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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討論] 中研院建議修法 法務部反對
共 10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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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3→)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uka123ily (NUNCA MAS)時間13年前 (2012/07/09 23:4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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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真的你的想像太多所以我都刪光了. 第一:你看了莊苹的文章嘛,他就是做HIV. 請問莊苹看診有沒有全副武裝?. 有沒有像你說怕被口水眼淚噴到?. 你可以誇飾一點,快要可以上電視了。. 第二 被拒絕治療只是因為設備不夠?專業不夠?. 是說當醫師連基本的HIV都不認識?. 設備不夠?你是說看個感
(還有703個字)

推噓6(6推 0噓 3→)留言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onyan (廢健保救台灣)時間13年前 (2012/07/09 22:5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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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太嚴重?. 一旦真的感染了. 由HIV infection 演變成AIDS. 還會不嚴重嗎?. 難道疾病的嚴重程度和感染途徑有關?. 充其量只是唾液眼淚的病毒量少. 但可沒有人能保證不會被感染. 所以阿. 要潔身自愛. 別人不告訴你是別人的錯. 但自己也要檢討. 不要每次到門診都在悔不當初. 然
(還有905個字)

推噓7(7推 0噓 63→)留言7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hristie0510 (C.C)時間13年前 (2012/07/09 22:0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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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我贊成除了造成死亡及重大傷殘之外的醫療糾紛去刑事化. 只用民事責任的形式即可. 一個很大的原因在於舉證的責任. 刑事的舉證責任在於檢察官 而民事的舉證責任在於原告. 現在很多醫生被捲入案件的原因之一是因為告醫生基本上沒有成本. 告了之後因為涉及刑事 就直接交給檢察官. 原告做點筆錄 有證
(還有1104個字)

推噓2(2推 0噓 2→)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tevegreat08 (鯁在喉)時間13年前 (2012/07/09 21:1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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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24. 這個法規是「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醫生與檢疫員的責任就寫在這部法律中了. 再說了,愛滋病毒感染者未必會發病,而且雖然無法根治但卻可以控制病毒數目,. 直到讓感染機率變的很低,唾液與眼淚
(還有3033個字)

推噓8(8推 0噓 23→)留言3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tevegreat08 (鯁在喉)時間13年前 (2012/07/08 22:4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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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來說說我的看法好了,並且在提出幾點法規規定的建議:. 一、刑法本來就有依「業務正當」行為,可以阻卻違法的規定,. 何謂「阻卻違法事由」?--即,當法規規定事由成立時,則可以「阻卻違法性」,. 也就不構成犯罪行為,那現在問題是,怎樣是「業務正當行為」?. 那就是由醫師公會與醫事法去規定某些「正當醫
(還有114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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