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徐自強案大法官解釋出來囉

看板NTULawR93作者 (pigdog)時間20年前 (2004/07/27 09:2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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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ackb (GOGO安室演唱會!!!!!!!!!)》之銘言: : 標題: Re: [情報] 徐自強案大法官解釋出來囉 : 時間: Sat Jul 24 00:30:11 2004 : : 前面中間漏了一大段喔 : 31年和46年的判例是和憲法意旨不符 : 和憲法意旨無違的是73年和74年那幾個 : : -- : : 整篇解釋跟教科書沒什麼兩樣 : 讓人深深覺的徐自強案能炒的大概只有這些 : 但是明明問題的癥結點並非僅此 : 不過大概共同被告大概是最好挑起的吧 : 又剛好跟國內幾位刑訴教師研究重點不謀而合 : 等著煙消雲散吧...唉... : 徐自強在這裡,不過是個徐OO罷了... : 徐自強沒有自白,所以有關自白的釋字內容與徐案無直接關係。 徐自強案於刑訴上的問題應該是(作為共同被告的)共同正犯的 某一方的自白,如果對另一方有不利之處時,可不可以拿來當成 該方的自白來使用。 當然法條解釋上,這是不能被允許的,不過事實上在徐案卻是 可以看出這種一般心態與實務常態的端倪。 亦即,法官先揣測他們是共同正犯,所以徐案中的其他犯 罪者的自白被視同於徐的自白,據此只要加上一丁點的補強證據, 則可證明徐的共同正犯罪責。 這是一種奇妙的邏輯。清掃人渣的司法正義表現無遺。 不過事實上法官就是僅憑共同被告的一方的自白加上租屋共住、租車 等兩個客觀事實就認定(共謀)共同正犯。 如果我是法官,我會順從偉大的大法官的命令,踐行採證程序,以 證人的證言(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證言)以及租屋、租車兩事證,維持原判。 被預設成共同正犯的共同被告,其中一方不利於他方的自白,雖然可以當 成證言使用,不過其證明力應該加以限縮。進一步,有關(共謀)共同正犯 的成立基礎論述也必須加以改變。 不這樣做的話,這個釋字根本就是隔靴搔癢。 不過,對於互咬的蘇案,這個釋字或許會有一些衝擊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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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那個哥哥已經死了,看他麼要怎麼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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