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桃園航空城條例草案

看板Policy作者 (zaku)時間18年前 (2008/04/20 11: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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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它指明了機場特區的經營範圍,包山包海是最好的形容詞, 機場特區不只是機場業務,還可以包括自由貿易港區,經濟園區,以及行政院核准的項目 因為它的野心這麼大,野心大沒什麼不好,但做事不漂亮就很糟糕了, 第三十八條,說明機場特區的範圍. 本條例施行後,本機場得視實際需要擬具機場特區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營運計畫書, 徵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財政部之意見,呈監督機關核定為桃園國際機場 特區(以下簡稱「機場特區」)。機場特區之範圍不限於原桃園國際機場航空站 之管制區域範圍。 這一條的問題是,它的包括範圍太大,"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這可以 泛指台灣的任一角落都可以,如果只指桃園縣,那可以單指桃園縣,或是所在地縣政府, 就可以了, 這是因為機場特區,需要大量額外的土地,做它的經濟園區 39條說明公私立機關都可以加入機場特區, 另外38條,39條的縣市政府與財政部都只有徵詢的權利,核定權是行政院 第40條為機場特區把台灣大大小小的科學園區,經濟園區的併入開了一扇門 41條,機場特區會協調都市計劃非都市計劃的變更 第42條 機場特區土地之取得,其原屬其他機關管理者,本機場得申請撥用;原屬私有者, 得予徵收,並按市價補償之。 問題出在"得"字 第43條講要如何徵收私人土地 第44條 機場特區內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 ,得予適當減免。前項減免之標準,由財政部會商本機場擬定,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公私立機關加入機場特區後,只要被認定是供機場特區直接使用(理論上他們都是有提 出營運計劃加入的,當然是直接使用)直可以依機場特區協議的優惠稅率 第45條 機場特區內之私有土地,除經本機場同意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 民事執行之標的。 咦? 理論上特區內的土地都不是機場特區的嘛,就算有私人土地,也應該納入特區的 營運計劃之中,講了那麼多,從38條劃定特區開始,劃進特區的土地,機場法人未必 馬上徵收,45條禁止土地所有人買賣,收租獲利,抵押貸款的權利, 所以42條才能講一句 "按市價補償之" 土地被禁止流動,當然不能炒作,地價只好 降到底, 如果機場特區是用到那徵到那也就算了, 問題是,從一開始它的經營標的,與經營範圍,特區範圍,都有很大的自由性, 操作的自由性也很大, 特區內的私人土地,可由機場特區徵收,也能給私人機關經特區同意價購, 土地所有人沒有不動產的收益,就算賭氣不賣,特區也能辦理徵收,真是吃人夠夠, 私人機關經特區同意價購後,便可執行開發案,土地便宜,自然成本便宜, 大開方便之門 簡單講,被機場特區包括之後的土地,特區只需統合開發營運計劃, 其餘的土地價購,開發,建設,都可以交給配合的財團來搞, 財團有42條 44條 45條護身,買地皮的成本極度便宜,且之後特區還會協助 變更都市計劃,萬事o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19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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