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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閒聊] 均等與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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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7(7推 0噓 12→)留言19則,0人參與, 6年前最新作者VanDeLord (HelloWorld)時間6年前 (2017/11/08 12:42), 6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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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等是權利範圍的擴充,我覺得這個是法律問題. 置換是phosita的實際操作經驗所得,而這個是事實問題. 對一個固接元件來說,. WFR的範圍可對應到的技術元件和. PHOSITA根據經驗的置換方案中所得到的技術元件可能不同. 換個方向來看,也就是說PHOSITA根據經驗所得到技術元件非必然落入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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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2→)留言5則,0人參與, 6年前最新作者alicg (四月雪)時間6年前 (2017/11/08 14:0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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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eathcustom: 你怎麼知道乙的均等範圍不及於abc1? 11/08 13:11→ deathcustom: 題外話,當初title應該修一下,要不然不知道狀況的人 11/08 13:12→ deathcustom: 進到專利板還以為為了誰是全國十大還討論這麼久XDDD 11/08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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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46→)留言47則,0人參與, 6年前最新作者deathcustom (Full House)時間6年前 (2017/11/08 14:19), 6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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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23/專31. 現在的專23與專31有態樣(4)可以讓後申請案被無效. 2. 專22(1)/(2). 後申請案不具新穎性/進步性的話,在法院中會出現有效性的辯論,. 然後至少在該民訴案件中無效,而且可以被舉發. 上面在討論的就是. 假如沒有態樣(4)的話,到底會發生甚麼問題. 結果1:.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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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6年前最新作者vicissitudes (無白)時間6年前 (2017/11/09 10:13), 6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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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我也很想笑。這是挖洞給人跳還是怎樣?就現有的規定當然找不到啊. 因為都被擋死了嘛. 如果甲案的公開日在乙申請日之前,則有先前技術阻卻之適用. 如果甲案的公開日在乙申請日之後,那用態樣(4)在審查時就被擋住啦. 現在不就是在討論如果沒有(4)有沒有可能後申請案告先申請案嗎?. 既然直接置換和均等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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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6→)留言6則,0人參與, 6年前最新作者deathcustom (Full House)時間6年前 (2017/11/09 19:2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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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專利要件(2004年版)(距今13年). 2.4新穎性之判斷基準. 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與引證文件中所載之先前技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不具新穎性:(1)完全相同. (2)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 (3)差異僅在於相對應之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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