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接下來會報初等公務人員考試嗎?
※ 引述《backto1982 (夢回1982)》之銘言:
: ※ 引述《xmil (=.=+)》之銘言:
: : 我今天去了高雄市三民區的兵役課問了負責的小姐~
: : 依他的反應是沒有收到上面這公文~
: : 所以情況應該都還是跟之前我所發表的那篇一樣~
: : 此外他今天給我看了之前版友說過的要修改的草案~
: : 其中有幾點比較不一樣的~
: : 1.草案中說國家考試不能用於延徵了~
: : 以後這條文會從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中刪除掉~
: : 2.以後的升學考試一律延到11/15~這一條我還有仔細看了一下~
: : 草案中也沒有提到說有限畢業那年才能辦理~不過會加上年齡的限制~
: : 用碩士考試延的要26歲以下~博士的我沒注意到@@||
: : 3.關於預官的那條在草案中沒什麼改變~所以也許還是可以用吧(?)~
: : 不過先提醒的是~這草案正如前面版友說的~
: : 還在立法院等著三讀中~
: : 所以不會那麼快實施~
: : 我只是把我今天看到的先跟大家分享一下~
: : 大家加油吧~!!
: http://kuso.cc/0THX
: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台內役字第09508303272號
: 主 旨:預告修正「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之附件。
: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一百五十四條第1項規定。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 二、修正依據:兵役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 三、「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附件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役政署全球資訊
: 網網站(網址:http://www.nca.gov.tw/)。
: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
: 述意見或洽詢:
: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役政署。
: (二)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
: (三) 電話:(049)2394435
: (四) 傳真:(049)2394460
: (五) 電子郵件:5012@mail.nca.gov.tw
: 部 長 李逸洋
:
: 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之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
: 徵兵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於四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四五)台防字第五
: 九六四號令訂定發布,歷經二十次修正,最近一次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
: 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舉辦之訓練(第十二類)申請延期入營之原因消滅後,不
: 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以次數設限)。(修正附件附註三至五)
: 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之附件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以下僅列出修正條文 全文請點選網址 http://kuso.cc/0THX )
: 一 已屆役齡之兄弟,除殘廢、痼疾者外,均已在服義務役兵役現役者。
: 應繳戶口名簿影本、部隊或入營證明、或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 四 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重病住院或死亡者。
: 應繳戶口名簿影本、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其死亡者,得由村里長證明。
: 八 同父兄弟一人以上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殞命者。
: 應繳後備指揮部或國防部或內政部死亡通報。
: 九 二十歲前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之年學生,須參加大專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入學考
: 試者。年逾二十歲已取得當年招生准考證者,或報名繳費證明,亦同。
: 准予延期入營時限至當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 於附註欄規範本類別申辦最高年齡為二十二歲。
: 十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當畢業之年或已取得當年大學以上學校招生准考證,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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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考大學或軍警學校者。
: 應繳學校畢業證明或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
: 准予延期入營時限至當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 於附註欄規範本類別申辦最高年齡碩士班為二十六歲、博士班為二十八歲。
我有點看不懂這一點在寫什麼
他的意思是指要取得畢業當年的大學以上招生准考證
或是兵單當年的大學以上的招生准考證?
另一個疑問是
如果我在新規定未公佈前利用舊規定辦理延徵成功
那到新規定公佈的時候,當初的舊規定無法適用
那是會馬上消滅延徵或是依照舊規定走?
之前有人碰過這種情況嗎?
: 十一 接到徵集令時已決定在入營日前或後一個月內結婚。
: 准予延期入營時限以二個月為限。
: 十二 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或委辦為期一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者。
: 於附註欄規範本類之原因消滅後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 十三 參加國家考試刪除
: 十四 至法院應訊或作證刪除
: 十五 經報考當年國軍各常(預)備軍(士)官班、志願士兵或相當班隊者,或已考
: 取等待註冊、報到入學(營)者。
: 應繳報名繳費證明、准考證、或錄取通知書。
: 准予延期入營時限至考試截止日為止,全程到考者至放榜時為止,錄取後至錄
: 取通知書所定報到之日起十五日為止。
: 附註 三、 表列第九類之原因消滅後,已年逾二十二歲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 四、 表列第十類之原因消滅後,碩士班已年逾二十六歲者、博士班已年逾二十
: 八歲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 五、 表列第十二類之原因消滅後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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