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多種讀卡機結合之機構
※ 引述《barley (莫忘初衷)》之銘言:
: S大可能誤會了
: 1.技術報告對於行使新型專利權上並無任何限制
: 依照專利法第104、105條,技術報告僅生在專利被撤銷時對權利之行使推定為無過失
: 也就是說技術報告僅有在濫用專利權上導致舉證責任轉置的證據效力
: 而對於專利權的行使(無論是提起訴訟或寄存證信函)無涉
意思是說無論是提起訴訟或寄存證信函或其他行使新型專利權的行為,
都不用出具技術報告嗎?這跟我所記得的印象不太符合.
: 既然技術報告僅有證據效力,並不限制專利權的行使,
: 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當然有重大的限制,我非常有興趣想知道一個結果不是6的技術報告,可以
怎樣行使其新型專利?找一個不懂技術報告為何物的傻蛋賣給他嗎?
只要政府行為使人民取得的財產權內容發生重大貶損,難以交易就等於在
對人民已取得的財產權造成不利益.不是只有剝奪某項財產所有權,那才叫
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人民的所有權即使未發生變動,但在用益或擔保
價值所發生的重大負面影響,也屬於對人民財產權的侵害.
b大的物權恐怕只念完了所有權的部分,才會有此結論.
: 2.而專利權人受技術報告不利效果,必須以專利被撤銷為前提
: 而專利是否無效得撤銷仍須就司法加以審查或得以司法救濟
: 因此就技術報告所帶來的不利益,司法非無加以審酌空間
: 因此技術報告縱無救濟程序,但就專利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
: 而當事人仍得透過救濟管道加以救濟,對於專利權人無論在權利行使或事後歸責,
: 與直接對於技術報告救濟並無二致,難謂違反憲法上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
很明顯b大只看到某項財產權所有權的有無,才會講出受技術報告不利效果
,必須以專利被撤銷為前提這樣的看法.
此外您似乎還是認為只有行政處分方得加以司法加以審查或得以司法救濟,
但是並非我國現在行政司法實務所採.任何一個公權力措施只要能導致人民的
權利發生重大不利益,例如環評或都市計畫,那就都應該司法加以審查或得以
司法救濟,以b大高見大概只有房子被拆了那才可以尋求救濟.
: 況且意味專利權人以不具專利性之專利行使專利權,本身即有權利濫用之虞
^^^^
這個況且前後您的論點出現了矛盾.
: 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即您所引99律民訴第4題)即有類似之損害賠償規定
: 此乃實踐財產權上"有損害,即有賠償"之概念
b大在這一段終於承認了,技術報告其實是在評價專利本身是否具有專利性,
事實上就在對外宣示某一專利的價值高低.既然如此對此一評價本來就應該有
尋求救濟的機會,因為該技術報告實質上就在決定該項專利所得行使權利範圍
之大小,那就等於是在對人民的財產權範圍內容進行限制.
: 3.發明專利之審定與新型技術報告之最大差異在於,技術報告並未限制以申請一次為限
: ,意即專利權人對於技術報告結果不滿,可具參考資料重新申請技術報告,
: 並無次數限制,而審定結果則否。
如果這樣就能合理的話,那至少也該仿效初審與再審,分給內部不同單位做.
假如最後都是同科甚至同審查委員做報告,做100次與做200次有何差別?
: 因此技術報告不同於發明審定有救濟管道,屬於
: "就不同事實情況而差異立法,此為實質平等"(釋字412、485參照),而與平等權無違
這兩個解釋都針對不同人員的身分進行區別,我完全看不出來跟新型與發明
相異有何可以參照之處.還請賜教.
: 最後想請問S大,若得對技術報告救濟
: 姑且不論該提何種行政訴訟好了(雖然這問題也很大)
: 對當事人有甚麼實益?
: 本來我拿到結果2,提了一個撤銷訴訟勝訴,重新拿到結果6
不對,這裡應該是課以義務之訴.撤銷訴訟勝訴,TIPO下次給你結果3
你又要重來.
: 然後呢?
: 如果我的專利是有效的
: 本來結果2的專利去打訴訟-->贏了-->取得賠償
: 後來結果6的專利去打訴訟-->贏了-->取得賠償
: 如果我的專利是無效的
: 本來結果2的專利去打訴訟-->輸了-->視行使權利有無過失賠償
: 後來結果6的專利去打訴訟-->輸了-->視行使權利有無過失賠償
你有沒有想過技術報告=6的話,中間雙方和解的機率與條件有無因此
發生改變?交易的價值您考慮了嗎?
: 最重要的是不管拿到幾的技術報告,還是可以去重新申請啊!
就算重新申請也要分給不同單位做,一如初審與再審的制度區別.你去
重新申請如果都給同審查委員做,有甚麼實益呢?
: 就算不申請,也是在專利被撤銷後才有效果,而法院對於專利是否被撤銷還是得以審酌
我只是認為對人民財產權保障的時點應該加以提前,不是到撤銷時才有
救濟.就好像今天都更一宣布就應該可以打行政訴訟,等到怪手開到你家
面前要拆時才去找救濟,您不覺得嫌晚了嗎?
: S大如此強調行政救濟的重要請恕小弟不十分明白
我也想知道為何大法官412與485號解釋可以套在這.是隨便拿兩平等權
的解釋就用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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