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台灣專利法第26-2的審查意見

看板Patent作者 (我很好)時間4年前 (2020/02/08 13:33), 4年前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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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你一個方向 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 1.4 審查注意事項 (1)說明書之記載必須明確、易懂、不矛盾,原則上應使用發明所屬技術 領域公知或通用的技術用語,避免艱深不必要的技術用語。對於新創 的或非屬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知悉的技術用語, 申請人得自行明確的予以定義,經認定其並無其他等同之意義時,始 得認可該用語。若技術用語本身在其技術領域中已有其基本意義,則 不得用來表達其基本意義之外的不同意義,以免產生混淆。 (2)說明書應用中文記載;惟在不會產生混淆的情況下,對於該發明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熟知之特殊技術用語,如CPU、PVC、 Fe、RC 結構等,得使用中文以外之技術用語。技術用語之譯名經國 家教育研究院編譯者,應以該譯名為原則;未經該院編譯或專利專責 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附註外文原名。對於數學式、化學式 或化學方程式,必須使用一般所使用的符號及表示方式。說明書、申 請專利範圍及摘要中之技術用語及符號應一致。 本人有碰過類似技術特徵命名的問題 客戶硬是用命名來表現元件特徵 不想對元件內的結構做定義 曾經有用這段來表達自己的立場 原文中沒有說A元件到底具體命名了什麼 不知道情形是否相同 不過 看你的樣子好像是IF PE(?) IF PE普遍來說都有專業的嘴砲訓練 看能否用這段 重新組合文字硬ㄠ過去吧 在智慧局案量成長率不是那麼漂亮的情形下 個人覺得 申復中只要展現誠意而且說得好像有那麼一回事 讓雙方都有台階下 碰到說明書揭露的問題 應該會比其他國家好說話 ※ 引述《sank (SANKK)》之銘言: : 本案請求項1中「A元件」為本發明之重要元件,經查相關記載於本案說明書[0010]、 : [0038]段,但未記載其元件結構及如何產生功效。 : 本發明所屬技術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合理預測或延伸至本項「A元件」未有任何界定 : 之範圍,本項發明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應予修正。 : ------------------- : [0010]客戶的前案,實際上,這個前案的結構,就是「「A元件」.............. : [0038]說明書內就超省略的講了「A元件」的動作解(遮臉)。 : 換一個比較簡單的例子來說明好了: : 假設「A元件」是電解槽,將液體電解產生X氣體與Y氣體; : 帶入審查意見: : 未記載電解槽元件結構及如何產生功效。 : 當初就是怕被自己的前案結構被引用組合不具進步性,所以,才模糊帶過,這要怎麼解 : 決? : 要鞭請小力一點(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61.20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81139993.A.A48.html ※ 編輯: wowhanhow (1.163.61.200 臺灣), 02/08/2020 13:43:25

02/12 09:24, 4年前 , 1F
用命名來表示元件特徵是非常糟糕的事!一點用處都沒有!
02/12 09:24, 1F

02/12 09:24, 4年前 , 2F
我以前收過太多這種爛攤子。台灣你有一點點機會去凹但是
02/12 09:24, 2F

02/12 09:24, 4年前 , 3F
美國就別想了
02/12 09:24, 3F

03/02 00:04, 4年前 , 4F
我也很討厭這種寫法 到底是以為自己解釋了什麼?
03/02 00:04, 4F
文章代碼(AID): #1UFaWPf8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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