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鄭捷案及死刑之不可廢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尚市長)時間9年前 (2016/05/18 13:58), 9年前編輯推噓1(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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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有死刑存在而犯罪者殺人, 可知死刑有嚇阻力." : 這是一個非常荒謬的推論. : 而且就這個案例來看, 把"判死刑"改成"判二十五年", : 也可以達成"超出犯人預期之外"的刑罰效果. 這就變成一個邏輯推論: "判二十五年有效果","判死刑也有效果", 由此得證"死刑確實也有威嚇力"。 有沒有替代性是一回事,重點是死刑有威嚇力,這樣就夠了。 感謝elmotze證明這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32.2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63551087.A.B6C.html

05/18 13:58, , 1F
請不要捏造本人的論點
05/18 13:58, 1F
是你說"兩者都有超乎犯人意料之外的效果"的,不是我說的喔。 你為了證明"死刑有可替代性",卻無意之間承認了"死刑確有威嚇力", 這是你的邏輯問題,不是我的。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247), 05/18/2016 13:59:59

05/18 14:07, , 2F
我說的效果是"超出犯人的預料之外", 不是"威嚇力".
05/18 14:07, 2F

05/18 14:09, , 3F
請不要捏造我不曾說過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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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犯人預料之外的刑罰效果"不就是一種"威嚇力"嗎? 要不然是什麼?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247), 05/18/2016 14:15:00

05/18 14:23, , 4F
但是死刑有不可回復性 你怎麼不提? 不針對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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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談的是有沒有威嚇力,跟其他無關。

05/18 14:49, , 5F
張三在情人節收到了一束花, 出乎他的預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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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4:50, , 6F
一束花原來也能代表威嚇力, 真是風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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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247), 05/18/2016 15:24:51 如上我所提出的問題: 犯人對七年並不感恐懼,但對死刑卻深感恐懼, 如此不正能解釋死刑對這名犯人有威嚇力嗎?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247), 05/18/2016 15:28:32

05/18 18:45, , 7F
威嚇力不是單指讓人感到害怕,而是「因害怕而不做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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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8:47, , 8F
事」尚市長跳針的案例只證明這個人害怕死刑,沒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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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8:47, , 9F
明他因為害怕死刑而沒犯罪。e在上篇就已經指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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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我們的共識就是,"這個人害怕死刑",對吧? 有這點就夠了,因為這就證明死刑確有威嚇力了,後面的都是某人自己的擴充解釋。 (簡單說,我們對威嚇力的定義沒有交集,這樣是不能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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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例子,我們可以說哲五與廢盟的存在對尚市長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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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嚇力,因為平常自認可以用「辯論」大戰四方的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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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哲五或廢盟真的要舉辦辯論,就話鋒一轉,躲躲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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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拒不出面,十分具有威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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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報名了好幾次,對方不理我耶... 到底是誰躲躲藏藏,我實在不知道,我只知道我一直有在報名唷:) 我也有把跟對方的談話紀錄PO在本板上,看樣子躲躲藏藏的絕不是我。 我一直說我很樂意出席,不過要以平等的身分出席,這是最基本的要求, 不過有人聽到這種要求就縮起來了。 (不過話說回來,我理某人做啥呢^^) 順道再補充一下: 我到現在沒有接到過這兩個單位任何邀請,有邀請我一定參加。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41.233), 05/18/2016 20:59:17

05/18 21:10, , 14F
如果要討論死刑存廢的話,死刑的威嚇力當然是要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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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被嚇阻而不犯罪才有意義。說別人的定義都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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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21:10, , 16F
的so??除了滿足你的精神勝利之外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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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能夠清楚證明的兩點是: 1. 七年徒刑對這人沒有威嚇力。 2. 這人害怕死刑。 從這兩點可以推論出來,死刑對這人有"一定的嚇阻力", 雖然不確定有多少,但是一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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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出面」可以被「報名」的概念替代嗎?活動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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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邀請制,想參加就能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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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對啦,他們沒來邀請,我怎麼參加呢? 我說過,我只接受平等對談,這是最基本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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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天的討論,無論支持死刑存在或廢除的人至少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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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自己立場。但這串再度證明了你只會跳針、捏造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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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論點、偷換概念、自以為勝利,甚至假惺惺地說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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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支持廢死,一切只為了抹黑你看不順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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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發文永遠只想取暖,當然無法展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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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要繼續華麗無視某人了:) 不過還是要再呼籲一次: 有平等對談的機會,我一定出面,就這麼簡單。 重點是"平等",不過我看某人是搞不懂什麼叫平等啦...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41.233), 05/18/2016 21:38:34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41.233), 05/18/2016 21: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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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是是,連「無視」這個概念都可以用自以為的詮釋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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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掉(誰會覺得你的反應叫無視?),逃避面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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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然永遠搞不懂為何眾人會無視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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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眾人",我快笑死了。 我不能破戒,這次真的就無視到底了唷:)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41.233), 05/18/2016 21: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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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吧,如果可以滿足你的內心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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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回過頭,發現所謂"眾人",不過是一個人的時候, 可笑可悲的恐怕不是我。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41.233), 05/18/2016 21: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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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這個板的板友真的對你很好了,願意盡可能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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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21:45, , 29F
尚市長的無理要求:認同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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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21:45, , 30F
,尚市長真的該反省不要繼續污染這個對你好的板面。
05/18 21:45, 30F
結果所謂的"眾人",到最後還是一個人而已:)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41.233), 05/18/2016 21:46:11

05/18 21:47, , 31F
咦你怎麼還會覺得「眾人無視你」等於「我無視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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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我沒看到你說的"眾人"在哪裡, 現在在這裡拉"眾人"當墊背的,從頭到尾就只有一個人而已.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41.233), 05/18/2016 21: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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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問題啊,無視你的人躲你都來不及了還被你看到咧.
05/18 21:49, 32F
那也只是你個人的想像而已,你無法證明這點。 既然無法證明,那就只能說某人可悲了:)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41.233), 05/18/2016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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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有抹黑別人才能讓自己取得自尊心的話,我是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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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21:52, , 34F
好啦,但請認真考慮你與罪犯的差別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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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沒辦法證明你所謂的"眾人"在哪裡。 加油一點,好嗎?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41.233), 05/18/2016 21:52:38

05/18 21:52, , 35F
陪你跳針我真的滿可悲的,你說對惹,你贏惹,掰~
05/18 21:52, 35F
說到做到喔,請以後不要再來我的文下面推文了喔。 一定要履行諾言喔,H先生!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41.233), 05/18/2016 21:53:54

05/18 21:54, , 36F
我沒有說不再到你的文下面推文啊,又在捏造別人論點.
05/18 21:54, 36F
你不是說"掰"了嗎?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41.233), 05/18/2016 21:54:24

05/18 21:54, , 37F
我只說我很可悲而已。
05/18 21:54, 37F
那個"掰"又是說話不算話了是吧? 總之請你不要來了,就這樣子簡單。 請你無視我,好嗎?^^ 拜託您無視我吧,拜託囉!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41.233), 05/18/2016 21:56:19

05/18 22:27, , 38F
在尚市長學會討論不應該跳針、捏造別人論點、偷換概
05/18 22:27, 38F

05/18 22:27, , 39F
念之前,實在讓人無法不管呢(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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