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情報] 徐自強案大法官解釋出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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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0→)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ternaldream時間20年前 (2004/07/24 03:3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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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蠻過癮的^^. 轉載解釋文如下. 還有 解釋理由書 許大法官玉秀協同意見書 彭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 就請大家上司法院網站首頁下載囉. http://www.judicial.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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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lackb (GOGO安室演唱會!!!!!!!!!)時間20年前 (2004/07/24 08:2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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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中間漏了一大段喔. 31年和46年的判例是和憲法意旨不符. 和憲法意旨無違的是73年和74年那幾個. --. 整篇解釋跟教科書沒什麼兩樣. 讓人深深覺的徐自強案能炒的大概只有這些. 但是明明問題的癥結點並非僅此. 不過大概共同被告大概是最好挑起的吧. 又剛好跟國內幾位刑訴教師研究重點不謀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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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igdog (pigdog)時間20年前 (2004/07/27 09:2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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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沒有自白,所以有關自白的釋字內容與徐案無直接關係。. 徐自強案於刑訴上的問題應該是(作為共同被告的)共同正犯的. 某一方的自白,如果對另一方有不利之處時,可不可以拿來當成. 該方的自白來使用。. 當然法條解釋上,這是不能被允許的,不過事實上在徐案卻是. 可以看出這種一般心態與實務常態的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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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1→)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lackb (GOGO安室演唱會!!!!!!!!!)時間20年前 (2004/07/27 18:3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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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很可惜的是,. 我所能唸的兩大派通說見解,對於這個立場似乎沒有絲毫懷疑過. 一個說:為了怕影響法官的心證,所們要分離審判喔!. 一個說:因為學理上同一程序被告不可為證人,證人不可為被告,. 所以我們一定要分開審判,才能夠用他的自白喔!. 然後和這個可愛的釋字一樣,結論就是,. 共同被告的自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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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igdog (pigdog)時間20年前 (2004/07/28 10:2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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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學刑訴的,也不太懂刑訴,我的專攻是監獄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不過以下兩個判決中「唯一證據」、「補強證據」等有關自白的專有. 名詞實在是很刺眼,所以提供給各位參考。在讀刑訴大師的書或文章時. 或許會有比對照應的功能。. 93年台上字第272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共同被告雖處於同一訴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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