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台灣法律病了 還是司法病了 還是人民不 …

看板Policy作者 (oodh)時間15年前 (2010/09/13 10:40), 編輯推噓4(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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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的訴求並沒有切中你前述的問題。 法律本來就不可能細到不需要法官作解釋,認定也是一種解釋 比如說昨天的新聞,有兩個青少年騎機車手把勾到路邊的老人結果害老人摔倒 (他們不是直的撞上去,是閃旁邊大車所以側過去勾到的) 兩人沒有停下來,被新聞說是肇逃 我不是法官,這可能是肇逃,但,手把將路人勾倒如果就算「肇事」 那把停在路邊汽車後照鏡撞掉結果沒停下來等到車主來,算不算肇逃? 又,法律有沒有可能細到規定 「手把將路人勾到算不算肇事」呢? 我想不可能 然而,如果法官輕判或檢察官認定微罪, 會不會被網路、媒體因為受害者是老人,因為老人跌倒在路邊坐很久 而認為法官失職呢? (如果是年輕人,被勾倒除了擦傷應該沒什麼吧,說不定還追上去罵) so,我認為這是法治教育的問題,應該是透過讓民眾更多的法治觀念來解決 大規模重修法條會比較好嗎? 我覺得益處不明確而變動的成本和風險過高 讓代議士、代審委員參審會會解決這個問題嗎? 以上面這個例子來法,在審判時重要的是這個少年有沒有「肇事」 但除了法官,沒有人能協助認定事實、解釋法律 性侵案也不例外, 醫生只知道受害人傷的多重,警察只知道嫌疑人多不配合到案,議員只知道民意和選票 但審判最重要的「有沒有構成違法」他們無法、也不該去判斷 就算是專業性較高的案件 我覺得與其在骨幹的審判制度上作改變 不如在現有可交互詰問的制度下, 由各公會、中央與縣市相關主管單位負責提供法院專業證人名單 讓訴訟雙方可以在辯論時更便利地請到專業人士來為己方辯護 這樣也比較符合目前台灣法界往「當事人進行主義」走的改革方向 不是追求審判人更具其他專業, 能在自行發現事實、認定事實時更符合真實和符合立法精神 因而希望讓專業人士加入審判行列 而是讓訴訟雙方更能使用專業雇問 提供法官了解事實的角度與證據 而讓專業人士能更容易成為證人 簡單來說,「不以立異為高」 思考加強法治內容、精神、流程 的普及教育 並試著提供訴訟雙方專業證人 也許會比大刀闊斧地修法、改變審判制度 更切中目標問題 -- ˙ - . ˍ ◣ _- .︿. ˍ◣ . 千山鳥絕,萬徑蹤滅 ↙ - ˍ ▂ ∕\ ∕ ╲ _ 孤舟簑翁,獨釣江雪 ↖ . . ◢███▃ ▄╱◢ / ╲﹎ - @juor2 ︿ . ‧ ﹑ ▄▁ ▇▅▄▃◢▅▁ ▁▂▁ /\|||||||| ▄▃▂ ‧. ▆▅▄▅▆▇ . √▃▂▃▄ .、 . ▁ˍ_ __ . oodh《殘江雪》‵〞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5.62.106 ※ 編輯: oodh 來自: 203.65.62.106 (09/13 10:40) ※ 編輯: oodh 來自: 203.65.62.106 (09/13 10:42)

09/13 15:19, , 1F
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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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8:03, , 2F
是嗎?? 所以德法參審制該掰 日本國民參審制該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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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8:04, , 3F
英美陪審制註定失敗 法官與社會脫節真正原因到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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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8:06, , 4F
法律事實不明如何判決 法律事實沒有合法有效證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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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8:06, , 5F
判決 法律事實既明才有法律效果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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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參審 國民參審 仲裁 簡易程序這些提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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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8:08, , 7F
然而一句國民素養不夠 但是國民素養該如何提升??
09/13 18:08, 7F

09/13 18:09, , 8F
從小教育?? 那現今社會就任其沉淪?? 是嗎??
09/13 18:09, 8F

09/13 18:51, , 9F
雖然判決時有爭議,但就像過敏性鼻炎一樣,就因為沒人能根治
09/13 18:51, 9F

09/13 18:52, , 10F
醫生索性提議「不如開腦」你會同意嗎? 你的提議對你提出的
09/13 18:52, 10F

09/13 18:53, , 11F
困境而言太多不必要的變革,大風險、不配合現今社會與制度
09/13 18:53, 11F

09/13 18:53, , 12F
成本高,連是否能解決問題都未知更何況衍生的副作用和配套
09/13 18:53, 12F

09/13 20:14, , 13F
那麼您認為該怎辦呢? 就跟之前有人說過說要提出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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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0:14, , 14F
連館內都沒有 觀光啥呢?空氣??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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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38, , 15F
以你舉的肇逃與否例子,我會判肇逃的是大卡車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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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38, , 16F
不過我完全認同法律不可能細到讓法官都不用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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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39, , 17F
譬如我拿刀砍掉某甲的頭是殺人罪,刺某甲心臟也是,但是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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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41, , 18F
手腳都砍斷又不讓就醫也是穩死,那應該怎麼判?我認為也是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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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42, , 19F
人而不該是重傷致死。提這個不是在探討罪名,而是在說殺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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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42, , 20F
法可以有幾百種,其中幾百種是可以有存活機會的,法律能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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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43, , 21F
規定怎樣是殺人、怎樣是重傷致死嗎?那我下毒該怎麼算?砒霜
09/13 23:43, 21F

09/13 23:44, , 22F
、老鼠藥、農藥(光農藥老鼠藥就不知幾十種)、強酸強鹼......
09/13 23:44, 22F

09/13 23:44, , 23F
各種毒該如何計算是傷害罪、過失致死或殺人?
09/13 23:44, 23F

09/14 01:33, , 24F
樓上說的 雖不重亦不遠矣 請換律師角度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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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7:51, , 25F
以我出過的車禍來看,肇事的人絕對不會是卡車司機,因
09/14 17:51, 25F

09/14 17:52, , 26F
為我為了閃路邊突然停車而左灣,結果沒撞到路邊停的車
09/14 17:52, 26F

09/14 17:54, , 27F
,卻被後面的來車撞到,警察一來,就叫停在路邊的車主
09/14 17:54, 27F

09/14 17:58, , 28F
先走,我心裡就在想:萬一將來打官司,我去哪找那兩個
09/14 17:58, 28F

09/14 18:01, , 29F
害我左轉的車主?
09/14 18:01, 2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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