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地主過世繼承人收回道路使用權

看板PttLifeLaw作者 (蟲蟲蟲)時間1年前 (2022/08/18 20:1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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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篇,推文內有人提到債之相對性的概念,作為可能的抗辯 區分繼承人及繼承人以外之繼受人稍微說明 一、繼承人 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民法1148) 因此會受被繼承人與他人訂定的意定通行權契約拘束,並無疑問。 二、繼承人以外之繼受人 視情況仍有可能受前手訂定的意定通行權契約所拘束 節錄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如下: 系爭建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 既檢附上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並在建築圖說平面圖規劃該私設道路供通行使用, 實質上該私設道路即有起造人間約定通行權契約之性質, 而「此項通行權契約之實質通行地點、位置, 既經建築主管機關公權力審查, 並作為發給相關建造執照、使用執照之要件, 執照上並均已記載私設道路用地面積, 起造人之後手取得該私設道路部分之土地, ^^^^^^^^^^^^^^^^^^^^^^^^^^^^^^^^^^^^ 當已知悉或可得而知該部分土地係私設道路應供通行使用, ^^^^^^^^^^^^^^^^^^^^^^^^^^^^^^^^^^^^^^^^^^^^^^^^^^ 即應受其拘束」, ^^^^^^^^^^^^^ 自堪認兩造間就系爭建案設計規劃之系爭私設道路所使用之土地, 有約定通行權契約關係存在,並得本於該契約關係, 行使其通行及排除他人妨礙其通行之權利。 註一:判決裡提到的「約定通行權契約」即「意定通行權契約」 註二:本號判決主文節錄: 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有坐落○○縣○○鎮○○段 ○○○○號如 附圖四編號B所示面積14.88平方公尺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被上訴人於前項通行權範圍內,不得停放車輛、堆置雜物、設置 地上物或為任何妨害上訴人通行之行為。 註三:鄰居間好好相處、好好商量吧。 設定供通行之不動產役權是其中一種解決方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165.5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60824748.A.934.html
文章代碼(AID): #1Y_Yoiaq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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