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如果法理台獨派這樣做....
※ 引述《victor77 (bird)》之銘言:
: 先說結論,台灣法律主權由美國單獨託管,與聯合國無關,
: 因為台灣問題是條約履行問題而不是政治問題。
: 中華民國非以同盟國代理人身分代管台澎,而是美國正在履行開羅宣言的一部分,
: 將台澎的管轄權交給中華民國政府,但是尚未轉移法律主權。
: http://tw01.org/forum/topics/1970702:Topic:1885981
: 2007年3月28日,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向瑙魯(Nauru)代表回復了一封信,解釋不能接受
: 瑙魯代表幫臺灣遞交的一份檔。聲稱,根據聯合國2758號決議,“聯合國認為,從任何意
: 義上講,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這個表態引起了美國和臺灣的不滿。聯合國
: 主管政治事務的副秘書長貝霖(Lynn Pascoe)曾是美國的外交官,他還擔任過美國在台
: 協會的要職。他認為,關於臺灣的議題是一個法律的而不是政治的議題。3
: 現任美國在台協會主席薄瑞光說得更為清晰:“臺灣是尚未完成法律手續的一件事。”(
: Taiwan was a piece of unfinished legal business)
台灣是尚未處理完畢的法律事務。
此處的法律事務 (legal business) 指的是「領土處置事務」。
之所以未處理完畢,是因為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僅放棄臺澎主權但未決
定主權歸屬,導致其「領土處置事務」尚未完結。
並不是尚未完成法律手續。
: 因為開羅宣言或波茨坦公告本身不是條約,它們是作為日本投降書的一部分才有效。所以
: 生效時間應該在1945年9月2日。
: 無論開羅宣言或波茨坦公告是不是條約,它們都有效。是條約時,生效時間在8月14日。
: 不是條約時,生效時間在9月2日。似乎它們的區別不過是晚半個月生效而已。開羅宣言或
: 波茨坦公告是不是條約似乎並不重要。
錯了。
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本身是有效的,而且是從發布日就具有效力。問
題在於其效力究竟為何。
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的效力都是「對戰後處理方式表態的意向書」。
其並非具有條約效力的條約。波茲坦宣言被納入舊金山和約只是做為指導原
則,並未使其內容成為必須嚴格徹底履行的條約項目。
: 其實兩種情況有重大差別。在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中英美三國是平等的主體。在日
: 本投降書中,美國的地位具有特殊性,美國不只是和英國、中國一樣是日本的戰勝國,美
: 國還是日本的主要佔領國。正是這一點,使得開羅宣言作為獨立的條約和日本投降書的一
: 部分在效力上大不一樣。
很抱歉,美國自己都不認為開羅宣言是條約。
請停止腦補。
: 日本投降書中有9個國家中,除了美國、中國、英國和蘇聯,其他國家在戰爭中的作用幾
: 乎可以忽略不計。九國代表簽字,沒有削弱美國的地位,盟軍最高統帥的美國人身份已經
: 顯示了美國的地位。九國代表簽字,削弱了中國、英國和蘇聯的地位,這實際上起到了加
: 強美國的地位的效果。為後來美國主導佔領日本的事務埋下了伏筆。臺灣的地位因此不是
: 由盟國決定,而是由美國決定。
很抱歉,這也是腦補。
的確,盟軍對高統帥是美國人沒錯,但美國仍舊只是「同盟國」的其中一
個。美國任何以「盟軍最高統帥」或「主要佔領國」身分所做的事,全都是基
於盟軍與美國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進行的。
換句話說,儘管行使國是美國,但因為這層代理委託關係,當美國以這些
身分處理相關事務時,產生的是「同盟國自行處理該事務」的效力。
所以,台灣的地位是由同盟國決定,而非美國決定。美國若要處理台灣的
法理地位問題,仍舊必須以同盟國代表的身分才能處理。
: 如果在1943年發佈的開羅宣言只是讓日本放棄臺灣,臺灣的命運就可能與日本在二戰中佔
: 領的太平洋其他島嶼一樣:由美國委任統治或託管,最後獨立。這時,美國對臺灣的權利
: 不具有獨佔性,也不會持久。因為美國託管的地區的主權屬於聯合國。至少聯合國可以監
: 督託管的主體。如果美國託管的地區具有自我統治的能力,美國就要放棄託管。
建議你去把舊金山和約的內容,尤其是第三條的寫法再看仔細。
: 因為有開羅宣言的存在和開羅宣言無法履行,臺灣的最終地位到現在還沒有確定。因為在
: 1949年前,臺灣的歸屬在美國軍事政府控制下的日本與開羅宣言中稱的中華民國之間解決
: 。在三藩市和約生效後,臺灣的歸屬與日本沒有關係,轉變為由美國軍事政府與中華民國
: 的繼承者之間解決。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實際上沒有權利干預臺灣地位安排,這是一個
: 由國際條約安排的問題。不是軍事佔領下的領土主權移交的問題。
再說一次,開羅宣言只是戰時對戰後處理方式的意向書,並非條約。其並
未給予中華民國任何權利,也沒有給英美任何法律上義務。其所具有的只是道
德上的要求。
臺灣的法理地位至今未確定,不是因為開羅宣言的存在和開羅宣言無法履
行,而是因為舊金山和約僅要求日本放棄主權,導致其最終處置懸而未決。
而且,不論在哪個時間點,臺灣的歸屬從來就不是美國跟中華民國(或其
繼承者)說了算的東西。
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確實沒有權利干涉臺灣地位安排。因為日本在舊金
山和約裡是向同盟國(而非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放棄臺澎主權,能安排臺
澎主權歸屬的,是在舊金山和約裡簽約的同盟國。而美國只是其中一個。
: 如果沒有開羅宣言,只有三藩市和約,臺灣的主權應該屬於聯合國,或者聯合國可以影響
: 臺灣的主權歸屬。聯合國應該在1945年這樣授權:委託美國或中華民國在臺灣實施管轄,
: 臺灣可以通過公民投票決定臺灣未來。因為有開羅宣言,臺灣的主權歸屬不是軍事佔領的
: 遺留問題,而是條約履行的問題。它也不是一個政治問題,而是一個法律問題,至少它首
: 先是一個法律問題。
臺澎主權並不是你所說的條約履行問題,因為開羅宣言根本不是條約。
臺澎主權是舊金山和約「生效後」的後續處置問題。
臺澎主權的確是法律問題。但不是從開羅宣言產生的法律問題,而是從舊
金山和約裡「只要求日本放棄主權而未決定最終處理方式」的安排所產生的法
律問題。
看你的行文用語及對扭曲開羅宣言效力的努力,你應該是從中華人民共和
國的立場在看這件事。那我要提醒你注意,參與開羅會議的英國及美國都明白
指出開羅宣言不具條約效力,而且因為韓戰的關係,中國連要求英美履行開羅
宣言的道德高度都遭到質疑。
不過你說「臺灣可以通過公民投票決定臺灣未來」倒是沒錯。因為依照聯
合國的設立宗旨及二次戰後自戰敗國脫離之領土的處理原則,自決原則可說是
具有帝王條款的地位,而且也是最後的王牌。
而實際上,當台灣地位問題在未來的某一天被放上談判桌時,基於聯合國
的設立目的與宗旨,臺澎住民的最佳利益與意見也將成為最高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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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原本就是由數個國家組成的聯邦,其分裂原聯邦成員將原本讓
渡給聯邦政府的主權拿回來,恢復成具有完整主權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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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無法循南斯拉夫模式自中國分離,因為本身並非一個國家。要自中
國分離的話,走的是類似西班牙加泰隆尼亞的路線。但後者還在努力中,而
以金馬的地理位置及當前的經濟模式,金馬恐怕沒有分離獨立的本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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