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M.D.的譯名,J.D.的譯名...
關於H板友的回文
我小小提供一些意見就好,不再一一針對H板友文章討論
其實以美國JD與台灣法學士比較
JD的學位深度是比台灣法學士高的
除非常少數提供給外國人念的二年制JD外,
一般JD學程為三年,
課程通常會分為first year、upperclass & seminars(for 2L, 3L & LL.M)
1L的課選擇通常不多,
必需的constitution, criminal, contracts.....排完也差不多了!
但2L以後的課程就很多元有趣了!
以筆者所念學校來說,一學期開出一百多門專業課程
有如同台灣大學部的lecture,也有像台灣研究所的seminar課程
加以很多的JD學位也有writing credit要求
我個人認為除開台灣法學碩士最後那本厚厚的學術性碩士論文不談
JD比較像台灣的法學士+法學碩士
只不過JD是非常職業需求的學位,
所有JD學生一進去就開始為了二年級暑假的intern準備
而為爭取好的實習機會,進而能取得大事務所的門票
在學業競爭上的強度是異常激烈的!
加以很多學校都規定在一定人數以上之班級,教師給分必需依照curve
這種強制curve又更強化學生間的競爭!
而最令我印象深刻的則是美國Law School對就業所提供協助與支援是非常完整與詳細
而談到美國聯邦法與州法的關係,其實這是美國法學很有趣也很多人討論的議題
原則上,美國過去對聯邦權限是很節制的
因此,聯邦法的規範事項在憲法中有所規定的
除開憲法所規定事項,其他應屬州法自治範圍,
然而法律解釋可以很多元,光interstate commerce一項談起來就可以包山包海
聯邦法與州法的拉鋸也代表中央與地方政治勢力的拉扯
以公司規範來說,公司法屬州法,但證交法或其他對資本市場規範屬聯邦法
公司監理原應屬州法事項,
但當聯邦認為有必要加強其監理權限時,就會透過對資本市場規範下手
例如:證交法、恩龍案後的沙賓法
而在州法層次,通常又有州跟州的學習與競爭關係
然而,聯邦法v.州法,州v.州雖然是很有趣的議題
但在學習過程中,更受重視的其實是長久時間累積下來,數以百萬、千萬計的判決法
(這邊要說明一下,在台灣,判決先例是不能隨便簡稱成判例的
法院作的是判決,所謂判例是經過最高法院選編的重要判決才稱為判例,
每次在新聞聽到主播動輒稱某某法院今天做成判例,我都會聽得很難過....)
對於各州州法,
除了特別突出的州法,如:Delaware的公司法,或重要的模範州法,如:UCC
一般來說,學習過程中多僅著重於本州州法或在聯邦法規範事項下的聯邦法
而另外更正一點,
雖然美國有SJD, JSD or Ph.D的Law School數目一直在變動中,
(美國也有授予Ph.D的Law School,例如西雅圖華大)
但絕對不只十幾家,目前應該至少有三十多家
有兩位法律人的blog裡其實有蠻多關於美國法學院的討論一是已回國的葉狀師
葉狀師曾在美國華爾街執業一年多
他的blog裡也有不少他個人執業的有趣經驗可供參考!
http://blog.yam.com/philipy/category/229645
另外一位則是還在美國攻讀學位的敦宇
他的SJD生活札記中,關於美國法學院資訊一分類下有很多有意思的資訊
在2006年底的文章中,他自己也曾survey並列出美國有SJD學位之Law School
http://blog.yam.com/tunyusjd/category/513831
最後,題外話....
美國無論在法律學位制度或法律制度跟台灣是有很大不同的,
開始執教後,特別是這幾年因為正很熱烈討論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改革
因為有一些改革想法偏向美國制
因此關於美國專業法律學位制度、高錄取率的Bar rate
及所謂蘇格拉底式的教學法一直在圈內引起很大關切跟討論
但討論中卻不免發現很多非留美學者所提供資訊與評論是有偏誤
作為一個學者,我其實覺得發言上是可以更謹慎的!
※ 引述《huaianliu (鬧劇一場的翻身大戲)》之銘言:
: 謝謝版友提供正確的資訊。在本文之前,先提出兩點前提:
: 1.我的主修領域不是法律,所以觀念或許有誤或不足,是因為對學位授予
: 的問題有興趣,所以才會提一些看法,其中有錯誤者,非常謝謝各位版
: 友們的指正與補充,讓我瞭解更多^^
: 2.這系列的討論,其實已經有一點點偏離這個主題原po所提出的議題,若
: 有偏離方向,致不符本版之宗旨,尚請版主通知,我會自刪在此一系列
: 中本人所發表之文章,謝謝哦
: ※ 引述《jijeng2001 (Jack)》之銘言:
: : 這邊是有問題的!
: : 對美國人來說,JD是第一個法律學位(學士後學位),
: : 如果想念法律,就是要從JD念起
: 這的確是美國法學院(law school)和國內法律系所最大的不同
: 美國法學院是學士後,是通過LSAT後才開始唸法律
: 這也是我之前所提到,為什麼JD多為美國人在唸
: 總的來說,JD係為專業學位(professional degree)導向
: 學生背景也多元(商管、電腦科學甚至醫生都有)
: 其實美國人在法學院念的課程內容和台灣的大學法律系深度差不多
: 請注意,我指的是廣義的基礎法律課程
: 並非各專業的次領域(每門學位都是博大精深的)
: 國內的東吳大學法碩乙(招收大學非主修法律的畢業生)的設計
: 似乎就是這樣的概念
: 以台灣留學生(法律系畢業)來說,大多數會先去取得LL.M.
: 或M.C.L.(Master of Comparative Law)、M.C.J.(Jurisprudence)
: 若有心往學術發展者,再攻讀SJD/JSD
: 一般學成之後多返國任大學校院教職
: 所以,就會變成美國人先念JD,再唸LL.M.,台灣留學生剛好相反
: 為要注意的是,目前教育部規定,取得JD欲返國任教者
: 必須還要有碩士學位或論文,否則無法申請助理教授資格
: 其實,以JD的訓練過程來說,修業至少三年,同學多為美國人
: 雖無畢業論文,但是各種判例(precednt)的研讀分析(不只這些)
: 再加上寫作、聽力程度不一,對留學生是學習的挑戰
: 有些學校的JD,第一年甚至有10-30%需重修
: : 以Law School來說,學位順序就是JD->LL.M->SJD or JSD
: 這個順序應是以在地美國學生而言...
: 但是,您也提到,其實美國學生很少念到SJD/JSD
: 全美有SJD/JSD program的學校大概只有10幾所
: : 其實進SJD前幾乎都要有LL.M,(除非是超強的申請者,但這種人如鳳毛麟角!)
: : 以美國目前T14的學校來說,
: : 很多LL.M的課程都是跟JD一起修的!
: : 在LL.M課程中如果搞不定這些作為初步障礙的「艱澀專業法律英文」
: : 我想,要拿到SJD admission應該是非常非常困難的吧!
: 嗯,完全同意。不過因為英美法系為不成文法
: 對於在國內已熟悉法條(code)的學生來說
: 除了英文,美國所獨立發展的聯邦法律和50州的法律雙元系統
: 其實有者更豐富且不同面向的學習內涵
: 對於法律相關學位的說明,或可參考以下這本書的第一章:
: 鄧穎懋(2000)。輕鬆學習美國法律。台北: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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