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車禍賠償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Someday...)時間13年前 (2010/09/03 10:08), 編輯推噓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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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一個半月前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處理 有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都有保險 我也已經完成保險出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詳見第六點 六、問題: 各位法律版的大大 小弟想請問一個車禍賠償的合理性 小弟上個月在台北市小巷內與人發生事故 在小巷內會車刮傷對方的車 導致對方車輛要進場板金維修 現在初步肇責判定是在我這邊 我有會車疏忽 我已經完成我的保險出險 也請他與我的保險公司聯絡 我保險公司也承諾會負責對方進場維修復原的費用 現在對方打給我本人 跟我要求"車輛進場期間的上下班與接送小孩的交通費用" 因為我的保險公司不願意賠償對方這部份的費用 因為對方本身不是營業車輛 是自用小客車 並不是沒車就不能上班 而且開車上班本來就需要油錢等等的開銷 但是對方車主說我應該要賠這部份的費用 說不賠的話就要告我 = = 想請問版上懂法律的大大們這件事情的合理性 我是否站得住腳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56.121

09/03 10:50, , 1F
除了交通費之外,你是不是應該再多包個紅包給對方。
09/03 10:50, 1F

09/03 11:11, , 2F
不如車也借他開好了 = =
09/03 11:11, 2F

09/03 14:23, , 3F
民法有賦予支持對方跟您求償"生活上增加之必要支出"權力
09/03 14:23, 3F

09/03 15:55, , 4F
看法條而言的話 191-2的損害賠償範圍應該是有包含債權
09/03 15:55, 4F

09/03 15:55, , 5F
所以對方跟你要求那個是合法的
09/03 15:55, 5F

09/03 17:38, , 6F
所謂"生活上增加之必要支出" 原本開車就會有支出呀?
09/03 17:38, 6F

09/03 17:38, , 7F
所以他可以每天坐TAXI到處走 再以此跟我求償囉??
09/03 17:38, 7F

09/03 19:42, , 8F
到處走不必要,上下班跟接小孩為必要
09/03 19:42, 8F

09/03 19:43, , 9F
既然必要,就符合生活上增加之必要支出,您可以主張損益相抵
09/03 19:43, 9F

09/03 19:44, , 10F
例如扣除對方因不開車而省下的油錢
09/03 19:44, 10F

09/03 20:33, , 11F
無人受傷就讓對方告吧,讓法官來決定。
09/03 20:33, 11F

09/06 23:03, , 12F
"必要性"對方必須能舉證 不是用說用寫的就算數 不用怕
09/06 23:03,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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