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一位從事多年的事務所經理的申請專利範 …

看板Patent作者 (Life is random)時間16年前 (2007/10/10 18:37),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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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rrytown (學會快樂)》之銘言: : 最近公司遇到很多大陸的核駁案子 : 因為剛進公司沒多久 : 實在是不了解以前的狀況 : 於是把很多資料搬出來看 包括台灣原始的專利說明書 : 我想版上很多資深的前輩 : 都知道目前台灣要申請國外案件 : 都是以台灣稿為底 再由大陸或美國那邊代理事務所翻譯成當地的說明書用法 : 很多作法其實就是直接翻譯而已 : 而很少會去挑裡面的毛病 其實這種做法稍嫌不夠細膩,只是礙於時間、經費、等等的考量,再做一次校稿的動作 來發現技術上的問題,是會太費功夫了。在這種情況下,也只好把第一案(通常為台灣案) 盡力寫好一點了,這行真的只能盡人事而已。 : 因此若台灣稿一開始就有問題 基本上國外案也會有問題 : 我現在的單位就是面臨這樣的處境 : 我看過台灣稿所寫的內容 : 那位具有美國專利經驗的資深工程師是這樣寫專利範圍 : 舉例而言 : 一種裝置,係包含: : 一A元件,該元件用以... : 一B元件,該元件用以... : 一C元件,該元件與A元件... : 各位看到這邊,應該會明顯的看出B元件形成所謂的孤島,與A跟C間並無明顯的連接關係 : 而他的附屬項有幾項是這麼寫的 : "如專利範圍第1項....,該裝置係應用於某某器上..." : 我問他為什麼要把應用領域寫進去,他回答是專利策略,為了可以增加拿到專利權的機 : 會,美國專利或很多國家都這麼寫,叫我自己去查就知道 : 還有是這麼寫的 : "如專利範圍第1項...,該A裝置係包括一a,一b,一c所組成." : 下面則寫一項依附前一項的附屬項"如專利範圍第X項,該a用以什麼,該b用以..." "該a用以什麼,該b用以...." 此種寫法"有可能"不具可專利性。 : 我稱為這樣寫法是零件清單式寫法 : 基本上這位工程師寫法很多都這樣,同一項結構關係交待不清 : 然後用另一個附屬項再來交待 : 我就問他這樣沒交待清楚不是很容易被駁,只要找到一樣具有這些東西的 : 他就搬出美國哪一本手冊上寫的...說什麼這樣範圍比較大...解釋一堆很怪的理由 這樣有可能範圍比較大嗎? : 回到由他寫被駁的案子上 : 我就問他說, : 審查委員已經駁了我們的獨立項,現在你的專利範圍又沒有寫到結構的東西讓我們 : 限縮,你怎樣處理 : 他竟說,附屬項不是要讓我們作限縮用,只是在作進一步界定,說現在要作的,就是 ^^^^^^^^^^^^^^^^^^^^^^^^^^^^^^^^^^^^^^^^^^^^^^^^^^^^^^^^^^^^^^^^^^^^^^^^^^^ 第一、不大明白"進一步界定"是不是就是指"進一步限定"? 第二、"進一步界定"是不是意味著不清楚,所以更進一步來說明原本claim的範圍? 第三、附屬項不見得一定是拿來限縮用沒錯,有其他各方面的考量也是事實。只是 該位專利工程師的說法比較少見。因為照原PO的意思應該是指他的附屬項都是 沒有增加可專利性,所以沒有辦法藉由併項來更進一步限縮範圍以求獲準。 : 及就獨立項進行答辯,如果B元件不行,我們就爭取B'元件,反正我們實施方式有提到 : 我反問,你附屬項沒提到,如何進行限說縮,他就回答說,只要說明書有寫就可以作為 : 依據 這個沒錯,說明書有寫,或者附圖有繪示都可以作為修改請求項的依據。 : 那當下,我並沒有再講話...暗示我主管可以結束會議了 : 事後,我又改了他另一件案子內容,他竟然很不客氣的回了一封信,把什麼美國專利法 : 一本"patent practice"一堆有的沒的書 : 說我觀念錯了,什麼我不了解現在的實務作法,一整個就是要教訓我 : 我主管跟我說,叫我不要回信,找他來談 : 若我有根據,先準備好,到時翻給他看,免得變成各說各話 : 因為我們的核駁案不少,就是受不了了 : 但之前就是不了解專利,現在才會找我來 : 現在既然知道問題在哪裡 : 就好好跟他說之後,再決定是不是要繼續跟他合作 : 寫這篇心得出來 : 是想表達 : 專利這一行除了真的要有專業外,還要有點良心啊 : 不是客戶不懂就可以這樣裝內行 : 出了問題就掩飾自己的問題 : 連美國核駁案被用112打,翻譯出錯,進而衍生double patenting的問題 : 既然隻字未提 : 主管們又擔心一些很怪的問題 : 叫我不要對他太嚴厲 : 現在更是了解 目前的產業IP觀念真的很慘 : 然後又遇到這種事務所 本來很好的東西也會被寫爛吧 找對事務所很重要,不過專利上的事情很少有絕對的對錯,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哲學, 所以好好溝通還是很重要的。萬一之後還要合作的話,關係打爛大家以後都難堪。 另外,Final OA之後提出答辯就會被認為new matter? 似乎不是這麼一回事?還是 JSL您指的意思是raise a new issu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4.4.154 ※ 編輯: yamolinya 來自: 122.124.4.154 (10/10 18:40)

10/10 19:01, , 1F
我應該沒說final oa以後提出答辯會是New Matter.
10/10 19:01, 1F

10/10 19:02, , 2F
我只有說修改claim需要提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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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9:04, , 3F
如果是New Matter,那可不是提RCE就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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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9:06, , 4F
在美國還可以提CIP.在台灣大陸 New Matter的問題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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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9:07, , 5F
就是掛了.
10/10 19:07, 5F

10/10 20:47, , 6F
說錯 應該是JSL兄說的 不是h您說的
10/10 20:47, 6F
※ 編輯: yamolinya 來自: 122.124.1.236 (10/10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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