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如果法理台獨派這樣做....
前文引述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在條約中引入的項目,同樣需要善意執行,
所謂嚴格徹地執行跟善意執行是否有差別,看的是條約執行者美國的態度,
無論是麥克阿瑟將軍或是美國政府的立場,一直都是承諾開羅宣言的執行。
開羅宣言不是條約,但是有效,但不是從發布日有效,日本沒有同意這些領土安排,
一直對日停戰條約日本同意簽署才會有效,而美國身為主要佔領國自然成為條約執行者。
對日停戰條約的簽署方式,美國而其他國家的簽署方式不同,盟國和美國代表同時出現,
而盟國代表麥克阿瑟簽署位置更在美國代表上方,暗示美國全權代表同盟國,
美國在台灣問題的處理上,可以排除其他聯合國的反對意見而自行決定。
別忘了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說台灣問題是美國的內政問題也不為過。
開羅會議當時日本沒有同意,中英美三國自己安排別國的領土當然沒有效力,
但是日本在停戰條約中同意之後,中華民國明確獲得的受益權不可以隨便剝奪,
身為條約執行者的美國更應該負起善意執行的責任,
除非美國突然出爾反爾不尊重國際法,目前看不出這種情況有發生的可能。
自決原則可以排除台灣加入PRC或者ROC,維持目前的地位,雖無法使台灣獨立,
但可以取得類似波多黎各相對於美國的地位,或稱之為自治邦。
要從自治邦成為獨立國家,不取得中美兩國同意是不可能的。
http://tw01.org/forum/topics/1970702:Topic:1885981
中華民國(臺灣)是不是一個國家,不是由美國或其他國家的承認決定。但美國的承認特
別重要。
中華民國(臺灣)需要美國的承認有兩種:其一,承認中華民國(臺灣)是中華民國分裂
後的國家。其二,承認這個國家擁有臺灣、澎湖的法律主權。這兩種承認可以分開,可以
組合在一起。
中華民國(臺灣)要得到美國的承認,一個前提是:中華民國(臺灣)排除承認的障礙。
如果中華民國(臺灣)仍然主張對中國大陸的主權,並要求美國把中華民國當做代表“中
國人民”(包括大陸和臺灣的人民)的國家來承認,美國肯定不會接受。
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臺灣),有美國遷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因素,還有這兩個原因:其
一,中華民國(臺灣)仍然聲稱對中國大陸具有主權,雖然這不一定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國際人格,但已經不能被美國接受。如果中華民國(臺灣)不接受1949年的中華民國已
經分裂的事實,美國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同時,不可能承認中華民國(臺灣)。其二
,中華民國(臺灣)管轄的領土,除了臺灣、澎湖,所剩無幾,中華民國(臺灣)對臺灣
、澎湖並不具有法律主權。但中華民國(臺灣)主張對臺灣、澎湖具有法律主權。美國承
認中華民國(臺灣)具有很強的宣示效果:臺灣的歸屬問題已經解決,或者說臺灣已經獨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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