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史上最速槍決
※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 噓 sincere77: 你給了政府不顧程序就把鄭捷執行的權力,同時也就給了 05/15 0
2:09
: : → sincere77: 他可以不執行其他犯人的權力 05/15 0
2:09
: To sincrer77:
: 你知道廢盟當時是力挺王清峰"拒簽"的嗎?
: 我就是因為這樣才開始反廢盟的,他們憑什麼給法務部長"不執行的權力"?
: 願閣下有以教我。
: 對了,當時這樣做的主導者我還是要再說一遍,是國民黨黨工吳志光...
之前一直在八卦版回覆,
但老實說只能得到叫囂跟謾罵,
所以嚐試來這裡看看有沒有對話的可能,
順便驗證一下自己的思考有沒有問題。
王清峰不簽死刑執行令,
符合廢死聯盟的主張,當然會支持,
不過,後來王也因為民意跟輿論下台。
但無論如何,都不會是一個民間團體「給部長權力」。
是我們的死刑執行標準一直都很「人治」,
而這個魔鬼就藏在細節裡。
是的,就在那個法務部的行政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二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檢察官、
被告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並審核確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及
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詳載於附件一「最高法
院檢察署核對表」,連同該案件陳報法務部。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
(一) 被告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就該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
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但因無理由或不
受理而被駁回,其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者,不在此限。
(二) 被告或其辯護人收受判決書尚未逾十日者。
三 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法院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有無前
點之情形為核准死刑執行之依據。 (法務部核對表如附件二) 。
上述要點要求最高檢審核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
雖然也附了一個看似具體的核對表,
好像可以對審核結果加以檢驗。
然而這畢竟只是個內規,
因此這份核對表的內容亦不會對外公開,
且要點就所謂審核的程序並沒有具體的規範,
所以如何審核,應否受公正第三人的檢驗,
就變成可以「上下其手」之處。
例如最高檢跟法務部大可函詢被告辯護律師的意見,
再訂個半年一年的會議通知,
反正還在「審核中」,
自然就可以延後執行時間,
也有正當理由。
但反過來說,
最高檢與法務部也可以如這次執行般神速審核,
不通知辯護律師亦無問題,
反正沒有規範,所以沒有違背規範之虞。
(最高檢4/26才收到最高院移送之卷證,顏大和總長說要三~五天才審完送法務部,
法務部也要審核後才能令准,令准後再送回最高檢,
最高檢則轉送高檢署執行科,
執行科檢察官規範上亦有三天審核與執行的期限,
但以上程序都高速地在5/10完成,以工作日計算,不到兩個禮拜。)
好,即便我們相信,最高檢與法務部有一套對於死刑審核的嚴格機制,
但要點之內,
並沒有說明法務部長於審核通過後,「應」執行死刑,
所以即便審核完,也無法強制部長簽死刑執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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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結論:
同一套於1999年發布、2005年修改的審核死刑執行要點,
在2008年王清峰的手上,是作為不簽死刑執行令的理由,
在2016年羅瑩雪的手上,是作為速簽死刑執行令的理由。
那這份要點,
還能說是一套無論何人都必須依循而不會有不同標準結果的制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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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241.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63285654.A.478.html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1.55), 05/15/2016 12: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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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跟再審的特別救濟程序也很重要。
姑且不論那些,
我想說的是,
這份要點的結論到底是執行或不執行,
全看部長決定,
根本沒有辦法找出標準,讓人預見。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1.55), 05/15/2016 12: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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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有死刑」的現行制度去探討死刑執行的標準,
所以討論的理路早就是以死刑存在為前提,
扯廢死是更前階段的死刑存廢之爭,麻煩不要跑點了。
整個程序當然不是「只有」部長參與,
但最後一個以法務部為名義的章,部長不簽,
這道執行令送得出去嗎?
所以不論前面簽了再多人的章,
部長不簽,前面等同白費工夫,
部長挑一個簽,其他人的執行令呢?
難道這不算是人治?
這次鄭捷執行,
有人說太快,有人說部長可以決定,
有人也拿當初陳定南同樣迅速執行鄭太吉、王清峰不執行死刑來反駁。
但是我認為這些爭議的最大共通點在於,
沒有人知道法務部部長決定死刑執行的標準。
有個執行標準:
例如說
決定審核程序的參與者(法務部長、檢察總長、被告辯護律師、被害人或家屬)、
決定審核程序的期間(律師有意見應該在什麼樣的期間內提出)、
甚至強化審核程序的效力(法務部部長在審核過後有簽署執行的義務)等
這些都可以避免人治,
我們不用擔心是DPP或KMT執政、邱太三會不會壓案,
而是靠著一定標準讓法務部有個不因人而異的處理機制。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1.55), 05/15/2016 13: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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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王就是人治嘛...憑個人意志不簽執行令。
是的,這邊就是要討論程序的規範,
但與其直接假設「沒有非常上訴」,倒不如先完善上述的審核程序。
例如
審核會議的召開標準,
要召開應以幾次為原則、
參與者有誰、
最高檢應該要在收到卷證後多久通知參與者、
有沒有書狀先行的要求,
那法務部的審核又是如何進行?
是因為最高檢有會議,法務部可以書面形式進行?
還是說法務部應該在最高檢表達加註意見時(Ex.疑似有非上理由)
要另外再開一次審核會?
好,都通過了之後,
法務部長有沒有簽署執行令的義務?以及需不需要猶豫期的限制?
(個人初步想法是在適當程序後當然有簽署義務,
不過應該給約三~五天的時間,
一方面是尊重其作為法務部首長的地位,
一方面是要給其個人簽署前的作業時間。)
或許還很粗略,但希望可以引起一些討論,
從而思考死刑執行上的缺失,
並比較日韓、美國某些州的執行措施,
把制度更加完備。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1.55), 05/15/2016 14: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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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近來在討論廢死議題的時候,
也開始會有人說「判了都不執行沒用」云云,
加上LIS的九局下半,
或許是個提醒大眾檢視行政權執行規範的好機會。
而個人認為,
或許當人民發現無論再怎麼細緻的程序,
都免不了會有執行不當或是疏漏的時候,
就可以證明死刑的極限與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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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所謂「技術性廢死」,
根本是延續著不當的人治程序而來,
在換上曾勇夫,重新開始執行死刑之後,
技術性廢死就算是被打臉了吧。
唯一能稱讚王的,
就是她的「言行合一」,
主張廢死,也不簽下執行令,
比起現在這位口頭廢死、轉身開槍的LIS好多了。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1.55), 05/15/2016 20:41:38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1.55), 05/15/2016 20: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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