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均等與置換

看板Patent作者 (百事可樂)時間6年前 (2017/11/10 00:04), 編輯推噓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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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啊。顯然TIPO還是沒有照做,有骨氣,行政一體。 你把這判例翻成英文好了,我不知道它算不算經典。總 之看能不能要求世界各大專利局的審委記得"必須找到 甲+乙來提出擬制喪失新穎性",當存在態樣(4)的時候。 還有,我不會反對"必須找到甲+乙來提出擬制喪失新穎性" 我只是說明局裡的做法,而非為了要說服你個人。 另,有提到找不到「後申請案告先申請案」的甲乙情況,就是因 為(4)才擋死後續「後申請案告先申請案」的案例,所以當然找不到 判例。很好,可見一定有OA。請問當時發OA時,審委有用甲+乙來 提出擬制喪失新穎性嗎? 請給案號? ※ 引述《deathcustom (Full House)》之銘言: : ※ 引述《hh47 (百事可樂)》之銘言: : : 的確有,我記漏了。謝謝你。 : : 是啊,參酌引證文件,就是單一引證那一份。 : : 你不是主張當用到(4)時,就是引證文件不充分 : : “必須”另搭配輔助文件乙嗎? : : 比較笨沒關係。仍謝謝你的熱心,打了自己的臉。 : 判決案例一: : 99行專訴43 : 被告主張 : (三)系爭專利之金屬基板與舉發證據1 所揭示之絕緣基板,就通 : 常知識者均能理解兩者分屬不同材料特性,且證據1 未有任 : 何教示金屬基板此一技術特徵,難謂上述差異(基板)僅在 : 於文字的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已於前 : 次答辯理由論明,今原告補提原證6 至10係為證明金屬基板 : 已為習知,惟就新穎性判斷原則應按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 : 三章第2.4 節新穎性之判斷基準,再者證據1 之發明目的及 : 其所欲產生之功效未及於系爭專利採金屬基板高熱傳導之特 : 性,以提供晶片良好的散熱媒介,證據1 所採用之絕緣基板 : 係含矽材質之基板,如玻璃散熱性質為差之基板等,兩者所 : 採用基板顯然因其目的及功效為不同,即便金屬基板與絕緣 : 基板皆屬習知常用之基板,難謂可由證據1 所揭示之絕緣基 : 板直接置換系爭專利之金屬基板,顯然為原告之認知有誤。 : 法院得心證理由 : 很重要 : (三)復按判斷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相較於引證文件中所揭露之先 : 前技術不具新穎性之四種態樣為:(1)完全相同,(2 )差 : 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 : ,(3 )差異僅在於相對應之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以 : 及(4 )差異僅在於參酌引證文件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 : 。其中,「直接置換」不具新穎性,係指差異僅在於參酌引 : 證文件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亦即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 : 前技術的差異僅在於部分技術特徵,而該部分技術特徵為該 :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文件即能直接 : 置換者。是以如何謂可「直接置換」即有下列幾個可能的判 : 斷標準:□「直接置換」只能以單一先申請案為比對對象。 : □該先申請案與系爭案比對後有部分技術特徵不同,而該差 : 異係以通常知識即可置換。□以通常知識將技術特徵置換, : 係基於兩者對於系爭案整體技術不會產生不同功效。 : 法院在本案明確指出以通常知識置換而非僅僅限於單一先申請案 : (六)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金屬基板」與證據1 之「絕緣基板」 : 均為於系爭專利申請前之通常知識,該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 : 載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或參酌引證文件即能直 : 接置換之技術特徵,並以原證6 至原證10之教科書等文獻作 : 為「金屬基板」與「絕緣基板」係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通常 : 知識之參考依據。經查,原證6 、9 及10為一半導體封裝技 : 術領域之工具書或教科書,由審查基準之規定「所謂通常知 : 識(general knowledge ),指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已知的 : 普通知識,包括習知或普遍使用的資訊以及教科書或工具書 : 內所載之資訊,或從經驗法則所瞭解的事項」,故原證6 、 : 9 及10自可證明及建構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或慣用 : 手段)之證明文件,而由原證6 、9 及10可知,在封裝領域 : 中,基板之主要目的係作為其上之微電子電路之支持結構, : 且由原證6 第I-85頁Table1-15 下方第1 至5 行揭示「 : Maximum power distribution requires high electrical : conductivity of package metallization, and high : reliability requires a close thermal-expansion match : between the chip and substrate. The thermal and : electrical properties of substrate materials in use : in 1995 are shown in Table1-15 for insulating : materials and in Table1-16 for conductors.」等語,可 : 知,在封裝基材之選用主要依散熱及晶片與基板間匹配之目 : 的考量,可分為金屬基材或絕緣基材( 可由第I-85及I-86頁 : 之Table1- 15及Table1-16 表列) ,故由原證6 可知,封裝 : 領域中採用絕緣基材或金屬基材,乃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通 : 常知識(或慣用手段)。再者,由原證10可知玻璃、矽、金 : 屬為系爭專利申請前為封裝領域已使用之材料,原證9 揭示 : 金屬、玻璃、石英、陶瓷可以當作封裝基材之材料。原證9 : 及原證10亦為證明金屬基材及絕緣基材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 : 通常知識(或慣用手段)之佐證資料。 : (九)再本件原告引用原證6 、原證9 或原證10僅係為證明金屬基 : 材或矽、玻璃及陶瓷等絕緣基材在系爭專利申請前為封裝業 : 界之通常知識(或慣用手段),並作為說明證據1 之陶瓷基 : 材之導熱特性之參考文件,該等文獻並非用來結合證據1 以 : 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不具專利要件,故並未悖於專利 : 審查基準關於審查新穎性時應就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與單一 : 先前技術進行比對之原則,故參加人前揭抗辯,並非可採。 : 事實: : 原告(舉發人)舉發參加人(專利權人)的專利,被告(TIPO)未提出 : 說明通常知識的證據,就認定舉發不成立。原告提出說明通常知 : 識的證據6、9、10,結論法院不採信被告論述。 : 其中參加人還指出不應該參酌證據6、9、10,應該單獨參酌引證1 : 這個論點跟hh47有87%像。 : 很可惜的,法院參酌證據6、9、10做出原告勝訴的判決(舉發成立) : TIPS:要說通常知識的內容是甚麼,(像早年TIPO審查委員那樣)空 : 口說白話是沒用的,還是拿出證據(證據6、9、10)吧 : 系爭專利是2006年獲准(使用2004年審基),並於2009年被舉發不成 : 立(使用2009審基) : 你要法院實務,我給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7.2.248.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10243484.A.34B.html

11/10 00:05, 6年前 , 1F
推一個
11/10 00:05, 1F

11/10 00:09, 6年前 , 2F
這個好
11/10 00:09, 2F

11/10 00:15, 6年前 , 3F
你怎麼會有台灣的法律見解可以要求其他國家照做的想
11/10 00:15, 3F

11/10 00:15, 6年前 , 4F
法?美國法律見解都不見得能拿來台灣照搬了
11/10 00:15, 4F

11/10 00:17, 6年前 , 5F
樓上 他要你提供台灣發OA時的案號
11/10 00:17, 5F

11/10 00:19, 6年前 , 6F
我是在說他第一段講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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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0:19, 6年前 , 7F
有很難理解嗎?
11/10 00:19, 7F

11/10 00:45, 6年前 , 8F
因為你在講(4)有多好,那就讓全世界知道啊.還有第三段
11/10 00:45, 8F

11/10 00:45, 6年前 , 9F
有道理啊.給案號就知道當初OA時,審委是不是甲+乙這樣發.
11/10 00:45, 9F

11/10 01:01, 6年前 , 10F
這裡討論的就是(4)的狀況下要有說明通常知識的證據
11/10 01:01, 10F

11/10 01:01, 6年前 , 11F
這跟(4)的好壞並無關連
11/10 01:01, 11F

11/10 01:02, 6年前 , 12F
你說(4)不好,那怎麼不去跟日本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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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1:06, 6年前 , 13F
(4)的好壞我沒意見 期待提供案號
11/10 01:06,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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