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徐自強案大法官解釋出來囉
※ 引述《blackb (GOGO安室演唱會!!!!!!!!!)》之銘言:
: 標題: Re: [情報] 徐自強案大法官解釋出來囉
: 時間: Sat Jul 24 00:30:11 2004
:
: 前面中間漏了一大段喔
: 31年和46年的判例是和憲法意旨不符
: 和憲法意旨無違的是73年和74年那幾個
:
: --
:
: 整篇解釋跟教科書沒什麼兩樣
: 讓人深深覺的徐自強案能炒的大概只有這些
: 但是明明問題的癥結點並非僅此
: 不過大概共同被告大概是最好挑起的吧
: 又剛好跟國內幾位刑訴教師研究重點不謀而合
: 等著煙消雲散吧...唉...
: 徐自強在這裡,不過是個徐OO罷了...
:
徐自強沒有自白,所以有關自白的釋字內容與徐案無直接關係。
徐自強案於刑訴上的問題應該是(作為共同被告的)共同正犯的
某一方的自白,如果對另一方有不利之處時,可不可以拿來當成
該方的自白來使用。
當然法條解釋上,這是不能被允許的,不過事實上在徐案卻是
可以看出這種一般心態與實務常態的端倪。
亦即,法官先揣測他們是共同正犯,所以徐案中的其他犯
罪者的自白被視同於徐的自白,據此只要加上一丁點的補強證據,
則可證明徐的共同正犯罪責。
這是一種奇妙的邏輯。清掃人渣的司法正義表現無遺。
不過事實上法官就是僅憑共同被告的一方的自白加上租屋共住、租車
等兩個客觀事實就認定(共謀)共同正犯。
如果我是法官,我會順從偉大的大法官的命令,踐行採證程序,以
證人的證言(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證言)以及租屋、租車兩事證,維持原判。
被預設成共同正犯的共同被告,其中一方不利於他方的自白,雖然可以當
成證言使用,不過其證明力應該加以限縮。進一步,有關(共謀)共同正犯
的成立基礎論述也必須加以改變。
不這樣做的話,這個釋字根本就是隔靴搔癢。
不過,對於互咬的蘇案,這個釋字或許會有一些衝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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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5.159
推
218.166.109.178 07/2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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