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人看得懂李茂生這段文字的意思嗎?
※ 引述《lingray (美好的時光,為我停留)》之銘言:
: ※ 引述《hariseb (hi)》之銘言:
: : 這是前幾天的 跟北捷無關
: : 我截錄最後一段就好了
: : 因為最後一段是天外飛來一筆 可以獨立出來看
: : 要看全文請至他本人FB
: : =================================
: : 最後敬告各位網友,縱或是綠燈,仍舊要看清楚狀況,終究台灣就是這樣的。
: : 要知道,酒駕造成的傷亡絕對比不上違規駕駛所造成的傷亡數,但是台灣就只
: : 會取締酒駕而已,因為這是被塑造出來的邪惡。則,台灣為何要製造邪惡?
: : 不要問我,問你自己。
: : ===================================
: : 我不曉得取締酒駕和製造邪惡有什麼關係...
: : 難道不要取締嗎?
: : 而且酒駕不也是增加交通危險的違規的一種嗎?
: : 還要最後一句,問我自己是什麼意思?
: : 我不太理解...
: 李茂生真是越老越糊塗了
: 酒駕是眾多違規行為之中,其中的一種
: 拿「其中之一」來比整體?
: 酒駕造成的傷亡數當然比違規駕駛少,因為它是眾多分子之一
: 他小學數學是怎麼學的?不懂分子跟分母的差別?
很顯然教授所謂的違規是違反交通號誌、違反轉彎規定、違反速限、該減速不減速之類
比較狹義的違規
而不是像你說的是包含酒駕的"廣義違規"
所以並不存在拿分子跟分母比的問題
胡亂解讀人家的意思然後說別人老糊塗,問題比較大
: 至於「被塑造出來的邪惡」?
: 講這種話,讓我相信他根本沒有思考過酒駕這件事的本質
你是否曾親自跟PD討論過酒駕的問題?
其實不用跟PD討論,跟PD教出來的研究生討論也行,酒駕最近修法修成這樣
他們如果沒有深刻思考酒駕的本質,是不會隨便做出批判的
你有真正跟他們請教過相關問題嗎?
如果沒有實際跟PD或他的研究生討論過這個問題,你憑甚麼胡亂臆測人家沒探討過酒駕
的本質?還是只有你認為的本質才是本質?
依照我跟PD師以及他的研究生粗淺的談論經驗
我想,所謂"被塑造出來的邪惡"
意思是,政府挑了一個最適於量化的標的(也就是酒駕的酒精濃度)來塑造一個攻擊的目標
只要超過一定的濃度就是不可饒恕的酒駕者,接著就是在修法的時候全力攻擊這個標的
誠然,跟其他種類的違規相比,酒駕是事故率第一高,值得特別注意
但第二高的疲勞駕駛呢?
酒駕的問題吵了好幾年,疲勞駕駛是這兩年才被酒駕超越,101年疲勞駕駛還贏酒駕
但這麼多年來,疲勞駕駛有受到怎樣的"關愛"嗎?
顯然沒有,酒駕被立法者規制成只要上路,就算沒出事,也是刑法犯罪,疲勞駕駛呢?
有相關的刑罰出來嗎?沒有
其他違規造成的總傷亡不見得比酒駕少多少,沒出事頂多行政罰,酒駕沒出事卻是刑罰
酒駕沒有被特別的"關照"嗎?
再來,不是每個人在同樣濃度下都會有同樣的能力降低問題
刑罰應該是謹慎判斷每個人不同的狀況之後才施加的最後手段,而不是設一個標準在那邊
只要越線就要受罰
如果一個人酒精濃度超標,但可以走直線可以倒背英文字母還可以解微積分
甚至開車比普通人還穩,那他還需要受到處罰嗎?
依照現行法他必須受罰,這不是政府把酒駕的邪惡塑造成一個死板的標準造成的?
很多人很愛提可以打官司推翻,打官司花的時間勞力費用也是很大的成本
為什麼要讓一個可以安全駕駛的人還要花時間打官司?
PD不是反對處罰酒駕,他是批評政府把酒駕的邪惡放大,甚至塑造出一個僵化的標的
只因為抓酒駕比抓疲勞駕駛簡單
: 再來,套用廢死的思想
: 犯罪是一個社會的病態結構下的產物
: 因為扭曲的社會讓人沒有足夠的選擇權
: 某個程度上,我認為這種現象是存在的
: 廢死很愛提的湯英伸大概是最好的例子之一
: 那誰能告訴我,酒駕的社會結構因素是什麼?
: 台灣這個鬼島的病態社會,或許在宴席間會有逼人乾杯的勸酒惡習
: 但是如何逼迫駕駛酒駕?
: 如何讓喝醉酒的人沒有選擇,只能硬著頭皮開車上路?
: 有誰可以給我一個酒駕讓人同情的理由?
就是因為酒駕通常沒有太多讓人同情的理由
所以把酒駕塑造成終極的邪惡並且嚴刑峻罰,是非常簡單而無阻礙的事
這就是為什麼PD會批評政府在製造邪惡了
: 甚至是,很多交通違規事件,你想幫肇事者找理由,有些還真找的到
: 比方說大貨車公車死角多、有內輪差
: 道路設計不良
: 台灣道路設計對機車族的歧視(機車騎行禁行機車道也算違規)
: 有誰可以告訴我,酒駕的理由是什麼?
: 有什麼理由,可以讓人不能叫計程車?不能指定安全駕駛?
: 台灣只會取締酒駕而已???
: 台北新北一堆快速道路高架橋,下橋路段的測速照相,拍假的?
: 隨便一隻年收都千萬起跳甚至破億,收的是紙錢?
: 台北一堆警察躲天橋拍機車騎乘快車道,拍假的?
: 感應線圈是什麼東西?違規停車是車主自行開去拖吊場?
: 無照駕駛警察不會抓?騎車不戴安全帽很ok?
我在台北無照駕駛好幾年,去年才考到駕照,但之前從來沒被警察抓過
在南部我常常違規,也很少被抓超速、闖紅燈或未戴安全帽
沒事真的要多走出台北看看
: 鬼話一堆,不懂法的普通人就算了,當個法學教授可以這樣睜眼說瞎話?
: 另外
: 廢死不是不能談
: 但是提倡廢死的人往往有一種什麼都要除罪化的傾向
: 連酒駕取締都可以被妖魔化
: 即使站在廢死的立場,這也真的是豬一般的隊友
: 台灣政府如李茂生所言,真的瘋了
: 但我看他也是越老越番顛
你這根本是錯誤解讀別人的意思然後來罵人嘛...
PD沒跟我說過酒駕要除罪化耶,他只是認為現在的做法不妥罷了
你是不是應該寫信跟PD請教一下再來說他是老番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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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228.15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1079288.A.A0C.html
※ 編輯: ArrancarnNo4 (220.136.228.158), 05/26/2014 12: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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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得不夠清楚,我的意思是
酒駕(超過標準值)、闖紅燈、超速、不戴安全帽、不繫安全帶
===>都是交通違規(廣義上的違規)
而教授這次說的違規===>闖紅燈、超速、不戴安全帽、不繫安全帶(狹義上的違規)
至於酒駕則是獨自算成一個項目
所以拿狹義違規跟酒駕來比較並不會產生拿分母跟分子比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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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誤會我的意思
我的意思是反駁原PO的論點,因為除了台北抓比較嚴以外,台北以外的地方
對於酒駕以外的違規抓得並不嚴格
不知道是哪裡出了問題讓你解讀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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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刑法本來就比其他法律更重視個案問題
第二個,我沒說要"全面廢止酒精濃度標準"
我的想法是
應該有更細緻化的標準,讓一些濃度超標但有其他證據可證明其行為能力並未降低的個案
可以免去事後花時間打官司證明清白的苦惱
如果從我的原文中看不出我的真意,那是我的疏失
在此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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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回應原PO而已,兩部分可以分開來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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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主要就是反對政府完全順應輿論而任意修改法律
比例原則、刑罰最後手段性,都因為輿論而退讓,這是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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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有點誤解囉
我記得台灣是有人酒測超標但在後面的官司因為證明自己能力未降低而成功翻案
至於開罰單,那是行政罰,行政罰就連在車上講手機都會被罰
至於酒駕,那涉及的是刑法,比行政罰嚴重多了
刑法並沒有絕對的一視同仁這回事,說到底,究竟酒駕要罰的是
"超標的數字"還是"喝酒開車產生的危險"?
如果是後者的話,那麼喝酒開車但可以證明不會產生危險的人
本來就不在刑法處罰的範圍內啊
如果是前者,我們處罰一個數字超標但沒造成危險的人幹麻?
那不就是為了處罰而處罰了?
刑法有所謂的最後手段性,如果只是要處罰酒測值超標但沒造成危險的人
用行政罰即可,不需要動用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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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誤會我的意思了
我說,酒駕傷亡高沒錯,那就用刑法處罰那些酒駕的加重結果犯就好
至於單純只有被抓到酒駕沒有造成傷亡的,就跟闖紅燈一樣回歸行政罰即可
抽象危險犯本來就不應該過多,現在抽象危險犯有擴張的趨勢,這是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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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提出質疑
我也只是質疑你不是檢察官為什麼要講得好像你知道跟社會結構無關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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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就應該講清楚,你最初的說法是
"捷運殺人案有何可能性跟社會結構扯上關係?"
很容易讓人誤會,下次麻煩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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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他的專業,他也只是表示憂慮罷了
題外話,我發現PTT上的軍武宅講話口氣都滿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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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覺得有甚麼腦殘的,頂多就操太多心而已
槍械故障或人為操作疏失,機率雖然不高,但也不是不可能
至於拿MP5在捷運內射擊,既然有配備MP5,就應該考慮下使用後可能發生的事吧
不然配備MP5幹麻?
至於警察莫名其妙開槍殺人這在世界上不是沒有發生過,只是台灣沒發生過
(捷運隨機殺人以前台灣也沒發生過啊)
又,如果有數名稍微有點訓練的歹徒
假裝成乘客對警察發動近身攻擊奪槍,兩個警察應付得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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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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