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桃園航空城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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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agso (海綿寶寶)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閒聊] 桃園航空城條例草案
時間: Sat Apr 19 20:30:30 2008
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草案爭議焦點
1.第十五條
收費辦法之核定 本機場應訂定所屬航空站及機場特區範圍內自由貿易港區
或其他經濟園區之各項使用費、租金、規費等之收費標準及使用管理辦法,
由董事會通過,送交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或各該園區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
監督機關核定。
爭議事項:
在園區各項規費皆自行訂立,可由"各該園區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難有不佔地為王的觀感
2.第二十條
資產承受 本條例施行前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因經營桃園國際機場及管理
機場特區內自由貿易港區所生之資產、負債,除不動產所有權保留為國有外,由
本機場概括承受,不適用預算法等相關規定。
爭議事項:
這裡不適用預算法,將形成公務員徇私舞弊沒人管的情況,難保以後國產變公產
公產再變私產的情況再出現
3.第二十一條
盈餘使用 本機場於彌補歷年虧損、完納稅捐後其盈餘應先提列至少
百分之十之公積金,公積金除填補年度虧損外,不得使用之。
其餘盈餘,百分之二十五繳納國庫,百分之二十五得成立基金做為回饋地方、
協助產業研究發展、或其他公益活動使用,其餘百分之五十歸本機場作為機
場業務經營經費。
前項盈餘使用分配比例,監督機關得與本機場董事會協商後調整之。
本機場盈餘基金使用辦法應由董事會審議,送交監督機關核可後為之。
爭議事項: 排擠其他機關跟機場的正常運作,因為桃園機場盈餘是其他機關跟
機場的經費來源
4.第二十二條
採購 本機場辦理採購,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並應依我國締結簽訂條約
或協定之規定,訂定採購辦法為之。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
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該法之規定。
前項採購辦法,由董事會依公開、公平之原則訂定,送監督機關備查後實施。
爭議事項: 排除政府採購法,機場的採購將會是圖利私人最大漏洞
第四十四條
機場特區內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
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標準,由財政部會商本機場擬定,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第四十五條
機場特區內之私有土地,除經本機場同意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
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爭議事項: 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而由7人組成的董事會專責,失之胡鬧....
第四十八條
外國勞工排除基本工資之限制 機場特區事業,僱用外國勞工,其工資由
勞資雙方協議之,並得申請本機場參酌鄰近國家自由貿易港區外國勞工聘僱條
件,核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受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之限制。
爭議事項: 可以大量引進廉價外勞,所以朱縣長所說可創造龐大就業機會有可能嘛?
特區到最後可能淪為資本家的天堂,勞工的煉獄
又對桃園有什麼好處?
第四十九條
原住民聘僱比例之限制 機場特區事業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身分者。其員工總數
達一百人以上,未僱用百分之一以上具原住民身份員工者,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
障法第二十四條有關代金及獎勵之規定。
爭議事項:原本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強制業者應僱用百分之五具原
住民身分,此條明顯剝奪原民工作權,又引進大量外勞
所為何事? 老實說就是幫財團呀
第五十條
機場特區事業僱用外國勞工 機場特區事業僱用本國勞工,不適用自由貿易
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
機場特區事業僱用外國勞工,其招募要件、行業及數量等,由本機場與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協商後,另以辦法定之,不適用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如遇財政經濟上之重大變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徵詢本機場之意見後,暫停核發
一部或全部外國勞工聘僱許可。
不適用就業服務法??!!! hmmmm.....
第五十一條
外籍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機場特區 除其他法律另有優於本條例之規定外,外籍及大陸
地區人民進入本機場特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籍商務人士得經機場特區事業代向本機場申請核轉許可,於抵達中華民國時核發
簽證。
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機場特區從事商務活動,其要件與一般外籍商務人士同,其辦法
由本機場與兩岸事務主管機關會商後訂定之,不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相關規定。
三、機場特區事業對於依前二款規定代為申請入境之商務人士應保證其入區期間,從事
與許可目的相符之行為。經其保證之商務人士於入區期間未從事許可目的之行為者,得
處機場特區事業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且一年內不受理該機場特區事業
代向本機場申請核轉許可,於抵達中華民國時申請簽證。
四、機場特區內人員、車輛、物品之出入及居住等管理辦法,由本機場會商相關主管機
關另以辦法定之。
爭議事項:大陸及外籍人士來台落地簽證?....這可是大事勒!!!國家級的事了!
難怪有人說是桃園航空國了
第五十三條
機場特區事業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 機場特區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其起徵額及稅率如下,不受所得稅法第五條之限制: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新臺幣 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達新台幣 萬元以上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
百分之 。
三、於機場特區投資金額達新臺幣 萬元以上者,給予其投資第 年免徵所得稅
,第 年後至第 年租稅減少百分之 之優惠。
爭議事項: 連稅都自己定了,那要中央政府做什麼? 連徵詢財政部都免了
難怪很多地方都吵著一體適用
第五十四條
特區土地稅之課徵 於機場特區投資達金額達新臺幣 萬元以上者,
並經本機場董事會審議通過認定對機場特區經濟發展有特殊貢獻者,其投資
前五年之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得予以免徵。
就前項認定標準,本機場應訂定免稅辦法,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這就是炒地皮條款,只要那7人董事會認可,就一率免稅,難怪張國政要搶著當董事長了
第五十五條
國有土地租金之減免 於機場特區投資金額達新台幣 萬元以上,並經本機場認
定對機場特區之經濟發展有特殊貢獻者,得減免其承租土地五年內之租金。
這條連租金都免了,決定的人是誰? "7人董事會"
此條例一過,各地方必起而效尤,那各地的7人董事會就是一方霸主,
不用選舉,不用監督,又回去專制國家了!!!
國民黨桃園幫立委,你們要蠻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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