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徐自強案大法官解釋出來囉

看板NTULawR93作者 (GOGO安室演唱會!!!!!!!!!)時間20年前 (2004/07/27 18:39), 編輯推噓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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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 引述《blackb (GOGO安室演唱會!!!!!!!!!)》之銘言: : : 標題: Re: [情報] 徐自強案大法官解釋出來囉 : : 時間: Sat Jul 24 00:30:11 2004 : : 前面中間漏了一大段喔 : : 31年和46年的判例是和憲法意旨不符 : : 和憲法意旨無違的是73年和74年那幾個 : : -- : : 整篇解釋跟教科書沒什麼兩樣 : : 讓人深深覺的徐自強案能炒的大概只有這些 : : 但是明明問題的癥結點並非僅此 : : 不過大概共同被告大概是最好挑起的吧 : : 又剛好跟國內幾位刑訴教師研究重點不謀而合 : : 等著煙消雲散吧...唉... : : 徐自強在這裡,不過是個徐OO罷了... : 徐自強沒有自白,所以有關自白的釋字內容與徐案無直接關係。 : 徐自強案於刑訴上的問題應該是(作為共同被告的)共同正犯的 : 某一方的自白,如果對另一方有不利之處時,可不可以拿來當成 : 該方的自白來使用。 : 當然法條解釋上,這是不能被允許的,不過事實上在徐案卻是 : 可以看出這種一般心態與實務常態的端倪。 : 亦即,法官先揣測他們是共同正犯,所以徐案中的其他犯 : 罪者的自白被視同於徐的自白,據此只要加上一丁點的補強證據, : 則可證明徐的共同正犯罪責。 : 這是一種奇妙的邏輯。清掃人渣的司法正義表現無遺。 : 不過事實上法官就是僅憑共同被告的一方的自白加上租屋共住、租車 : 等兩個客觀事實就認定(共謀)共同正犯。 : 如果我是法官,我會順從偉大的大法官的命令,踐行採證程序,以 : 證人的證言(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證言)以及租屋、租車兩事證,維持原判。 : 被預設成共同正犯的共同被告,其中一方不利於他方的自白,雖然可以當 : 成證言使用,不過其證明力應該加以限縮。進一步,有關(共謀)共同正犯 : 的成立基礎論述也必須加以改變。 : 不這樣做的話,這個釋字根本就是隔靴搔癢。 : 不過,對於互咬的蘇案,這個釋字或許會有一些衝擊吧。 是啊,很可惜的是, 我所能唸的兩大派通說見解,對於這個立場似乎沒有絲毫懷疑過 一個說:為了怕影響法官的心證,所們要分離審判喔! 一個說:因為學理上同一程序被告不可為證人,證人不可為被告, 所以我們一定要分開審判,才能夠用他的自白喔! 然後和這個可愛的釋字一樣,結論就是, 共同被告的自白可以用嘛,只是怎麼用而已(然後這樣也可起爭執) 所以,那時的第一個反應就是 高院就乖乖對不起,重新來過,反正我把他分離審判就好了嘛 然後補強證據,有什麼困難 昨天我就跟同學說,史上最可笑的,大概就是徐自強被槍決的時候 全體刑訴教師蒞臨現場,摸著徐自強的頭說: 對不起喔,你的共犯已經基於證人地位陳述了,所以他的自白可以用喔 我們已經達到我們保障人權的最高目的,所以很抱歉啦, 你可以死了。 更,好個偉大的人權保障。 也許現在已經在歡唱慶祝大法官解釋的成功,台灣又向法制國邁進一大步 然後開學以後的課更可以眉飛色舞,標榜自己的大力提倡。 民訴也就算了, 刑訴這群人,大概不知道他們正在把性命當作玩笑。 大概也不知道徐自強到底是個什麼樣子,大概也沒看過他兒子寫給他的那封信 徐自強,大概只是他們學術研究成果的里程碑吧。 更。 不過之所以當初看這個釋字並沒有做實質回應, 就是覺得雖然很幹,但只能在這邊無的放矢實在太鳥了。 -- 我愛刑訴,司改成功,人權萬歲! 更他媽的,同時間徐自強人頭落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09.178 ※ 編輯: blackb 來自: 218.166.109.178 (07/27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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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早就不砍頭了 落什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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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都要保守點 沒發生前誰都不知道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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ㄜ...我只是想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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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預測太多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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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希望我全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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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明天就越獄了 獅子都咬死油漆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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