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容積獎勵抑房價?藍綠皆不看好

看板Policy作者 (何逸凡)時間14年前 (2010/04/26 21:47), 編輯推噓6(6016)
留言22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8 (看更多)
※ 引述《houkoferng (槍斃岡田救日本!!)》之銘言: : 台北的都更都是公寓,每個人都擁有部分的土地權利 : 現狀的制度是保障原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在都市更新的改建會帶來的價值提升的前提 : 下,本來就是建物+土地=原價值,不是只有土地的原價值。 : 都市更新本來就是期望借由建商的,投入提升園區塊的整體房地產價值。 ^^^^ 這個本來不成立. 依後所附法條(注意主體即可)可知, 都市更新本質上是政府公權力推動的市區再造, 建商進不進來,並非制度的原型. 亦即,從頭到尾,根本不需要考慮提供建商合理的誘因, 更甚者,都市更新帶來的房地產價值的提升, 主要並非來自於勞力資本的投入,而是更新計畫所產生的社區營造效果, 這個本身就不是專門拿來讓商人營利用的. 建商見到有利可圖加以投入,只是制度上順勢而為所刻意的放任, 並非其本意就在導入建商並以之為槓桿. 甚至,若建商的投入造成了負面的外部效果,政府也當然有管制的理由與正當性. 真正關鍵的因素是公權力本身的態度,就制度面來講, 政府具備一切可獨自進行(或委託或半官半民)更新計劃執行的工具與權力. "讓民間投入者可以賺錢",是一個制度上可以"借力使力"的設計, 但並非當然必須如此. 都市計劃法 第六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 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 計畫實施之。 第六十四條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左列三種: 一、重建:係為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 安置,並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 必要時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 ,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三、維護: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各該地 方情況,及按各類使用地區訂定標準,送內政部核定。 都市更新條例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 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 ,並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第九條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 意其他機關 (構) 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其依第七條第一 項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並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合併數 相鄰或不相鄰之更新單元實施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2.7

04/26 22:11, , 1F
這點就是制度很脫離現實的想法
04/26 22:11, 1F

04/26 22:11, , 2F
因為雖然假設土地不需投入即可增值但實際上並非如此
04/26 22:11, 2F

04/26 22:11, , 3F
這部分我沒有住義法調算是疏忽了
04/26 22:11, 3F

04/26 22:11, , 4F
推 建商會進來 也是建商努力推動修法的結果
04/26 22:11, 4F

04/26 22:14, , 5F
在實務上沒有建商的投入,是很都更的進行會有很高的成
04/26 22:14, 5F

04/26 22:15, , 6F
本,因為所有的前置作業都需要負擔程本
04/26 22:15, 6F

04/26 23:18, , 7F
所謂的成本只有兩方面,前段公用徵收的政治成本,後段公共工
04/26 23:18, 7F

04/26 23:19, , 8F
程發包興建.前段在現實上的成本近乎橫徵暴斂(無誤),後段則
04/26 23:19, 8F

04/26 23:20, , 9F
是標準的油水坑(不誤).不過這是執行面的問題,也有其它的方
04/26 23:20, 9F

04/26 23:21, , 10F
式可以處理,事實上當然一定會有建商參與(不然誰來蓋Orz)
04/26 23:21, 10F

04/26 23:23, , 11F
而上面那個算盤打得也不對,即便由建商推動,該跑的程序也不
04/26 23:23, 11F

04/26 23:23, , 12F
比政府簡易,相反的建商受制於其欠缺公權力背景,並沒有可以
04/26 23:23, 12F

04/26 23:24, , 13F
拿著"你這個條件不接收我就直接徵收"這個底限翹腳的本事,
04/26 23:24, 13F

04/26 23:26, , 14F
只會需要更多的資源來處理這些問題.本來這就不是設計來投
04/26 23:26, 14F

04/26 23:27, , 15F
機的,建商藉收購不動產來達成自辦的門檻,毋寧是扭曲了自辦
04/26 23:27, 15F

04/26 23:28, , 16F
在住民自願性,主動性地配合這一點的本意上.
04/26 23:28, 16F

04/26 23:31, , 17F
所以文內才寫這是一種順勢而為的放任,最後結果要賺不賺,其
04/26 23:31, 17F

04/26 23:33, , 18F
實都掌握在公部門的積極協助或消極管制,所以給人暴利的印
04/26 23:33, 18F

04/26 23:33, , 19F
象,不過就是國內"產官"間,"感情"一向十分"深厚"的緣故Orz
04/26 23:33, 19F

04/26 23:34, , 20F
不然不說別的,主管機關每個關口都給你來個三管五卡,再行研
04/26 23:34, 20F

04/26 23:34, , 21F
議,多少商人耐得住這樣拖?
04/26 23:34, 21F

04/27 08:13, , 22F
這意味著建商要塞紅包給相關主管機關,才能加速順利處理?
04/27 08:13, 22F
文章代碼(AID): #1BrPbdnb (Polic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BrPbdnb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