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容積獎勵抑房價?藍綠皆不看好
※ 引述《houkoferng (槍斃岡田救日本!!)》之銘言:
: 台北的都更都是公寓,每個人都擁有部分的土地權利
: 現狀的制度是保障原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在都市更新的改建會帶來的價值提升的前提
: 下,本來就是建物+土地=原價值,不是只有土地的原價值。
: 都市更新本來就是期望借由建商的,投入提升園區塊的整體房地產價值。
^^^^
這個本來不成立.
依後所附法條(注意主體即可)可知,
都市更新本質上是政府公權力推動的市區再造,
建商進不進來,並非制度的原型.
亦即,從頭到尾,根本不需要考慮提供建商合理的誘因,
更甚者,都市更新帶來的房地產價值的提升,
主要並非來自於勞力資本的投入,而是更新計畫所產生的社區營造效果,
這個本身就不是專門拿來讓商人營利用的.
建商見到有利可圖加以投入,只是制度上順勢而為所刻意的放任,
並非其本意就在導入建商並以之為槓桿.
甚至,若建商的投入造成了負面的外部效果,政府也當然有管制的理由與正當性.
真正關鍵的因素是公權力本身的態度,就制度面來講,
政府具備一切可獨自進行(或委託或半官半民)更新計劃執行的工具與權力.
"讓民間投入者可以賺錢",是一個制度上可以"借力使力"的設計,
但並非當然必須如此.
都市計劃法
第六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
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
計畫實施之。
第六十四條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左列三種:
一、重建:係為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
安置,並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
必要時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
,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三、維護: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各該地
方情況,及按各類使用地區訂定標準,送內政部核定。
都市更新條例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
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
,並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第九條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
意其他機關 (構) 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其依第七條第一
項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並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合併數
相鄰或不相鄰之更新單元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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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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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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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