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司法改革座談會 盼偵查保密與人民知權 …

看板Policy作者 (暴君稱孤)時間14年前 (2011/05/31 03:0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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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感到疑問的,刑事訴訟法中所謂的偵查不公開指的是什麼? 或者更精確的問說,對抵偵查不公開期對象應該包含誰? 辯護律師是站在被告的立場給予協助,因此這是否為偵查不公開例外的對象呢? 或者偵查不公開根本不應適用在辯護律師上 偵查不公開指的,究為只是不讓不特定第三人都能週知, 還是說包含連辯護律師,甚至法官都不能知道呢? 況且,在台灣檢察官的權力真的很大, 我認為應該要限制他的權力,提升法官的地位與權力, 譬如:限制檢察官的不起訴權,要求盡可能的要向法院申請令狀, 在偵查過程中有法院監督的機制等 也因此,我認為偵查不公開下,是要有其他監督機制與律師在場沒錯 並非開放給其他媒體眾所皆知 凡是進入偵查程序,當事人與檢察官應該三緘其口,直到審判開始為止 而這中間就要靠法官去監督了 ※ 引述《mimicooper (mimi)》之銘言: :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 : 是我們這邊說的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法源。 : 探求偵查不公開的目的最重要的原因是, : 讓我們界定不公開的內容跟對象,及違反的效果。 : 刑事訴訟作為國家實施刑罰權的程序 : 最主要的目的在於追訴犯罪並處罰犯罪之人, : 以達發現實體真實的目的,求的是毋枉毋縱。 : 簡單來說,這部法不只是要保護原告或被害人(毋縱), : 也要保護被告(毋枉)。 : 舉最近的江國慶案來說,就是即便我們為了偵查,也不可以嚴刑逼供。 : 則在無罪推定的大原則下, : 連被告都還不是有罪之人,更遑論僅有犯罪嫌疑之人。 : 要求偵查不公開的原因在於, : 嫌疑犯有沒有犯罪,還是未定之數 : 檢察官或偵查輔助機關任意公開破案或落網的消息 : 如果經媒體而公告周知,形同媒體審判或人民公審 : 再來,一旦偵查公開, : 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的名譽、隱私或其他權益 : 就有受侵害的危險。 : 另外,才是S大說的保存證據等便於追訴的狀況。 : 簡單來說,如果如S大所言,偵查不公開的重點在於便於追溯的話, : 那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949號判例為什麼要讓偵查公開給被告之辯護人, : 畢竟有辯護人在的話,當事人以比較有能力"對抗"檢方。 : 我把判例摘錄在下,如果要找原文的話,再請諸位自己動手了。 : 「在場權屬被告訴訟上基本權利之ㄧ,兼及其對辯護人之依賴權同受保護。 : 立法意旨在於藉此證明法院踐行之訴訟程序公正、純潔、慎重及尊重, : 用昭公信,且能使當事人、辯護人對於此項證據方法之展示、取得,因曾會同參 : 與而見證知悉,乃得以及早展開反證活動,有助迅速發現真實。」 : 例外,S大修文的時候似乎把我的推文也刪掉了, : 雖然不是甚麼重要的推文, : 但也請讓我波出來的東西留著吧,謝謝 : ※ 引述《stevegreat08 (暴君稱孤)》之銘言: : : 抱歉,我想你誤會了,我意思是偵查不公開的要求下, : : 必須「增加」法官在偵查程序的監督作用 : : 甚至要討論:檢察官基於公益與正義的立場,是否應該要限制其「不起訴權」呢? : : 必須強調一點,偵查不公開不是為了保障人權,而是為了防止偵辦受阻, : : 譬如之前,某位立委報料後,檢察機關開始調查後,到底宜不宜繼續報料呢? : : 另外,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對立是審判公開原則,原因才是為了保障人權, : : 因為在一個「公平法院」,法官適用法律進行程序,以及檢方與被告的辯論, : : 是必須受到客觀檢視,而可以作討論的 : : 也因此,我不是說,偵查不公開「可以」保障人權, : : 而是討論,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下,應該「如何」保障人權 : : 我會回去修改一些可能引起誤會的語句,先在此說聲抱歉 -- 人性本賤,非戰之罪!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民常畏死,而為奇者, 執而殺之,熟敢?常有司殺者殺 代司殺者,是謂代大匠斫,希有不傷手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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