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回應聯合聲明之質疑 ◎高閔琳、丁允恭、陳奐宇
※ 引述《LORDJACK (文亞南)》之銘言:
: ※ 引述《elnous (elnous)》之銘言:
: : 再者,學生會或學生會參與者是否應當對於社會與政治議題表達意見,我們認
: : 為這是肯定的,誠如我們在聲明中所提到的,早期的台大學生會亦曾對國會全面改
: : 選等議題表達明確的贊同意見,並在學生運動中,主動地積極參與,甚至扮演主導
: : 的角色之一,而這對台灣的民主發展有一定程度的貢獻,無論是大是小。那麼在今
: : 天,我們要去拋棄這樣的可能性與責任嗎?當然,這樣的表述與投入並不是漫無節
: : 制的,為特定政黨或政治人物背書,則絕非在可允許的範圍內。但如今的情事,所
: : 關乎是國家領導者的基本道德與政治責任,我們也不認為我們所採取的態度,有陷
: : 入目前各政黨所設定的意識形態框架以內,並一視同仁地對相關事件中我們所認為
: 嘻嘻
: 補充一下好了, 不夠老或是記性不好恐怕也記不起來
: 第12屆會長任內為候選人站台的離譜事件就不說了
: 第10屆會長在黨的秘書長吳伯雄請辭時上去獻花
: 第九屆會長任內參加白曉燕案的那個大遊行
: 第八屆會長幾乎整個任期都在從事所謂的女權運動
: 第六屆,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在任內舉辦過核四公投(靠北核四關台大什麼事)
: 所以台大學生會曾不曾對外表達自己的政治意見, 那當然是有
: 絕對不是空前, 我看也不可能絕後
: 最近幾屆確實是因為第12屆做的太過分太超過
: 所以整個行政部門對外屆的政治保持了襟聲的傳統
: 既然14,15,16,17,18屆要聯合背書
: 把他們累積的credit一次用掉
: 那也是他們自己的選擇
: 第十九屆現任會長, 頂多是回到第十二屆以前的狀況
: 學生法庭也不可能限制現任會長的言論自由
說到言論自由啊
常言說的好,自由以不妨礙他人的自由為限
會長這次已經侵害到了其他學生不表態的自由,其他學生的自由不應保障嗎??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再,會長主張以私人身分進行聲明
摘錄自 93年度訴字第504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四、次按人民有言論自由,憲法第十一條定有明文。又基本權係
源自自然人之價值與尊嚴,是屬基本權之言論自由其主體為
人民。又從基本權適用於人民與國家間的垂直關係,乃人民
用以對抗執行公權力之國家機關,換言之,言論自由之拘束
對象為國家機關,主要在於防止國家所為之侵害,確保人民
言論自由,此即基本權的防禦功能。再者,基本權涉及個人
與國家公權力行使關係,如國家本身是基本權主體,又是公
權力行使主體,邏輯上是矛盾,且不可能的,此即所謂同一
性論據(Identitaetsargument)。總統既為憲法第四章所
規定之國家機關,自不可能享有言論自由。由上說明,本件
被告為中華民國總統,其無言論自由,就其所為系爭言論,
應負完全責任,有證明真實之義務。又總統全然無言論自由
,與一般公務員僅於執行職務時及為與職務有關之言論,無
言論自由不同,併予說明。
不知道學生會會長的言論有沒有假期??
: 現任會長要面對的是, 校內的政治環境
: 他能不能在校內說服學代, 說服同學
: 他為什麼能說服我, 應該是說感動我
: 如果今天總統是國民黨的有貪污疑案
: 那他們的行為我一點也不會感動, 只覺得他們成了政黨的打手
: 今天應為我了解他們背後的政治屬性, 所以我會支持現任會長
: 認為他一定是發自內心覺得同學大部分支持這個議題
: 他們才可能發動這樣的活動
: 如他們所說的, "高度共識"
: 若這共識為假, 他的政治判斷錯誤
: 那在罷免公民投票被扳下來也是他活該
: 今天他有接受罷免公民投票的勇氣, 但是坐在總統府內的當權者沒有
: 這就是他們感動我的地方
: 所以我支持會長的政治動作, 也支持提案罷免
: 麻煩要連署的時候算我一份
: 反正罷免結果出來如果是九千票反對一千票贊成
: 那被羞辱的是當今的總統, 絕對不是學生會長
: 我很想知道投票出來的結果
後面不予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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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糟糕,把還沒討論的東西放上來了,希望不會有錯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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