有 "得停止第三十六 :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 假設不認為休息日是假期的話。 : 32 條第 3 項有 :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 但是上面兩條都有需要通知的規定。 : 32 條第 3 項: :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40 條: :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 關核備。 : 如果說休息日可以用 32 條第 3 項的規定就好, : 那感覺一例一休 36 條最後面寫的似乎有點多餘。 : 但如果不能直接用 32 條第 3 項的規定, : 那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就不需要通知? : (感覺像是 36 條多寫的, 這裡的規定常引發誤解, 但其實規定本身不難, 只是想法轉不過來 你的問題應該有兩個 1.休息日算不算假日 2.休息日工作要不要勞工同意 首先, 第一個問題很簡單, 你只要思考一個問題就好 為什麼這次修法要創造一個新名詞叫「休息日」? 就是因為不想讓這一天繼承勞基法上既有的兩/三種假日 自動適用原本勞基法上對這兩/三種假日的相關規定 所以才需要創造一個全新的名詞出來 既然如此, 休息日當然就不是勞基法所定義的假日, 休息日就是休息日 第二個問題, 休息日工作要不要勞工同意? 勞基法32條跟39都有額外出勤(加班)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的規定, 差別在哪?  32條是以日/週總工時為條件發動, 39條是以休假日為條件發動 甚麼意思呢? 依照勞基法30條, 法定工時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若為變形工時, 以合法約定為準) 每日或每週超出這個上限的, 稱為延長工時 所以, 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 以及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 都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 但如果是在週間的國定假日加班8小時, 因為沒有超過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的上限 所以國定假日出勤就不是勞基法32條所規範的對象 也就是說, 雖然我們習慣上都稱為加班 但是在國定假日出勤, 並不是勞基法定義的延長工時, 不需要遵守32條的規定 其工作時數不受 延長工時每月上限46小時 限制 所以勞基法才需要在39條後半, 另外規定假日的出勤發動條件及工資標準 有額外出勤(加班) 不等於 延長工時的觀念後 看第二個問題就簡單了 休息日要不要勞工同意? 草案本身並沒有針對休息日出勤要不要勞工同意的規定 所以我們只要看, 休息日出勤適不適用32條、39條的相關規定就知道了 1.32條規定延長工時必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 所以若休息日的出勤屬於延長工時, 那就需要勞資會議同意 2.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必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 但休息日並非39條所稱的休假日, 所以不適用39條的相關同意規定 而這邊就有一個有趣的地方 你只要不要在休息日工作超過八小時 你就可以宣稱休息日工時不是延長工時, 不需經勞資會議同意 你只要把週工時排成像666688這樣就可以了(黃色為休息日) 最後, 我必須說, 這都是法條規定 實務上, 你甚麼時候看過哪家公司叫你加班時有開過甚麼勞資會議的? : 或是漏掉通知報備或是核備的規定) : 參考: : 現行勞基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 一例一休草案(doc檔) : http://lis.ly.gov.tw/lylgqrc/mtcdoc?DN090120:LCEWA01_090120_00049 -- 有三個身懷絕技的年輕人初出茅廬, 被魔教教主痛毆了一頓 第一個年輕人回去苦練絕世武功, 教養小弟, 兩年後果然報了仇 第二個年輕人回去找了幾個同樣身懷絕技的兄弟, 回頭也報了仇 第三個年輕人眼見打不過, 撲通一聲跪下認了魔教教主當大哥 回頭開始痛毆一路跟著自己的兄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81.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78195209.A.A5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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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如果是這樣的話,感覺36條最後那邊是多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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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休息日的時間要不是正常工時,不然就是延長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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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是36-3嗎?那是有必要的 因為休息日不必然是延長工時 所以必須規定不管你怎麼看待休息日出勤 工時都計入延長工時, 受每月46小時上限限制 (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則可不受限制) 每月46小時上限限制的存在是避免勞工過勞 它的設計原則就是, 每個月的基礎工時之外 最多只能工作46小時 而基礎工時就是 工作日(含原本是工作日的國定假日)*8 所以, 所有 原本是工作日以外 的工時都應該計入 ※ 編輯: IBIZA (122.116.81.61), 11/04/2016 02: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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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條第3項似乎沒說不受32條第2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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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例一休36條後面似乎還是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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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我說的其實是計入延長工時後,天災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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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條最後面"但因天災、..."那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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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等狀況看草案36條似乎是計入延長工時,但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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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次再改版的修正案還是沒修好嘛!這樣還敢強推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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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20:57, , 10F
休息日在草案裡面列入延長工時 應該要走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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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案裡, 休息日工作時數, 只有說「計入」延長工時總數, 並沒有說它就是延長工時 這是有差別的 而歷來的勞基法函釋, 只要符合每日/每週工時限制 在非工作日工作, 都不視為延長工時 例如行政院勞委會九十年六月七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一九二四八號函  勞工於非例假日之休息日出勤工作,工資應如何發給,應視該休息日之性質而 定。 該日如係因勞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少於法定正常工時所生者,其未逾勞 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之部分,工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 定之;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該日如係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將其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者,因二 週內其他工作日分配之正常工時已達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工資應依同法第二 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於,該日如係調移該法第三十七條之休假日而來者,其工 作時數於調移紀念日時數以內者,雇主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加倍發給該 時數之工資;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工作者,則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 上開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工作四小時以上之部分,工資如何發給,法未明定, 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惟不可低於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11/04 23:20, , 11F
所以I大的認為是, 休息日既算正常工時, 又計入延長工時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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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23:20, , 12F
這樣上一小時占掉兩邊的quota不太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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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裡頭都有上一小時佔四小時quota的規定了...

11/04 23:22, , 13F
而32條並不是說延長工時如何, 而是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如何
11/04 23:22, 13F
32-2的原文是這麼寫的, 的確是直接稱為延長之工作時間, 怎麼會說並不視呢?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 編輯: IBIZA (122.116.81.61), 11/05/2016 01:30:00

11/05 17:15, , 14F
是說32條第3項不知道是否真的有不受第2項限制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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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17:17, , 15F
如果沒有,感覺只有天災遇休息日,日工時可超過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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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0:36, , 16F
工時特意配置於需要額外加給的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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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0:36, , 17F
大概要嫌錢太多的雇主才會這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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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14:39, , 18F
因為不未刻意配置,所以周一到周五變成上班八小時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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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求需要周上六天班的企業,自己負擔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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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14:39, , 20F
又黨團版做1hr要付8hr的錢,結果就是上好上滿48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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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14:41, , 21F
然後按el的供需原則,一堆負擔不起的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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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14:41, , 22F
要不就是倒閉,釋出大量失業勞工,要不就是違法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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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18:54, , 23F
不然維持現狀, 高工時問題大家都不準靠邀, 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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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18:54, , 24F
hamasakiayu你的核心主張是維持現狀的話, 就大聲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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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18:54, , 25F
你要怎麼去面對現有制度下對改革高工時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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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18:55, , 26F
討論不是瘋狂質疑別人建立的論點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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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18:56, , 27F
你要有自己的核心主張, 即使是主張維持現狀.
11/06 18:56, 27F
文章代碼(AID): #1O6tW9fS (PublicIssue)
文章代碼(AID): #1O6tW9fS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