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義務論與結果主義(以選科系為例)
※ 引述《earh (多腦人)》之銘言:
: 這問題就在於結果衡量上其實是有差異的
: 因為其中造成傷害的行為造成的負價值是較高的
: 如果要套用快樂主義的立場,就是說造成傷害的行為會讓人不快樂
: 也就是說,一個行為如果涉及造成傷害,就會單單因為其涉及造成傷害而使人不快樂
: 因此在實際應用的案例上,我看不出為何義務論不能算是結果主義的一種
: 在快樂主義的情況下來看,我們依然可以說所謂價值以外的規範(例如限制)
: 只是因為該規範會影響人們的快樂,違反該規範本身就會嚴重減損人們的快樂
: 因此義務論者提出的任何其他規範因素,都可以視為是會使人不快樂的
: 所以在這個角度來看,義務論不可能超出結果主義,因為沒有辦法提出其他規範因素
: 結果主義永遠可以說義務論者所提出的規範因素是涉及行為結果(行為造成的價值)的
我想我們可以用一個簡單的方式來說明
依照支持雙果律的義務論者來看
(我這邊參考The New Catholic Encyclopedia的formulation,不過我簡化了一點)
1. 行為本身必須是善的,或至少中性的
2. 行為者不可意圖所產生個惡果,而只是允許惡果的產生。當然,如果可以在不產生
惡果的情況之下產生善果,那麼就應當避免惡果。惡果只是「副作用」。
3. 惡果不得做為產生善果的「手段」。(不得「藉由」惡產生善。)
4. 所產生的善必須遠超過產生的惡。
依照這樣的情況
我們可以設想(這也是最常用的例子之一)這樣的案例
假設必須對一個藏在幼稚園內的軍事設施進行轟炸
因為如果不把這個軍事設施炸掉的化會有極為嚴重的後果
但是這樣的轟炸必然同時導致幼稚園被炸掉
可以想像A與B兩個駕駛
A 把希望把軍事設施炸掉,同時屠殺一些非戰鬥人員來削弱敵方士氣。
B 只是希望把軍事設施炸掉。他知道這樣會傷害到非戰鬥人員,也會削弱敵方士氣,
但是他並不希望看到平民的死傷。
A與B進行相同的行為,就是把軍事設施炸掉,同時把幼稚園炸掉。
依照雙果律的2.,A的行為是錯誤的,B的行為是正確的,即使所產生的結果一模一樣。
在這邊,我們無法找到結果--價值上的差異,但是仍然有一個規範因素,使得兩個行為
的道德性質有所差異。
因此,對於義務論者來說,是可以找到價值之外的規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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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know well enough what it is, provided nobody asks me;
but if I am asked and try to explain, I am baffled.
Augustine, Confes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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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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