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大陸美國的專利一件兩送都會核准嗎??

看板Patent作者 (HelloWorld)時間9年前 (2015/05/09 08:59), 9年前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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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alvis ()》之銘言: :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 1. 別一直斷章取義,你先確認你理解我的論點再說吧 : : 如果同樣的發明創造進行CN"一案兩請",又面臨擇一(意即發明授權前), : : 這不就代表與發明權利相同範圍的實用新型符合發明專利審查的創造性要件的標準, : : 因實用新型創造性要件標準比發明低,即實用新型的現有技術在技術啟示上的 : : 判斷標準比發明寬鬆,這就代表"一案兩請"中的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標準超越實用新型 : : 原本的審查標準而已達到發明標準,據此,無效此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難度自然較高, : : 因此權利穩定性自然比發明高。 : : 簡單來說,若某一引證條件下可以無效該發明專利,但卻可能出現不適用於實用新型 : : 的情況,因為兩者審查標準有高低差異所致。 : : 2. 我不會在台灣一案兩請,我會選擇中國大陸,因為新型和發明兩者權利要求範圍只要不 : : 同就可以存在,不會有權利重複存在的問題。 : : 台灣也允許新型和發明同時存在,但是以擬制新穎性要件作為判斷是否實質相同, : : 只要"完全不同" 就允許同時存在,但條件比中國大陸嚴格許多。 : : 先前貼文內容補充: : : 權利範圍核心概念: : : 一案兩請是"同樣的發明創造"中的特例,是屬於"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的概念, : : "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是兩申請案至少有一個有相同的權利範圍。 : : 台灣"一案兩請"通知擇一, : : 判斷權利範圍是否相同採用擬制新穎性來判斷權利範圍是否實質相同, : : 兩請可同時存在必須是權利範圍"完全不同"(權利接續制修改?) : :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32017&ctNode=7127&mp=1 : : 2014.10.14 : : 大陸"一案兩請"通知擇一或修改,只要發明與新型權利範圍不同即可並存, : : 這是主要差異之處。 : : 實際操作時,一般in-hosue在申請前就會沙盤一下,最後交付in-firm決定執行手段, : : 要注意的是申請時雖然發明經修改權利範圍會有變化,但是一般都是權利範圍的限縮 : : 變化例如,由一開始發明和新型的上位範圍修改為發明變成下位範圍), : : 這種在台灣是否會被判斷為完全不同的權利範圍,也就是不符合擬制新穎性要件, : : 我覺得申請人操作風險很高~ : : 中國大陸申請,依我的認知一案兩請若分屬上下位範圍也不會有問題, : : 只要發明和新型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權利範圍即可~ : : a. 一案兩請: 獨立項權利範圍多個相同,發明獨立項修改不易(要避免超範) : : b. 一案兩請: 獨立項權利範圍一兩個相同,發明獨立項修改容易 : : c. 一案多請: 權利範圍獨立項多種不同均等樣態,權利取得時間短, : : 專利運用效益高 : : 均等獨立權利組合多,CN質押,作價,申請高新容易,增加專利迴避難度 : : a. 一般台灣一案兩請 : : b. 和c.屬於我說的樣態 : : 均等獨立權利組合多,好處很多, : : 例如在CN專利交易,授權或申請高新以及提高對手迴避難度等, : : 這些都是可以取得超過申請費用的策略效益 : : 嗯,我比較熱心,不太會計較這一塊。 : : 我願意免費分享讓大家知道。 : : ---------- : : ps: 最近看到智財局網站上的"說帖",我覺得沒辦法打動企業,我給幾個建議: : : 1. 衝刺審結時間在12~18個月之間 : : 2. 努力拉高審查品質,要明顯超越對岸, : : 3. 修法填補中美兩國專利制度上缺陷,成為獨佔優勢 : : 這樣我覺得可以克服產業調整申請策略(品質為上)、 : : 市場小(企業判斷是否申請主因之一)與產業競爭力衰退(產業外移與對岸競爭掘起)等 : : 所造成專利申請量衰退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尚未見底,推測會持續擴大) : 終於有空稍微回應一下這邊, : CN新型審查標準低於發明是事實, : 不同發明的複數篇新型專利的被舉發可能性<不同發明的複數篇發明專利也是事實, : 但是這個事實無法推論到新型>發明這個結論, 我的條件限縮應該很明顯, 前題:在"一案兩請"的情況下, 說明: 一般這是有產品要上市的情況,也就是申請人認為專利產品市場化非常高, 甚至即將上市,因此申請人需要的是能夠排除他人競爭以保護產品, 如此一來,權利穩定性高與侵權偵測是否容易的考量比重就會拉高, 如果不是有這種需求,申請人為何傻傻一創作付兩費呢? 這我前面已有提侵權偵測與權利穩定性高, 由於CN對發明與實用新型審查標準不同, 在這樣的情況下,CN實用新型權利被無效可能性低於發明專利, 在這樣的情況下,CN案中的一案兩請中的新型優於發明 : 更何況中間還要跨過claim construction的多層適用法律推演, : 這就像男人比女人不容易得子宮頸癌永遠無法得到推論是男人癌症機率低, : 這恐會有滑坡謬誤或者以偏概全的問題, 但是如果這個人是雙性人,或許就不一定,總是會有特例存在, 我會討論的,不是一般概念, 而是權利範圍審查標準與權利範圍相同或相異判斷差異在一案兩請中造成的影響 很遺憾,滑坡變滑水了 : 首先,發明與新型的subject matter先天就不足又失調, : 絕大部分的發明都會有方法、製程、使用方式、或材料等內涵, : 一個能發明新型同時過的專利,選了新型等同先自我閹割, : 除非是純機械案,否則這個損失先天就極大。 不知道你是不是把台灣新型與發明可互相改請的概念套入了 大陸不可改請,因為其對新型標的的要求比發明要嚴格,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技術方案可以申請新型,則一定可以申請發明, 但是若一個技術方案可以申請發明,則不一定可以申請新型 在一案兩請的情況下(技術方案可以申請新型的情況下,侵權偵測相對較容易), 您覺得這樣的技術方案是被閹了?還是餵威而剛? 台灣習慣發明新型一案兩請的權利範圍的形式套用到CN有可能會收到新型A2.2的核駁 特別是軟體類產品,大陸新型權利範圍看到特定字就GG了 : 進一步來說,電學以xx模塊的方式撰寫, : 在訴訟上要是解釋不好,新型根本會變成不適格,別說實體審查了,適格標的都過不了 : 其次,新型專利的取得速度快,但是別忘了這造成說明書寫出去之後根本沒有實際時間改 : 我們都知道理想狀態是要準備完備才提出申請,但計畫永遠趕不上變化, : 發明人永遠會在不經意的情況下提出追加, : 至於其他時效的問題就不重複提了。 發明人追加這就代表當初溝通可能不夠完整全面, 如果你真正瞭解迴避設計與實際操作過,這種情況在初期溝通就可以避免, 因為你可以產生的技術方案往往比發明人還多好幾倍, : 第三,中國實務上的權利要求極容易修改超出 : 這意味著中國專利權不可能像US一樣彈性, : US隨隨便便都可以舉出N種程序讓發明活著又能繼續調整claim,就算獲證後亦同。 : 這件事情到了無效審判時就特別突顯, : 你的專利不管寫了n套,因為新型連在SIPO審酌審查官態度後,適度限縮的機會都沒有, : 換句話說,會造成常常莫名其妙發明是有效的,只是你寫了稍微上位,結果一去不復返 cn的部分的確是 這在先前也有提及要注意超範的問題 這會不會是用台灣新型專利標的的寫法套入中專新型標的的問題?? 很多事務所台案寫好後,就請cn複代潤稿就送件了,因為不涉及實質撰寫, 就算有問題對方代理人也不見得會告訴你, 畢竟對岸申請用有的是"一次性"的包到底, 潤稿和撰寫的費用差異很大,態度也差很多,幾乎是知無不言,問無不答, 如果是找一件50 RMB的代寫,那就更不用說了, 為了避免超範的情況發生,因此在申請前的申請策略的權利布局實屬必要, 也許什麼專利策略或是專利布局對某些人來說只是高上大的言論吧 : 第四,請注意中國特色的"必要技術特徵" : 請注意施行細則中裡面中國特色的法規, : 這個規定造成了無效審判時,光是看著你的發明目的就可以任意要求你解釋上增加元件 : 我沒處理過必要技術特徵遇到一案多請的情況, : 但是按照法理通念推測,你這些多請專利都是指向同一專利權人+發明人+極近似的說明書, : 在權利範圍的解讀上必須要始終保持一致,這在"必要技術特徵"下, : 在法理解釋上,要嘛你所有的獨立項的所有元件都是必要技術特徵, : 亦即找些補充證據之後,理論上可以讓你的每套專利的元件全都必須集結再一起 : 使得獨立項的實際範圍很有可能不當的限縮到實施利為止,這樣有比較好嗎? 很難接受 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實施例的組合考量 不一定會限縮到實施例,看你權利布局樣態, 你的問題有可能是你權利組合空間差異太大,獨立項太上位,附屬項太小 : 第五,承上 : 你的家族數量越大,審查歷史(或無效審判歷史)的負擔就越大 : 我認為人處理資訊協調的能力總有上限,最好的使用方式是要有乾淨而獨立的權利要求, : 而不是讓權利複雜化,這與訴訟上的認知顯有差異 : 牽扯越多,自我矛盾的出錯率就等比上升, : 侵權人的主張矛盾頂多就換人挑戰,專利權人的主張矛盾就... 當然,所以才會說一案多請,最好的申請案是均等獨立項數越多越好, 但這都組在同一案有點可惜, 可以根據這些權利範圍所對應的技術問題分配到不同的案件中 我看過韓國廠商的無線技術專利一案有六、七個均等獨立範圍範圍, 無法迴避,只好學起來 : 最後,講到布局,就讓我想到 : 某半官方半民營的法人最喜歡講布局, : 可是這些人既沒幾個人打過真正的訴訟,也沒幾個人真正打過無效審判 是沒錯,但是理論還是有指導作用, 實踐出真知,這是工程領域的鐵則,專利也不例外 know-what突破知識壁障, know-how 憑的是真功夫 : 布局究竟是布行政意義上的數量局,還是有法律效果的局,這個大家心中自有一把尺 : 短時間暫時回復這些,但我必須要說,新型制度有其漏洞,但不代表價值就高 maybe 雖然見解大不同,還是感謝您認真回覆 -- 樂創意 飆創新 玩專利 超過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4.71.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31133140.A.ED0.html

05/09 09:13, , 1F
一案兩請不代表技術方案長的一樣
05/09 09:13, 1F

05/09 09:14, , 2F
而是發明 新型 有部分重疊 就一案兩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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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9:39, , 3F
是的,我前面有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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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anDeLord (101.14.71.24), 05/09/2015 09:45:45

05/09 09:42, , 4F
所以發明有 物+其它標的 新型有物標的 選新型會被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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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9:42, , 5F
我想意思可能是這樣
05/09 09:42, 5F
是的, 但是對申請人來說還是要探究其一案兩請的真正需求與目的, 而不僅僅是考量申請制度層面, 申請人要快速取得專利權排除市場競爭還是想取得較長的保護時間?或是兩者? 這種方式就產品開發的來看,是有矛盾的, 可以快速導入市場的產品技術水平通常不高,仿冒容易, 侵權產品通常在產品問市後不久就出現,特別是在中國大陸 技術水準高,技術整合難度也高,申請發明就好了,何苦申請新型破壞以後的操作空間? ※ 編輯: VanDeLord (101.14.71.24), 05/09/2015 09:46:52 ※ 編輯: VanDeLord (101.14.71.24), 05/09/2015 09: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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