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車禍賠償問題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一個半月前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處理 有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都有保險 我也已經完成保險出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詳見第六點
六、問題:
各位法律版的大大 小弟想請問一個車禍賠償的合理性
小弟上個月在台北市小巷內與人發生事故
在小巷內會車刮傷對方的車 導致對方車輛要進場板金維修
現在初步肇責判定是在我這邊 我有會車疏忽
我已經完成我的保險出險 也請他與我的保險公司聯絡
我保險公司也承諾會負責對方進場維修復原的費用
現在對方打給我本人 跟我要求"車輛進場期間的上下班與接送小孩的交通費用"
因為我的保險公司不願意賠償對方這部份的費用
因為對方本身不是營業車輛 是自用小客車
並不是沒車就不能上班 而且開車上班本來就需要油錢等等的開銷
但是對方車主說我應該要賠這部份的費用 說不賠的話就要告我 = =
想請問版上懂法律的大大們這件事情的合理性 我是否站得住腳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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