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一位從事多年的事務所經理的申請專利範 …
※ 引述《yamolinya (Life is random)》之銘言:
: 找對事務所很重要,不過專利上的事情很少有絕對的對錯,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哲學,
: 所以好好溝通還是很重要的。萬一之後還要合作的話,關係打爛大家以後都難堪。
我常常跟我的朋友聊,關於專利這一行是怎麼回事.
我對這一行的解釋是,一個充滿錯誤的行業.
如果發明人沒犯錯,那就是審查委員犯錯了.如果審查委員沒犯錯,
那就是發明人犯錯了.如果發明人和審查委員都沒錯,
那就是專利工程師的錯.但是專利工程師寫的稿再爛,也是經過發明人和IHPE校稿的.
所以如果是這種情況,寫稿人和校稿人都要負一點責任.
台灣幹專利這一行的,不是在事務所,就是在公司,在不然就是在兩者之間的路上.
特別是除了專利外,還要考慮到在進專利這一行前的專業背景.也就是說,圈子很小.
因此,在沒有確定是上述哪一種錯誤之前,最好是能和顏悅色一點.
誠如我剛才所講的,這是一個充滿錯誤的行業.若是搞到最後發現是發明人原本的Idea
就很糟糕,或是之前校稿時很草率(慘的是校稿人還是自己)時,之後和事務所的合作
就痛苦了.IHPE當然可以要求換事務所合作,但台灣大間的事務所就那幾間.
要是換來換去發現事務所都無法合作時,請問主管會覺得是IHPE還是事務所有問題??
到時不走路都很難.
因此,yamo兄在這部份的說明我是十分認同的.
: 另外,Final OA之後提出答辯就會被認為new matter? 似乎不是這麼一回事?還是
: h您指的意思是raise a new issue?
為了清楚起見,我還是回一篇文好了.
在第一篇文章的推文中,我只有提到"依說明書修改claim並無New Matter的問題".
也就是說,即使附屬項沒提到,只要說明書有寫,都可以作為修改的依據.
至於J大之前提到看階段的問題,應該這麼說.
如果是在non-Final OA,那麼上述修改可以直接response.
但若是在Final OA,那麼修改claim(不論是單純併項或是以說明書做修改依據),
則需要提RCE而不能只提response.否則,會很快收到AA (advisory action),
且審查委員完全不會鳥你response裏寫了什麼.
上面這些程序,是在完全沒有New Matter的情況下發生的.
但是只有這行幹久了,就會遇到很盧的發明人.
在整篇專利已經被審查委員殺到連皮都不剩時,
發明人會提供新的實驗數據(New Matter),
然後要求PE以新的實驗數據做為答辯依據.
在美國,可以用CIP的方式修改說明書及claim.這種方式的好處在於可插入新的事証.
但在台灣和大陸,是不能用這種方式答辯的.答辯依據只有原始的那份說明書,
修改通常只能修改一些筆誤或明顯的錯誤.
※ 編輯: hsuhuche 來自: 220.133.130.48 (10/10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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