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申復的問題
※ 引述《PEJAKING (赤)》之銘言:
: 各位先進大家好:
: 小的又跑上來問問題了,這次收到一份官方通知,某個部份有些問題,想
: 向各位先進討教一番,先說聲謝謝了!
: 問題:
: 本案獨立項有一項,剩下五項皆依附在第一項。
: 審委用兩個引證案做為證據來駁我的CLAIM 1,審委認為由該兩件
: 引證案可輕易推出我的CLAIM 1,因此我的CLAIM 1 不具有進步性,而我在
: CLAIM 6 中有一個A技術,這個A技術在該兩件引證案皆無揭露,但審委卻在無提出
: 舉證的狀況下指出該A技術係為該技術領域之人士所皆可輕易推敲出。
: 請問,在這種狀況下,我可以將CLAIM 6中的A技術寫入CLAIM 1 中,以此
: 讓CLAIM 1 有進步性嗎?並在申復理由中,提出審委並無以引證案做依據,不可以此反駁
: 我CLAIM 6 的進步性嗎?
: 至於CLAIM 2-5就不用提了,因為都被引證案揭露了..........
: 大約就是這樣吧...
: 再次感謝各位先進的指教!
: 至為感禱!
個人在工作時,對審查委員的這種作法也是蠻無奈啦,
話說進步性應該是一個有客觀標準的東西,
但實際在執行的時候,常常會變會審查委員的主觀標準決定了進步性的判斷。
當然只要是人就難免有主觀見解,
但是整個專利制度的設計目的之一,不就是要讓審查委員的見解能夠一致。
而我們專利審查基準裡規定,
進步性的判斷要經過以下的步驟:
步驟1: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
步驟2: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內容;
步驟3: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
步驟4:確認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
步驟5: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
之內容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判斷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
而專利法第43條第2項又規定,審查不予專利者,審定書應備具理由。
那理由書中,照理應該要揭露說,審查委員對上述的五步驟如果認定。
當事人才有辦法針對具體的爭點來行政救濟,
由行政救濟的結果來統一我們專利制度體系對每一個個案爭點如何認定,
如果像現在一樣,理由書僅寫「某項申請專利範圍為顯而易見,不具可專利性…」
應該屬於理由書說明不足吧。
以上,純屬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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