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kmt板執法標準問題

看板PublicAffair作者 (issuperchild)時間16年前 (2008/02/21 12:02),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18 (看更多)
※ 引述《dannyxx (沙漠之狐)》之銘言: : 有些地方我就不爭論啦,但需要表明 : 1.你確有批評z板主及他的判例,著墨多少我不爭論 所以我在前面也有提到 確實有批評 但是那是我們私下討論的內容 與判例本身的爭議似乎沒什麼太大關係 : 只回應這一段,老實說要我依前判例比照辦理我覺得很頭痛,我本來就主張以嚴格標準 : 引用蓄意誹謗,你應該清楚。但既然有此判決在先,只要你能舉證證明為案件同質, : 亦沒有不受理之理,但請先看看你所提理據是什麼? : 推 issuperchild:依據#17iiObY-「馬英九適合當特務」以「適合」兩字 02/20 22:09 : → issuperchild:發表個人想法即為蓄意毀謗 02/20 22:09 : ^^^^^^^^^^^^^^^^^^^^^^^^^^ : → issuperchild:故以下皆為發表個人感覺、想法,且所用的字眼皆比「 02/20 22:09 : → issuperchild:特務」更具有「辱罵」或「毀損他人名譽」之意 02/20 22:10 : 看到那一句,我就覺得下面那一大串大部份都是過份引伸,構人於罪 : 直接全部否決。還是那一句,你對原判例是否有所曲解?我劃起那句是否你個人揣測? : 個人對原案例已於公告中表明看法,或許你應說明更多案件相似之處,重新審視判例的正 : 當性,把你認為太誇張的檢舉過濾掉,但應該不會有新判例出現, 根據駁回檢舉的公告第4點 並不是要我說明相似之處 而是再糾纏就禁言 況且我的檢舉說明裡面 亦有提到裡面所用的詞具有辱罵或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 是否應先根據蓄意毀謗裡的規定說明做出判斷 提出與規定不符的理由 : 引用我許久前對蓄意誹謗的公開意見"審慎處理"若果如此仍不妥善的話, : 請小組長裁示該怎麼做才恰當,板務遵行便行了 : 推 dannyxx:15條我是比較保留 該條是兩面刃 執行標準過高的話 很多人 12/01 22:07 : 推 dannyxx:都會受影響 檢舉案可能會大增 那對大家亦不是好事 12/01 22:08 : 推 dannyxx:所以該條很少會被觸發 這樣大家亦比較放心講話 12/01 22:10 : 推 dannyxx:一旦15條擴大解釋的話 其實有心人只要抓到別人講錯話 要藉 12/01 22:12 : 推 dannyxx:[此檢舉他人 亦是一件令人煩惱的事 12/01 22:12 這點我也認同 但按照kmt板之前板主的其他判例 把人當螞蟻和狗看的言論 也依蓄意毀謗的規定來進行解釋禁言 但我用相同的板規要進行解釋時 卻被否決 然後說這條板規有修正的必要 給人感覺這條似乎只有板主才可以使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5.162.2
文章代碼(AID): #17lFVQKQ (PublicAffair)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7lFVQKQ (PublicAffa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