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中研院建議修法 法務部反對

看板Policy作者 (我要成為石~油~王~!!!!!!)時間13年前 (2012/07/07 19:42), 編輯推噓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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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cclestone (Freude am Fahren)》之銘言: : 個人絕的分兩部分來看 : 1.刑事無罪 民事要賠 : 某些法官的邏輯 也許受了法學院高身博大精深的薰陶 : 思考果然和社會普羅大眾不太一樣 : 例如 汽車撞機車 即使汽車沒有犯規 刑事沒罪 : 民事卻要賠 特別是撞死還比撞傷賠償少 : 因為有些人的邏輯認為 在此單一事件中 對方已經用生命 身體付出 : 所以對方也'應該有義務' 作金額上的補償 : 真是高深的理論! 幾個基本原則釐清一下 1.民法的主體是人民對人民,個人對自身權益的損害提出求償,此點乃是基本中的基本。 2.法律是保護所有人的權益,而非特定職業族群的權益,醫生的權益都不能高過法律了, 更不要談憲法的權利平等條款。 3.簡單來說,只要個人覺得自己有權益受損的事實,就是可以提出民事求償的訴訟~ 所以根本沒有任何的偉大理由可以要求,醫療糾紛免民事責任。醫療的專業性與風險, 沒有高到可以超越憲法,讓醫生可以自外於『民事求償』的訴訟之外 4.法院打官司是看證據,證據之所在判決之所在,醫生不是自許專業?那就應該拿專業 的理由去說服法官,而不是要求給你特權~ 所以為什麼醫生可以免去刑責追究,卻不可能有民事的豁免權 因為政府可以同意醫療現場的複雜狀況,所以不用犯罪的角度來看。 但醫生與病人間的權益問題,是兩個對等的自然人間的關係,根本與政府無關 只要一方覺得權益受損,他就是有權益提出告訴~ 醫生該做的不是甚麼要求免民事求償之權力,而是建立有公信力的醫療糾紛裁決機構當作 『民事判決的裁判證據來源: 所以 大部分砂石車 撞到人 重傷 倒車 再輾一次就對了! 砂石車撞到人會輾斃的問題不在於賠錢,在於重傷的賠償高於與死亡的賠償 跟你所想要表達的東西根本相反,這個問題在於法規對於死亡的賠償額度有設一個上限。 -- 歡迎光臨J聯賽版~ 這是一個討論日本足球與天氣姊姊柏木由紀的專業看版 我是板主:houkoferng,立志要成為石油王的男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44.107 ※ 編輯: houkoferng 來自: 111.250.44.107 (07/07 19:43)

07/08 17:55, , 1F
推這篇 我也支持去刑 但不可能也絕對反對去民 不是說你沒有
07/08 17:55, 1F

07/08 17:56, , 2F
惡意在專業上傷人就該擁有特權。我覺得醫學生(我以前也是)要
07/08 17:56, 2F

07/08 17:56, , 3F
來討論政策很好,但是對法律跟政策的運作方式有基本認識之後
07/08 17:56, 3F

07/08 17:57, , 4F
,再來討論會比較有建設性 :)
07/08 17:57, 4F

07/08 18:25, , 5F
病人變植物人的照護費用也常超過病人死亡能求償的費用
07/08 18:25, 5F

07/08 18:35, , 6F
既然民事是人民與人民間的事,醫方就應該有拒絕締約的權利
07/08 18:35, 6F

07/08 18:36, , 7F
政府不該強行介入要求醫師締結穩賠不賺的契約
07/08 18:36, 7F

07/08 21:31, , 8F
不要把民事訴訟跟醫師特別法的規定混為一談...
07/08 21:31, 8F

07/08 21:50, , 9F
hahawow你看看民法寫了什麼好嘛?
07/08 21:50, 9F

07/09 22:07, , 10F
用特別法強制締約,然後再強調民法的公平性.....
07/09 22:07, 10F

07/09 22:08, , 11F
一般民法哪有強制締約這種事?
07/09 22:08, 11F

07/09 22:15, , 12F
沒有締約就不會有後面的民事訴訟
07/09 22:15, 12F

07/10 00:37, , 13F
樓上的說法一點焦點都沒有 這是游擊戰嗎??
07/10 00:37,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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