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Re: 科學園區 vs 航空特區 管理條例比較
※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這篇給a大
: 我在覺得你好像認為「以前立的法,被特別條例排除了」
: 就是「立法權自宮」
本來特別法就是為了要排除一般法的部份法條。
會引起爭議的,就是在於這個排除是有必要還是沒有。
如果一件事能夠不排除一般法的適用就能解決的,卻特別來排除一般法,這其實就
代表不恰當。
稅率就是就是比韓國高又如何,特別法不能規定在一定期間內給予進駐企業優惠,
像是繳稅時給予幾%的折算,又或是幾免幾減?
這些部份都能以不排除適用一般法的情況下,加以修正。
而罵的便是這些為了過關不顧未來,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的傢伙。
在黨國威權時代的所謂高效運作機制,是能夠套用在現今民主體制中的嗎?
現在是有重大事故還是戰爭了?
能修正的不修正,這是作賊心虛,還是身上有屎?
如果這是一件好事,為什麼要留下瑕疵給人以後來挑毛病?
這部份才是爭論,或是引起爭議的地方。
當然,也有人是要分一杯羹的;那不是我們理性討論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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