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均等與置換

看板Patent作者 (HelloWorld)時間6年前 (2017/11/12 01:06), 6年前編輯推噓4(403)
留言7則, 2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4/15 (看更多)
本文沒空不要看 純磕瓜子泡茶用 : → VanDeLord: 我就技術的角度上來看,直接置換後,對被置換系統產生的 11/12 00:40 : → VanDeLord: 負面效果必須不會影響系統的必要運作或結構或連接關係 11/12 00:40 : → VanDeLord: 這時候技術人員才會進行直接置換,也就是不只是單單看正 11/12 00:41 : → VanDeLord: 面效果的作用,而且還會考慮負面影響,最好是沒有負面影 11/12 00:41 : → VanDeLord: 響,那這種置換一定沒問題的啦 11/12 00:42 : → VanDeLord: d大rise的議題其實很有趣很複雜也很有意義, 也會影響申 11/12 00:46 : → VanDeLord: 請策略, 比如說, 申請提早公開,不過這又是兩面刃了, 11/12 00:46 : → VanDeLord: 另外也涉及法律制度的設計層面的問題,在申請日後,為何 11/12 00:47 : → VanDeLord: 進步性比對必須以公開日為基礎,而不是申請日? 11/12 00:48 : → VanDeLord: 不是說進步性要件是建立在新穎性要件之上的嗎? 為什麼 11/12 00:49 : → VanDeLord: 這兩個要分開? 11/12 00:49 以下純腦補產生 王、李兩人分別獨立發明創作申請專利, 王先申請技術方案abc 李後申請技術方案abd 其中c和d無法直接置換,c的創造性較高,d的創造性較低 若後申請的abd方案使用mean plus function將abC的方案寫入實施例中, (C為c1~cn的集合,c1均等c) 假設王李兩人都獲准授權取得專利 林董和王是好朋友,王授權林董後,林董根據abc弄出產品X, 李看到市場產品X以後控告林董產品侵權, 請問林董是否要給李權利金? 若 1. c1=c, 2. c1可直接置換c, 3. c1均等c 上述情況是否會有重複授權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09.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10420006.A.474.html ※ 編輯: VanDeLord (1.160.209.235), 11/12/2017 01:11:33

11/12 01:20, 6年前 , 1F
我是林董我會提出舉發,讓李自己去「承認d!=c」
11/12 01:20, 1F

11/12 01:21, 6年前 , 2F
因為李承認d=c的話...you know
11/12 01:21, 2F
我的隱藏概念是這樣的權利範圍對公眾的影響是什麼? 我由產業的角度思考這樣的制度對產業競爭的可能影響, 特別是在crowded art領域中,是否會利用制度設計特色塑造出特定競爭類型? 我的擔憂是否不利於後進者,也就是不利於新創類型的發展? 專利要件對技術發展的影響或許可以這樣思考: 新穎性可避免技術重覆發展,阻止仿冒者利用成本優勢霸凌創新者。 創造性可降低技術重疊範圍過大,提高競爭差異強度,促進創新。 技術差異程度決定重疊範圍,差異程度越大重疊範圍越低,反之。 腦補案例: 比如說,某一產業競爭龍頭甲,其他排名二三的競爭者乙丙以及新創丁, 在甲的先申請案未公開期間, 多位競爭者(乙丙)又在前申請(甲)未公開期間先申請專利, 丁在甲案公開後才申請, 由於在未公開技術期間(我自創"創造性豁免期"名詞方便討論 XD)不考慮創造性, 若甲乙丙皆取得專利,可以預見甲乙丙的申請和差異程度必定不大, 但對丁的影響就不可謂不大,這是由於丁申請案沒有享受到創造性豁免期待遇, 因此丁案的創造性差異程度勢必與受到甲案的影響。 這樣審查條件對丁會不會不公平? 擴大來看,若密集技術領域有多家出現這種形態,對產業會有何種影響? ※ 編輯: VanDeLord (1.160.214.142), 11/12/2017 10:47:51 話說這幾天參加台灣AI研討會,發現很有趣的議題: AI法官? "MAKE A JUDEG BRAIN"?! EX:子女監護權訴訟, 透過法條與法理設計影響因子再根據判決結果結合ai模型進行實證研究, 發現準確率高達近95% Q&A中討論很尖銳,看起來一般大眾對法官的印象還是停留在雲端~ 已經看到很多銀行正在導入AI系統取代法務(OUTSIDE COUNSEL) 總之,AI目前取代人腦還很遠,AI主要還是輔助工具,決策最終還是在人腦。 ※ 編輯: VanDeLord (1.160.214.142), 11/12/2017 11:20:44

11/12 11:46, 6年前 , 3F
用美國的方式(沒有您所說的創造性豁免期)則獨厚甲
11/12 11:46, 3F

11/12 11:46, 6年前 , 4F
,是否有壟斷的問題
11/12 11:46, 4F

11/16 22:25, 6年前 , 5F
話說如果收案當天就公開,會有什麼狀況嗎?
11/16 22:25, 5F

11/17 10:12, 6年前 , 6F
假設「收案當天就能審查結束並公開/公告」的概念似乎
11/17 10:12, 6F

11/17 10:13, 6年前 , 7F
是舊法102(e)可以被用於103的原因
11/17 10:13, 7F
文章代碼(AID): #1Q1oucHq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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