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何民眾覺得"台灣現在只保護加害者?"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雪人)時間10年前 (2015/06/21 01:28), 編輯推噓11(11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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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有個例子可以來闡述法律對於被害者、加害者這部分的事情 不過請各位先稍稍跳脫死刑與廢死的框框... ============================================================================== 提問Q: 竊盜是告訴乃論罪或公訴罪 ? [社論] 竊盜罪為何不是告訴乃論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108/322044/ 2014年01月08日00:10 作者:林臻嫺(台南地院法官) 在辦理刑事實務的現場常見因經濟狀況不佳,一時飢寒起盜心,而竊取便當、麵包、牛奶 此類財產價值不高的食物;更悲慘者,年輕小父母,因無錢照養幼兒,鋌而走險偷取奶粉 者也有;另外,更不乏因罹患強迫症、竊盜癖等精神疾患、而屢次竊取小物者,或因財產 觀念不清,致擅自取拿他人之物,而誤蹈法網者,也非少見。 但因竊盜罪這類財產犯罪,在現行法下,除親屬間相盜外,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故受害人 或店家只要報警後,倘因查明真相、或心存慈悲、或因損失輕微、或為避免日後麻煩,而 有心要寬恕被告,不想提告者,多會被警察以一句:「竊盜罪是公訴罪!」,仍要求製作 筆錄,移送地檢署。 (註:刑法324條) 運氣好的,碰上檢察官願視個案情形給予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運氣糟的,可能未經開庭 ,就被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而這些被告,可能本就已近於貧無立錐之地,甚至連開庭的 車錢都沒有,最後,還因此搞到被拘提、通緝者,也多有所聞。最後,如因另有前科、無 法受緩刑宣告的被告,縱被判處較輕度的罰金或拘役刑,多半也會因繳納不起罰金或無法 易科而入監執行。 前述這類的竊盜被告,難道有比那些在江湖上,逞兇鬥狠、傷害他人身體的被告更可惡? 難道有比故意勾搭別人老婆、先生,破壞別人家庭幸福的被告更可惡?有比故意毀壞處分 或隱匿財產以損害債權人之人更可惡嗎?有比故意入侵他人電腦設備、取得刪除變更他人 電腦的駭客更可惡嗎?有比竊聽、竊錄他人隱私秘密者更可惡嗎? 如果沒有,何以法律在面對這些其他案件的被害者的「身體」、「名譽」、「隱私」、「 秘密」、「婚姻和諧」等法益受侵害時,是選擇以「告訴乃論」的形式來保障,允許被害 者以自己的意志,來決定是否要提告或撤告?何以涉及被害人「財產」法益的一般竊盜罪 ,卻一定要用「非告訴乃論」這麼強大的形式來保障不可? 竊盜罪如此,其他的財產性犯罪,如常見的詐欺、侵占、及背信等罪,又何嘗不是如此? 這類犯罪,原本即與單純的民事糾紛、債務不履行的界線不明確,且因為非屬告訴乃論之 罪,實務上提告更常被「債權人」拿來作為「以刑逼民」的手段,把警察、檢察官、法院 作為合法的討債公司,縱最後二造在訴訟中達成和解,但因案件不能撤告,是否構成前揭 罪名,仍須繼續開庭釐清。 如果這類財產性犯罪案件,能全面改為「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全面檢討將輕罪、且僅 侵害個人法益的罪名,均修法改為告訴乃論,當能大幅減少刑事案源,除可避免冤錯假案 ,鼓勵和解、修復式的司法,也能幫助這社會上處於經濟底層的弱勢民眾,不用動輒淪為 要入監服刑的常客,更可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比起減刑這種短視鋸箭式的立法,此 不才是能從長期、根本解決問題的良方嗎? ============================================================================== 心得: 相信這個例子比不上殺人償命的案例, 但我認為依然可以從這比較簡單的例子出發來思考法律上的權衡 從告訴乃論與公訴罪之間的優缺點去評斷是保護被害者或加害者 從這簡單的例子所開始的矛盾就有得爭議嚕... 換句話說,這麼簡單的例子如果自己沒有足夠的法學素養 也沒必要再去續談更嚴苛的案例廢死與反廢死 甚至是保護被害者或加害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5.228.1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4821311.A.E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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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可不可惡的問題,是影響層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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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01:46, , 2F
當然都有影響阿 所以才有人建議你去看底下恐龍法官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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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01:47, , 3F
還有證據會說謊 如果我舉這種簡單例子你都沒辦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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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01:47, , 4F
那你法學素養不夠 你還是乖乖閉嘴別亂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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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02:23, , 5F
是訴諸法律與否的決定權在誰手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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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02:54, , 6F
公訴罪的話沒這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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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02:58, , 7F
換個方式說好了 民眾通常不會清楚自己有沒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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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真實案例 一位婦人 外套遺留於7-11 被撿破爛的老婆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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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詢問店員 店員請他報警處理 警方循線找到老婆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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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婆被"上銬" 帶回警局 婦人告知警方說外套找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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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特地上銬帶回警局吧? 警察回答 抱歉 竊盜乃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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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婦人對於報警處理十分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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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03:02, , 13F
等等,這個例子算是侵占吧?不過好像也是屬於公訴罪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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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低 所以意思是說 可以藉由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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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加害者或是保護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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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也算是對個人身體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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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用告訴乃論,結果出現一堆逼迫受害者撤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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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公訴罪之後,又是一堆情侶吵架跑去報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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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通姦罪的話,首先許多國家包括對岸與韓國已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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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記錯的話我國的通姦罪是沿自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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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09:10, , 21F
宋代將通姦列為告訴乃論的理由,是避免被告因得罪他人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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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對象(或者說追求者求愛不成)而遭到誣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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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要探討法律的得失,還得考慮到社會民情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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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11:19, , 24F
如果將家暴罪取消或改列告訴乃論,那犯罪率也可以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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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11:20, , 25F
因為考量到弱勢的受害者往往在家庭壓力下撤告,才改列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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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11:29, , 26F
還有這個婦人報警的案例,問題是出在法治教育上吧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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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12:54, , 27F
社會對於法律的想像是什麼會影響到我們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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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12:55, , 28F
我們的法治教育不就是單純的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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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13:16, , 29F
所以要從各方面著手,單單修改法條沒用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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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13:17, , 30F
我家族內部倒是曾經發生過有人不告而取的狀況,當時拿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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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13:17, , 31F
的那位是長輩,我們只好說,如果實在找不到,我們必須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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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13:19, , 32F
竊盜是公訴罪,警察一定會查到底。(告訴乃論沒提XD)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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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就招了。(可能跟他有軍職也有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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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13:22, , 34F
如果社會大眾對法律的想像還停在很早以前的階段,你怎麼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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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13:23, , 35F
動修法也沒用。就跟當時法律明定婚姻自由,但是執法者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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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勸離,加上部分法條重男輕女,會迫使女性即使遭受家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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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13:24, , 37F
選擇隱忍。現在性別平等的觀念比90年代好,報案數字自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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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總不能說社工員額不足就將家暴改列告訴乃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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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17:02, , 39F
XDDDD 那個長輩被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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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66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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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會造成得另設計出莫名其妙的法去滿足社會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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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都是不合乎常理的 舉例來說 大水庫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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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影響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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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需要去符合社會觀感阿,重點是要向大眾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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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太誇張才會變成這篇法官寫的可能得修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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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跟你提過了 做為衡量各種利益的最大公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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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現在還是在探討法律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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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會覺得你需要培養的不是法學素養 應該是更基本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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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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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03, , 115F
沒有覺得你在探討法律問題 覺得你單純探討社會觀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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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03, , 116F
結果你還是想要從法律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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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04, , 117F
本來就應該從法律切入 非告訴乃論的優缺點你連分析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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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04, , 118F
是,確實在探討社會觀感,只是你一直想切入法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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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04, , 119F
你想跟人討論什麼社會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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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05, , 120F
沒有從法律角度切入 單純以社會觀感切入 探討什麼被害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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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05, , 121F
上面我那篇不就說的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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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的大多數人認為一個人是被害者 法官就能判定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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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06, , 123F
人證、物證、事證、提告的罪名 這些都是社會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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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07, , 124F
不是單純大多數,是明確有證據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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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07, , 125F
證據力就是法律層面的事情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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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08, , 126F
這也是為什麼,洪仲丘相關人等好似被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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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告訴我"判刑" 也是社會觀感 明明就是法律層面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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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08, , 128F
你證據不充足你是想告什麼? 換成你法官你還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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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09, , 129F
你就要一直拉回法律~~~那就真的適合置底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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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09, , 130F
本來就是法律問題阿 是你自己能力不足不敢面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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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09, , 131F
你說的就是洪仲丘事件被輕判的原因,因為沒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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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10, , 132F
阿不然國防布叫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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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10, , 133F
探討法律問題太容易,變成這篇法官文在單純講法律,不喜歡
06/23 00:10, 133F

06/23 00:11, , 134F
如果照你的邏輯推論 大家來搞私刑好了 有法庭幹啥? 洗洗睡
06/23 00:11, 134F

06/23 00:11, , 135F
比較喜歡以標題為主,下次吧,換篇標題在跟你好好討論法律
06/23 00:11, 135F

06/23 00:11, , 136F
容易? 你連分析非告訴乃論優缺點都沒看你分析 你跟我說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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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12, , 137F
鬼才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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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12, , 138F
法的思維都沒有 你還想討論什麼被害者與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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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13, , 139F
我的邏輯是講觀感問題,就觀感為先不亂切入拉大討論
06/23 00:13, 139F

06/23 00:13, , 140F
社會觀感說你是被害者就是被害者 說你加害者就是加害者是吧
06/23 00:13, 140F

06/23 00:13, , 141F
狗屁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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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13, , 142F
之後有純法律探討篇,就會知道到底有沒有思維了
06/23 00:13, 142F

06/23 00:23, , 143F
觀感問題有時候不是被觀察者的問題,是觀察者的素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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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23, , 144F
題... 如果國家能滿足民粹的期望,反而變得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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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0:25, , 145F
恩...提升人民法學素養與公民素質很重要
06/23 00:25, 145F
文章代碼(AID): #1LXQA_wq (PublicIssue)
文章代碼(AID): #1LXQA_wq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