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推薦] 諮商學會,請出來面對同志議題
不知道是我過度詮釋或是我真的感覺到什麼。
但我感受到的是許多污名化、沒有消化過的資訊在裡頭。
※ 引述《JpSartre (onlooker)》之銘言:
: 事實上,
: 關於是否支持同性婚姻或多元性別婚姻「修法」以合法擁有婚姻權,
: 問題不僅僅在於公民權上(請注意,我這裡使用的是公民權,而不是人權),
: 更在於群體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等構面上(白話來說就是實用主義下的社會控制)。
: 為什麼我說很難找到支持同性婚姻或多元性別婚姻合法化的訴求與理據?
: 因為目前該方的訴求(與主張)多半都不具有健全性,
: 健全性,指的是「同性/多元性別應該擁有婚姻權」的論述在邏輯上健不健全,
: 是否存有明顯的缺陷,或是反證(反面證據)。
: 目前多元/同性婚姻權主張者,比較常見的是提出恢愎婚姻權不平等狀態的訴求,
: 但事實上我國目前民法上賦予的婚姻權並不是針對公民賦予的,
: 因此實際上公民「根本沒有」婚姻權,
: 有婚姻權的是「男+女」性別且男方大於18歲、女方大於16歲的一對公民(年紀應沒記錯),
這個條文很「明顯」(應該不是只有我自己覺得)的是對女性的一種歧視,
以及過去父權至上的一個痕跡。在《同性婚姻、伴侶制度、收養多人家屬草案》
中提出對於民法973、980這兩條的修正中,都認為應該修改為皆為18歲。
你後頭提到了「在法律是為了「社會群體的安定與利益」而設計的這個前提下,
為了使社會群體可以安定、穩定的發展。」試問,你的符合年齡以及符合性別這個論述
底下,為何有明顯的社會文化因素在裡頭?換言之,所謂社會群體的安定以及利益
看似舉著社會最大利益的旗幟,是否其實只是包裝性別歧視在裡頭?
假如今天我們也推動民法973以及980這兩條
個修法,真的有理由支持嘛?
過去就科學上或是邏輯上對女性的歧視應該多到不需要
特別舉什麼例子來論述了。
而且我好奇這條文原本設定女性的年齡較低到底是符合誰的利益了?
後面關於吸菸的例子,我覺得直接從影集 Mad Men 裡面可以看到一個有趣的現象。
當時香煙有害的概念還在初步發展。大家都覺得吸菸沒什麼不好,隨手都
刁著一根煙。後來法律根據這些科學證據慢慢禁煙了。
但最有趣的是,統計學家Fisher 一直對這些科學證據不以為然。
且提出了許多反對的論述。以一個統計大師來批判這些研究
,想想也是挺有趣的。但這是題外話。
關於通過同性婚姻還有多元成家的部份,我在猜想你所想論述的是
預算是固定的,因為同性婚姻以及多元成家享有跟異性戀者成婚後
享有同樣的權力。在一個固定的預算限制式下,大家要享有最大利益,
當然是把後來才進來分食大餅的人趕走啊?最好讓他們通通不要進來?
這就如你前面某篇文對於抽樣統計力的解決方案一樣:增加樣本。
那在你現在關於同性婚姻還有多元成績後續產生的結果的
這個論述中,結論就是減少家庭數。很縝密的邏輯。
我這篇回的很情緒化,而且其中邏輯也沒有很「縝密」。
因為到最後我只有一個感覺:你設立了一個堅不可催的異性戀+父權至上
的觀點在前頭,而有後面的論述。我承認這是一個嚴厲的指控。
但就這種討論的無力感中,我最後只有想到這個可能性才有辦法理解你的論述。
究竟是因為對於不同於自己的族群認識不足?
(e.g. 你其中關於「危險性行為」的論述)
還是由於不清楚自己在同性婚姻而後有人獸戀這種滑坡謬誤的論述是多麼
幽默?
你考慮的配套部分是我唯一認同的地方。但也是最覺得不舒服的地方。
你有想過因為同性身分或是性別表現方式與別人不同所造成的傷害嘛?
這是實際發生的,而且也實際造成痛苦的。
因此這個討論最後還是得回到諮商/治療上。
諮商師價值觀到底放在哪?
http://goo.gl/SivdmL
( http://www.michigandaily.com/content/2009-04-14/letter-editor
-emu-right-dismiss-counselor )
這篇投報裡面講的很好。
Ward is free to believe whatever she wants about homosexuality (though I
agree with the editorial that her views are "misinformed, backward and
wrong"). But as a potential health care provider, she is not free to simply
say she is unable to treat homosexuals as a group of people any more than a
doctor is able to refuse treatment to people of color because he or she
sincerely believes in white supremacy or a dentist could refuse to work on a
woman's teeth because he believed in male superiority.
Ward 對於同性戀有自由去相信任何他所想相信的 (儘管我同意評論所說的,
他的觀點是帶有錯誤訊息的、落後且錯誤的。)然而身為一個可能的心理健康提供者,
他沒有自由就這樣說他沒有辦法將同志當做是群體中的一個人來做治療,這不比
醫師因為自己是相信白人至上的緣故而而拒絕治療有色人種或是一個相信男尊女卑
的牙醫師拒絕治療女性的牙齒。
(翻譯的有點奇怪...大家盡量看原文吧)
Ward 事件有人認為他轉介是很自然的,但也有人認為這樣根本不適合作為一個
心理健康的提供者。
這就是為什麼前面幾篇我會直接用類比而不太用論述的緣故了。
當性傾向換成種族或是性別的時候,大部分人就會覺得這實在不太合理。
怎麼可以因為一個人的性別就將他轉介呢?
「因為我是父權至上的人,我不把女人當人,他沒有人的部份讓我工作,
這是我所相信的。所以我最後選擇轉介,以免傷害他。」
價值觀,的確影響我們做出判斷,但不是讓我們傷害個案的。
而且其中還有移情的觀察也是可以幫助我們做處理的。
自己跟個案的價值觀有所衝突時,除了思考倫理議題外,
我認為還是要回到諮商/治療的脈絡裡頭。
我所相信的諮商/心理治療最後應該還是要回到內在世界。
但可惜的現在根本沒有一個外在的穩固讓我們有機會工作,
所以站在這個基礎上,我認為社會正義/多元文化諮商能力
是我們所需要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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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一切都可以重來
我想我還是不會好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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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3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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