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史上最速槍決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影魂之蟲)時間8年前 (2016/05/15 12:14), 8年前編輯推噓1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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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 噓 sincere77: 你給了政府不顧程序就把鄭捷執行的權力,同時也就給了 05/15 0 2:09 : : → sincere77: 他可以不執行其他犯人的權力 05/15 0 2:09 : To sincrer77: : 你知道廢盟當時是力挺王清峰"拒簽"的嗎? : 我就是因為這樣才開始反廢盟的,他們憑什麼給法務部長"不執行的權力"? : 願閣下有以教我。 : 對了,當時這樣做的主導者我還是要再說一遍,是國民黨黨工吳志光... 之前一直在八卦版回覆, 但老實說只能得到叫囂跟謾罵, 所以嚐試來這裡看看有沒有對話的可能, 順便驗證一下自己的思考有沒有問題。 王清峰不簽死刑執行令, 符合廢死聯盟的主張,當然會支持, 不過,後來王也因為民意跟輿論下台。 但無論如何,都不會是一個民間團體「給部長權力」。 是我們的死刑執行標準一直都很「人治」, 而這個魔鬼就藏在細節裡。 是的,就在那個法務部的行政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二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檢察官、 被告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並審核確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及 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詳載於附件一「最高法 院檢察署核對表」,連同該案件陳報法務部。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 (一) 被告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就該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 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但因無理由或不 受理而被駁回,其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者,不在此限。 (二) 被告或其辯護人收受判決書尚未逾十日者。 三 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法院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有無前 點之情形為核准死刑執行之依據。 (法務部核對表如附件二) 。 上述要點要求最高檢審核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 雖然也附了一個看似具體的核對表, 好像可以對審核結果加以檢驗。 然而這畢竟只是個內規, 因此這份核對表的內容亦不會對外公開, 且要點就所謂審核的程序並沒有具體的規範, 所以如何審核,應否受公正第三人的檢驗, 就變成可以「上下其手」之處。 例如最高檢跟法務部大可函詢被告辯護律師的意見, 再訂個半年一年的會議通知, 反正還在「審核中」, 自然就可以延後執行時間, 也有正當理由。 但反過來說, 最高檢與法務部也可以如這次執行般神速審核, 不通知辯護律師亦無問題, 反正沒有規範,所以沒有違背規範之虞。 (最高檢4/26才收到最高院移送之卷證,顏大和總長說要三~五天才審完送法務部, 法務部也要審核後才能令准,令准後再送回最高檢, 最高檢則轉送高檢署執行科, 執行科檢察官規範上亦有三天審核與執行的期限, 但以上程序都高速地在5/10完成,以工作日計算,不到兩個禮拜。) 好,即便我們相信,最高檢與法務部有一套對於死刑審核的嚴格機制, 但要點之內, 並沒有說明法務部長於審核通過後,「應」執行死刑, 所以即便審核完,也無法強制部長簽死刑執行令。 -------------------------------------------- End結論: 同一套於1999年發布、2005年修改的審核死刑執行要點, 在2008年王清峰的手上,是作為不簽死刑執行令的理由, 在2016年羅瑩雪的手上,是作為速簽死刑執行令的理由。 那這份要點, 還能說是一套無論何人都必須依循而不會有不同標準結果的制度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241.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63285654.A.478.html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1.55), 05/15/2016 12: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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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一直壓著才奇怪,前面三審都跑完,有什麼理由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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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12:32, , 2F
如果不簽不執行那應該要改成:"審核死刑案件「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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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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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跟再審的特別救濟程序也很重要。 姑且不論那些, 我想說的是, 這份要點的結論到底是執行或不執行, 全看部長決定, 根本沒有辦法找出標準,讓人預見。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1.55), 05/15/2016 12: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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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有部長決定,而是跑完所有承辦人的簽章,最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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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章有部長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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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實在mshang的回文中有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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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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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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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想辦法先把要不要廢死議題交付公投!之後就照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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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15%的民意強姦85%的民意,我一直覺得很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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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有死刑」的現行制度去探討死刑執行的標準, 所以討論的理路早就是以死刑存在為前提, 扯廢死是更前階段的死刑存廢之爭,麻煩不要跑點了。 整個程序當然不是「只有」部長參與, 但最後一個以法務部為名義的章,部長不簽, 這道執行令送得出去嗎? 所以不論前面簽了再多人的章, 部長不簽,前面等同白費工夫, 部長挑一個簽,其他人的執行令呢? 難道這不算是人治? 這次鄭捷執行, 有人說太快,有人說部長可以決定, 有人也拿當初陳定南同樣迅速執行鄭太吉、王清峰不執行死刑來反駁。 但是我認為這些爭議的最大共通點在於, 沒有人知道法務部部長決定死刑執行的標準。 有個執行標準: 例如說 決定審核程序的參與者(法務部長、檢察總長、被告辯護律師、被害人或家屬)、 決定審核程序的期間(律師有意見應該在什麼樣的期間內提出)、 甚至強化審核程序的效力(法務部部長在審核過後有簽署執行的義務)等 這些都可以避免人治, 我們不用擔心是DPP或KMT執政、邱太三會不會壓案, 而是靠著一定標準讓法務部有個不因人而異的處理機制。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1.55), 05/15/2016 13:45:34

05/15 13:49, , 13F
王清峰是直接在司法委員會上跟立委說她不簽並且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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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13:49, , 14F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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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13:52, , 15F
那如果要這樣就要加規定,要三審定讞後沒其它非常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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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幾日內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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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王就是人治嘛...憑個人意志不簽執行令。 是的,這邊就是要討論程序的規範, 但與其直接假設「沒有非常上訴」,倒不如先完善上述的審核程序。 例如 審核會議的召開標準, 要召開應以幾次為原則、 參與者有誰、 最高檢應該要在收到卷證後多久通知參與者、 有沒有書狀先行的要求, 那法務部的審核又是如何進行? 是因為最高檢有會議,法務部可以書面形式進行? 還是說法務部應該在最高檢表達加註意見時(Ex.疑似有非上理由) 要另外再開一次審核會? 好,都通過了之後, 法務部長有沒有簽署執行令的義務?以及需不需要猶豫期的限制? (個人初步想法是在適當程序後當然有簽署義務, 不過應該給約三~五天的時間, 一方面是尊重其作為法務部首長的地位, 一方面是要給其個人簽署前的作業時間。) 或許還很粗略,但希望可以引起一些討論, 從而思考死刑執行上的缺失, 並比較日韓、美國某些州的執行措施, 把制度更加完備。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1.55), 05/15/2016 14:15:38

05/15 14:42, , 17F
日本的措施就別提,和台灣一般拙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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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14:43, , 18F
但反過來說,台灣現在沒有廢死的民意,正正就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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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14:44, , 19F
認為現時公家機關制定和執行規則都沒有任何連貫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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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14:45, , 20F
之處,所以乾脆高呼唯一死刑,以令法官有清楚的指示。
05/15 14:45, 20F
不過近來在討論廢死議題的時候, 也開始會有人說「判了都不執行沒用」云云, 加上LIS的九局下半, 或許是個提醒大眾檢視行政權執行規範的好機會。 而個人認為, 或許當人民發現無論再怎麼細緻的程序, 都免不了會有執行不當或是疏漏的時候, 就可以證明死刑的極限與缺點...

05/15 19:31, , 21F
我認為廢盟不該挺王清峰的作為,不知您意見如何?
05/15 19:31, 21F
同意,所謂「技術性廢死」, 根本是延續著不當的人治程序而來, 在換上曾勇夫,重新開始執行死刑之後, 技術性廢死就算是被打臉了吧。 唯一能稱讚王的, 就是她的「言行合一」, 主張廢死,也不簽下執行令, 比起現在這位口頭廢死、轉身開槍的LIS好多了。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1.55), 05/15/2016 20:41:38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1.55), 05/15/2016 20:50:29

05/16 00:24, , 22F
其實我覺得這邊點了一個重點,就是「部長想簽就簽」的人治
05/16 00:24, 22F

05/16 00:24, , 23F
o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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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7:36, , 24F
推,應該要明確規範才不會變人治
05/16 07:36, 24F

05/16 09:17, , 25F
05/16 09:17, 2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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