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一例一休與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選擇那刻 才算開始)時間9年前 (2016/11/03 21:2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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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草案中 36 條最後面有提到: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不過關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40 條有 "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假設不認為休息日是假期的話。 32 條第 3 項有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是上面兩條都有需要通知的規定。 32 條第 3 項: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40 條: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如果說休息日可以用 32 條第 3 項的規定就好, 那感覺一例一休 36 條最後面寫的似乎有點多餘。 但如果不能直接用 32 條第 3 項的規定, 那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就不需要通知? (感覺像是 36 條多寫的, 或是漏掉通知報備或是核備的規定) 參考: 現行勞基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一例一休草案(doc檔) http://lis.ly.gov.tw/lylgqrc/mtcdoc?DN090120:LCEWA01_090120_0004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3.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78179200.A.871.html
文章代碼(AID): #1O6pc0Xn (Public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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