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司法改革座談會 盼偵查保密與人民知權 …
※ 引述《stevegreat08 (暴君稱孤)》之銘言:
: 我所感到疑問的,刑事訴訟法中所謂的偵查不公開指的是什麼?
: 或者更精確的問說,對抵偵查不公開期對象應該包含誰?
: 辯護律師是站在被告的立場給予協助,因此這是否為偵查不公開例外的對象呢?
: 或者偵查不公開根本不應適用在辯護律師上
: 偵查不公開指的,究為只是不讓不特定第三人都能週知,
: 還是說包含連辯護律師,甚至法官都不能知道呢?
: 況且,在台灣檢察官的權力真的很大,
: 我認為應該要限制他的權力,提升法官的地位與權力,
: 譬如:限制檢察官的不起訴權,要求盡可能的要向法院申請令狀,
這兩個東西現在都有,
就不起訴權而言,
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的告訴人在不起訴處分以後
可以依據再議的救濟程序讓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對具體的案件適時介入。
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若被駁回
就可以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交付審判的條文
讓不起訴處分是否妥當由職司審判的法院介入審查
法院若認為交付審判的聲請有理由
責應為交付審判的裁定,然後依法進行審判。
又強制處分的令狀的話,現行法有非常多規定我就不多說了
: 在偵查過程中有法院監督的機制等
: 也因此,我認為偵查不公開下,是要有其他監督機制與律師在場沒錯
: 並非開放給其他媒體眾所皆知
說真的偵查公開並不是沒有好處
規定偵查不公開的245條第三項就規定了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
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
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也就是說,如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或是保護合法權益且有必要的話,
檢察官是可以合法公開的
: 凡是進入偵查程序,當事人與檢察官應該三緘其口,直到審判開始為止
: 而這中間就要靠法官去監督了
可不可以讓法官監督其實是有問題的
法官有不告不理原則,
簡單的說,就是司法部門不可以去干預行政部門的檢察官辦案
交由檢察一體的上下隸屬去決定或許也是一個可行的辦法
: ※ 引述《mimicooper (mimi)》之銘言:
: :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
: : 是我們這邊說的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法源。
: : 探求偵查不公開的目的最重要的原因是,
: : 讓我們界定不公開的內容跟對象,及違反的效果。
: : 刑事訴訟作為國家實施刑罰權的程序
: : 最主要的目的在於追訴犯罪並處罰犯罪之人,
: : 以達發現實體真實的目的,求的是毋枉毋縱。
: : 簡單來說,這部法不只是要保護原告或被害人(毋縱),
: : 也要保護被告(毋枉)。
: : 舉最近的江國慶案來說,就是即便我們為了偵查,也不可以嚴刑逼供。
: : 則在無罪推定的大原則下,
: : 連被告都還不是有罪之人,更遑論僅有犯罪嫌疑之人。
: : 要求偵查不公開的原因在於,
: : 嫌疑犯有沒有犯罪,還是未定之數
: : 檢察官或偵查輔助機關任意公開破案或落網的消息
: : 如果經媒體而公告周知,形同媒體審判或人民公審
: : 再來,一旦偵查公開,
: : 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的名譽、隱私或其他權益
: : 就有受侵害的危險。
: : 另外,才是S大說的保存證據等便於追訴的狀況。
: : 簡單來說,如果如S大所言,偵查不公開的重點在於便於追溯的話,
: : 那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949號判例為什麼要讓偵查公開給被告之辯護人,
: : 畢竟有辯護人在的話,當事人以比較有能力"對抗"檢方。
: : 我把判例摘錄在下,如果要找原文的話,再請諸位自己動手了。
: : 「在場權屬被告訴訟上基本權利之ㄧ,兼及其對辯護人之依賴權同受保護。
: : 立法意旨在於藉此證明法院踐行之訴訟程序公正、純潔、慎重及尊重,
: : 用昭公信,且能使當事人、辯護人對於此項證據方法之展示、取得,因曾會同參
: : 與而見證知悉,乃得以及早展開反證活動,有助迅速發現真實。」
: : 例外,S大修文的時候似乎把我的推文也刪掉了,
: : 雖然不是甚麼重要的推文,
: : 但也請讓我波出來的東西留著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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