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司法改革座談會 盼偵查保密與人民知權 …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
是我們這邊說的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法源。
探求偵查不公開的目的最重要的原因是,
讓我們界定不公開的內容跟對象,及違反的效果。
刑事訴訟作為國家實施刑罰權的程序
最主要的目的在於追訴犯罪並處罰犯罪之人,
以達發現實體真實的目的,求的是毋枉毋縱。
簡單來說,這部法不只是要保護原告或被害人(毋縱),
也要保護被告(毋枉)。
舉最近的江國慶案來說,就是即便我們為了偵查,也不可以嚴刑逼供。
則在無罪推定的大原則下,
連被告都還不是有罪之人,更遑論僅有犯罪嫌疑之人。
要求偵查不公開的原因在於,
嫌疑犯有沒有犯罪,還是未定之數
檢察官或偵查輔助機關任意公開破案或落網的消息
如果經媒體而公告周知,形同媒體審判或人民公審
再來,一旦偵查公開,
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的名譽、隱私或其他權益
就有受侵害的危險。
另外,才是S大說的保存證據等便於追訴的狀況。
簡單來說,如果如S大所言,偵查不公開的重點在於便於追溯的話,
那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949號判例為什麼要讓偵查公開給被告之辯護人,
畢竟有辯護人在的話,當事人以比較有能力"對抗"檢方。
我把判例摘錄在下,如果要找原文的話,再請諸位自己動手了。
「在場權屬被告訴訟上基本權利之ㄧ,兼及其對辯護人之依賴權同受保護。
立法意旨在於藉此證明法院踐行之訴訟程序公正、純潔、慎重及尊重,
用昭公信,且能使當事人、辯護人對於此項證據方法之展示、取得,因曾會同參
與而見證知悉,乃得以及早展開反證活動,有助迅速發現真實。」
例外,S大修文的時候似乎把我的推文也刪掉了,
雖然不是甚麼重要的推文,
但也請讓我波出來的東西留著吧,謝謝
※ 引述《stevegreat08 (暴君稱孤)》之銘言:
: ※ 引述《mimicooper (mimi)》之銘言:
: : 簡單的問題是,「偵查不公開」跟保障人權的關係是甚麼?
: : 只要不公開就是保障人權嗎?
: 抱歉,我想你誤會了,我意思是偵查不公開的要求下,
: 必須「增加」法官在偵查程序的監督作用
: 甚至要討論:檢察官基於公益與正義的立場,是否應該要限制其「不起訴權」呢?
: 必須強調一點,偵查不公開不是為了保障人權,而是為了防止偵辦受阻,
: 譬如之前,某位立委報料後,檢察機關開始調查後,到底宜不宜繼續報料呢?
: 另外,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對立是審判公開原則,原因才是為了保障人權,
: 因為在一個「公平法院」,法官適用法律進行程序,以及檢方與被告的辯論,
: 是必須受到客觀檢視,而可以作討論的
: 也因此,我不是說,偵查不公開「可以」保障人權,
: 而是討論,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下,應該「如何」保障人權
: 我會回去修改一些可能引起誤會的語句,先在此說聲抱歉
: : 從媒體的角度來講,
: : 資訊、會議和程序等資訊的取得與報導是新聞工作的核心
: : 而新聞媒體的良好運作更是監督工權利保障人民知的權力的重要關鍵
: : 因此記者不但應該也希望採訪 警政新聞如案件發生、偵查、逮捕、送辦等,
: : 也包括法院的審判前、中和後等全部 流程,必要時也可以調閱司法紀錄。
: : 從美國新聞法沿革來看,
: : 直到二十世紀晚期才承認司法新聞接近的重要性
: : 從收視率亦可知觀眾喜歡收看這類新聞,引發了新聞和公平審判的爭議,
: : 記者可以報導部分或全部偵查或審訊資料嗎?
: : 全程審判又如何 ?
: : 新聞自由與偵查不公開的分際該如何拿捏,或許才是討論真材不公開最重大的意義。
: : 我記得,目前檢察官那邊有一個行政命令
: : (抱歉,我嘗試查過但我查不到,或許板友可以幫我補充?)
: : 內容大概是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時,檢察官有裁量權決定公開與否及程度
: : 這代表的是,職司偵查的檢方有決定公開與否的權力。
: : 這樣合理嗎?
: : 如果不合理的話,像前面板友說的法院如何介入。
: : 想發搜索令之類的由法院事先核可或許是可能的方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5.72
→
05/31 02:26, , 1F
05/31 02:26, 1F
→
06/01 00:04, , 2F
06/01 00:04, 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