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消費] 掉了手機,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商停話

看板PttLifeLaw作者 (風)時間14年前 (2012/01/10 10:00), 編輯推噓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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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引電信法56條作為話費給付義務規定,實在很妙~(關這條屁事阿~) 不過本條的確是可以處罰到「擅用他人sim卡打電話」的情況。 因為這算生活中容易碰到但很少人知道的特別法, 所以舉個判決(台東地院96年訴字第211號)供大家參考:   按電信法第56條第 1項之罪構成要件所稱以有線、無線或其 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並不限於以 盜拷他人行動電話之序號、內碼等資料於自己之手機內,為 盜用之唯一方式,其他諸如:利用他人住宅內之有線電話, 盜打他人電話為通信行為;或在住宅外之電話接線箱內,盜 接他人之有線電話線路,以自己之電話機盜打他人電話為通 信行為;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 機,進而為盜打通信之行為;或僅以使用竊盜之意思,擅取 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為盜打通信之行為等,不一而足,皆成 立本罪(最高法院88年度臺非字第43號判決、最高法院88年 1月19日88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這判決說得蠻清楚的,判決後段還有論到與詐欺罪得利的關係, 但與本文無關,有興趣者另行查閱。 說到話費,個人以為,這應視申辦契約中之約定而定, 但我手邊沒有這種單據,所以做一般性的推理。 電信業者依契約負有提供通訊之義務,使用人有依契約給付費用之義務, 電信業者如依契約給付提供通訊之勞務,則申請人亦應依契約給付通信費用, 如申請人認有停止該服務之必要,應向電信業者提出, 無由以「遭竊」、「非本人使用」為由,拒絕支付該段時間內之費用。 (這段時間之契約效力仍不停止) 如因侵權行為致申請人受有損害,則除契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使用人僅得依侵權行為法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令其負終局之賠償責任,而無由脫免、轉嫁與電信業者間之契約給付義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01/10 10:15, , 1F
網路流傳的那篇會誤導門號持有人不用繳費,事實上還是要
01/10 10:15, 1F

01/10 10:16, , 2F
要繳納,門號持有人自己要保管義務,如果真的要轉嫁到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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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10:17, , 3F
業者,那以後撥出前要先打通信預設密碼才能撥通,會不方便
01/10 10:17, 3F

01/10 16:46, , 4F
基本上,國外越洋電話,跟0204等"都可以限制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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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16:47, , 5F
換言之,當事人若要用"不知遺失"無法最為卸責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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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16:48, , 6F
而若設了越洋電話限制跟0204限制,損失就有所可控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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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16:48, , 7F
至於上篇那篇?呵~~~打色情電話哪有可追回的機會??
01/10 16:48, 7F

01/10 16:49, , 8F
那一篇是指若打越洋電話等有可以追索的受話方時
01/10 16:49, 8F

01/10 16:49, , 9F
可以從受話方那邊反查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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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16:50, , 10F
至於像原PO這種就不是那麼容易查,因為對方是拿卡掉包
01/10 16:50, 10F

08/11 05:14, , 11F
至於像原PO這種就不是 https://muxiv.com
08/11 05:14, 11F

09/12 19:34, , 12F
要繳納,門號持有人自己 https://daxiv.com
09/12 19:34, 12F

11/01 20:55, 7年前 , 13F
要繳納,門號持有人自己 https://muxiv.com
11/01 20:55, 13F

12/25 19:43, 7年前 , 14F
基本上,國外越洋電話, https://noxiv.com
12/25 19:43, 14F
文章代碼(AID): #1F2vkWIm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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