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死刑真的有用嗎?
※ 引述《lingsk (貓。襲。流)》之銘言:
: 如果本案犯人被診斷出有 精神方面問題
: 是可以迴避死刑
: 目前立委提案 增訂271-1
: 對於未滿十二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去年北捷殺人也有提增訂271-1,看來是沒過
: 若現在引用新增的271-1第1項,本案即便判了死刑 但發現他有精神方面問題
: 刑法 19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
: 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 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19第2項 可減刑
: 刑法 64
: 死刑不得加重
: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 刑法 65
: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死刑變無期徒刑;無期徒刑變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77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
: 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 表現良好,無期徒刑25年後就能假釋;有期徒刑至少7年半
: 也適用在犯人是未滿18歲以及80歲以上
: 刑法63
: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 *找完後發覺,就算 刪目前271第1項後面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沒用
: 只是沒有滿5年就能假釋
: 所以有沒有這法條真的不重要。
簡單問
人生有幾個25年?又有幾個7年?
人生硬是減少這些時間以後,真的還能回到社會嗎?
在監獄裡面飽受摧殘之後,是更加厭世,還是發誓自己在也不會犯罪?
我想答案必須問監獄裡的人才知道
但我的意思是,自由刑本身已經是重刑了
可以去查一下刑度加重與犯罪率下降間的關係
我想大概會查到「幾乎無關」吧,因為刑度已經很重了
這就像通貨寬鬆一樣
剛使用的時候很有效果,但越寬鬆越沒效
刑度是有邊際效應的
猛烈的加重刑度沒辦法獲得猛烈的減少犯罪率的效果
但是長期而言過重的刑度反而會使法官難以下判決
徒增司法成本而已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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