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該如何把檢察體系從行政權剝離出來?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尚市長)時間10年前 (2015/04/20 18:33), 10年前編輯推噓2(3140)
留言44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5 (看更多)
※ 引述《d86506 (李蘭德)》之銘言: : 再來回答你 廢死是避免濫權 以及要求檢察體系協助 兩者有無矛盾 : 答案是---完全合理無矛盾的 : 首先 檢察體系在目前的制度下 是在行政體系沒錯 : BUT 檢察體系有所謂的檢察獨立 亦即在司法相關的事物上 : 檢察體系有其獨立的考量 而不能且不該受行政權的拘束。 這基本上是挑我的語病, 事實上,廢死要求的是檢察官的主管,也就是行政院法務部長的協助; 換言之,廢死如果要求"法務部長"的協助,無疑是要行政權-- 也就是他們所說的"國家機器",來協助他們、支持他們; 所以d君所說的"不該受行政權的拘束",在廢死團體的訴求上是不成立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32.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9526021.A.CA6.html

04/20 18:35, , 1F
你還是不懂"法治"....算了
04/20 18:35, 1F
你還是不懂我講的"行政權干預"是什麼。 如果是"行政院法務部長"由上而下的指示,那就是"行政權的拘束"了, 懂嗎?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74), 04/20/2015 18:40:27

04/20 18:40, , 2F
權力的自我限縮 本來就是現代法治國家的追求
04/20 18:40, 2F
賓果,所以要求法務部長的協助,正是支持行政權擴張的表現。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74), 04/20/2015 18:40:55

04/20 18:40, , 3F
如果要求政府體制限縮權力 這跟避免濫權 根本沒有矛盾
04/20 18:40, 3F
我上面標亮字這句,你該知道我的意思了吧? 如果要限縮政府權力,那就不該要求法務部長協助。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74), 04/20/2015 18:41:44

04/20 18:41, , 4F
太荒謬了 就跟要求政府協助救災=支持行政權擴張一樣荒謬
04/20 18:41, 4F
救災是"政府的職責",但是"拒簽死刑執行令"並不是"政府的職責",懂嗎?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74), 04/20/2015 18:42:23

04/20 18:43, , 5F
簽署是權力 要求拒絕簽署 是限制權力
04/20 18:43, 5F
錯,"拒絕簽署"是賦予法務部長超越司法權的裁量權限, 亦即行政權凌駕於司法之上。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74), 04/20/2015 18:43:45

04/20 18:43, , 6F
你把義務跟權力搞混了 所以政府有殺人的義務?
04/20 18:43, 6F
開始亂扯了。 我要去搭公車了,再說一次: 行政裁量權如果可以超越司法審判,那就是擴權。 你不懂,我也沒辦法了。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74), 04/20/2015 18:44:39

04/20 18:46, , 7F
你可能連比例原則都不懂
04/20 18:46, 7F
擴權跟比例原則"一點關係都沒有",別亂扯了。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74), 04/20/2015 18:46:39

04/20 18:46, , 8F
法務部長本來就可以不簽死刑令
04/20 18:46, 8F
那就是行政權利用法律的漏洞凌駕於司法之上,這樣懂了嗎? 拒簽,亦即行政院法務部長可以凌駕於司法三審制度,成為"第四審", 這不是擴權,什麼才是擴權?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74), 04/20/2015 18:47:57

04/20 18:47, , 9F
他不簽死刑令是制衡司法權的手段
04/20 18:47, 9F

04/20 18:47, , 10F
04/20 18:47, 10F

04/20 18:48, , 11F
但他不簽就要負政治責任
04/20 18:48, 11F
賓果,行政權何能"制衡"司法權?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74), 04/20/2015 18:49:50

04/20 18:48, , 12F
政治責任歸政治責任
04/20 18:48, 12F

04/20 18:49, , 13F
死刑執行是行政權範疇,司法權本來就沒有執行權力
04/20 18:49, 13F

04/20 18:49, , 14F
法律漏洞不是你說的算 這是解釋出來的
04/20 18:49, 14F
這也只是傾向廢死一派的某個律師的解釋而已。

04/20 18:50, , 15F
行政司法權力分立啊
04/20 18:50, 15F
但是就像我說的,如果行政權可以做"第四審", 這不是擴權,什麼才是擴權?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74), 04/20/2015 18:51:09

04/20 18:51, , 16F
司法也可以制衡行政權,例如濫訴時,法院就判無罪
04/20 18:51, 16F

04/20 18:51, , 17F
他連權力分立(相互制衡)都不懂 就別打他臉了
04/20 18:51, 17F

04/20 18:51, , 18F
不簽署死刑 不等於第四審
04/20 18:51, 18F

04/20 18:52, , 19F
那拜託你去跟馬政府說 要求法務部長即判即殺好嗎?
04/20 18:52, 19F

04/20 18:52, , 20F
照原po說法,假釋特赦大赦都是第四審
04/20 18:52, 20F
你怎麼知道我一貫的主張就是廢除大赦特赦?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74), 04/20/2015 18:53:31

04/20 18:53, , 21F
但現實上行政權就是有這種權力
04/20 18:53, 21F
所以我認為,這就是"行政權過度擴張"的表現。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74), 04/20/2015 18:54:23

04/20 18:54, , 22F
那假釋呢? 你的主張是?
04/20 18:54, 22F

04/20 18:54, , 23F
法院只是確定有沒有罪而已,刑的執行是行政權
04/20 18:54, 23F

04/20 18:55, , 24F
執行與不執行 都是行政機關的"權力" 限制權力就沒有矛盾
04/20 18:55, 24F
沒錯,就是該把"不執行的權力"廢除掉,這樣才不會有擴權的危機。 更進一步說,如果在死刑方面有"不執行的權力",那麼限制出境、 禁治產等等,是不是也該有"不執行的權力"? 到最後就變成行政權可以無視司法,自行其是使用"不執行的權力", 還稱之為"制衡司法"... 這就是行政擴權,懂了嗎?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74), 04/20/2015 18:57:04

04/20 18:57, , 25F
他不執行就要負法律和政治責任啊
04/20 18:57, 25F
但是這種政治責任背後隱含的,正是行政權的擴張, 而這是我認為危機重重的。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74), 04/20/2015 18:57:56

04/20 18:57, , 26F
有些權力有裁量權 有些沒有 別再謬論了
04/20 18:57, 26F
你能夠確定這種裁量權不會被擴張出去嗎?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74), 04/20/2015 18:58:17

04/20 18:58, , 27F
行政裁量權不等於凌駕司法權
04/20 18:58, 27F
事實就是凌駕了,你再強辯也沒用。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74), 04/20/2015 18:58:38

04/20 18:58, , 28F
還有法律責任
04/20 18:58, 28F
當然,如果d君能確保裁量權不被擴張解釋,那我也沒意見, 不過我看誰都不能確保吧?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74), 04/20/2015 18:59:23

04/20 18:59, , 29F
凌駕是你說的 你的根據是?法學基礎是?
04/20 18:59, 29F
其實批評這種做法是"第四審"的聲音一直不小,你自己去查好嗎?

04/20 18:59, , 30F
不能確保 就放棄行政裁量權的概念 你為免太可笑了
04/20 18:59, 30F
不能確保,那我們寧可放棄讓國家權力擴張的機會,你懂嗎?

04/20 19:00, , 31F
原po你應該去看到相關書籍再好好想想
04/20 19:00, 31F

04/20 19:00, , 32F
不然就去提倡修法 修成即判即殺 我還會比較支持你
04/20 19:00, 32F
我再說一次,"不能確保不會擴權,那我們就放棄這種手段"。 廢死派不也主張"不能確保不會冤獄,那就不要死刑"嗎?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74), 04/20/2015 19:03:42

04/20 19:03, , 33F
你還沒回答假釋是不是凌駕司法權 第四審啊?
04/20 19:03, 33F

04/20 19:03, , 34F
那拜託去提倡修法 立法解釋就是行政機關在這部分有裁量權
04/20 19:03, 34F
我也說了,那就請透過修改刑法廢死,不要走行政擴權路線。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2.74), 04/20/2015 19:04:21

04/20 19:04, , 35F
立法解釋就是有裁量權阿 你去學點法律好嗎?
04/20 19:04, 35F

04/20 19:06, , 36F
行政裁量 跟行政權擴張是兩回事
04/20 19:06, 36F
你沒有辦法保證兩者有可能畫上等號,不是嗎?

04/20 19:06, , 37F
行政擴權會有法律責任
04/20 19:06, 37F

04/20 19:06, , 38F
行政裁量 基本上就是立法者授權 行政機關的"空間"
04/20 19:06, 38F

04/20 19:07, , 39F
甚至比你的說法更有民主正當性
04/20 19:07, 39F

04/20 19:45, , 40F
太愛辯了 都失焦了
04/20 19:45, 40F

04/20 19:57, , 41F
同上
04/20 19:57, 41F
不好意思剛回來,剛剛d君問到假釋議題, 其實我覺得假釋也是可以分權的,比方說成立專業的假釋委員會來審理; 總之,我認為應該盡可能削弱法務部,把它的行政裁量權壓縮到最小限度, 以前的情況來說,法務部被削弱的還不夠,還應該進一步將它的權力縮小, 使之不能成為政府的鷹犬; 有很多人都弄不懂這點,這也沒辦法了。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37.222), 04/20/2015 20:03:44

04/20 20:10, , 42F
原po上述針對假釋特赦大赦的想法可以在立法層面解決
04/20 20:10, 42F
我同意,包括修改刑法、廢除特赦法等,都該由立法機制解決; 正因如此,法務部的行政裁量權也該交由立法院再次針對刑訴法做出規範, 看這樣的行政裁量權是否合法? 是否有侵權之嫌?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37.222), 04/20/2015 20:11:48

04/21 12:26, , 43F
不懂,法務部本身就是政府行政部門的一部分
04/21 12:26, 43F

04/21 12:26, , 44F
何謂政府的鷹犬
04/21 12:26, 44F
文章代碼(AID): #1LDDO5oc (PublicIssue)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LDDO5oc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