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徐自強案大法官解釋出來囉
看板NTULawR93作者blackb (GOGO安室演唱會!!!!!!!!!)時間20年前 (2004/07/27 18:39)推噓5(5推 0噓 1→)留言6則, 2人參與討論串4/5 (看更多)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 引述《blackb (GOGO安室演唱會!!!!!!!!!)》之銘言:
: : 標題: Re: [情報] 徐自強案大法官解釋出來囉
: : 時間: Sat Jul 24 00:30:11 2004
: : 前面中間漏了一大段喔
: : 31年和46年的判例是和憲法意旨不符
: : 和憲法意旨無違的是73年和74年那幾個
: : --
: : 整篇解釋跟教科書沒什麼兩樣
: : 讓人深深覺的徐自強案能炒的大概只有這些
: : 但是明明問題的癥結點並非僅此
: : 不過大概共同被告大概是最好挑起的吧
: : 又剛好跟國內幾位刑訴教師研究重點不謀而合
: : 等著煙消雲散吧...唉...
: : 徐自強在這裡,不過是個徐OO罷了...
: 徐自強沒有自白,所以有關自白的釋字內容與徐案無直接關係。
: 徐自強案於刑訴上的問題應該是(作為共同被告的)共同正犯的
: 某一方的自白,如果對另一方有不利之處時,可不可以拿來當成
: 該方的自白來使用。
: 當然法條解釋上,這是不能被允許的,不過事實上在徐案卻是
: 可以看出這種一般心態與實務常態的端倪。
: 亦即,法官先揣測他們是共同正犯,所以徐案中的其他犯
: 罪者的自白被視同於徐的自白,據此只要加上一丁點的補強證據,
: 則可證明徐的共同正犯罪責。
: 這是一種奇妙的邏輯。清掃人渣的司法正義表現無遺。
: 不過事實上法官就是僅憑共同被告的一方的自白加上租屋共住、租車
: 等兩個客觀事實就認定(共謀)共同正犯。
: 如果我是法官,我會順從偉大的大法官的命令,踐行採證程序,以
: 證人的證言(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證言)以及租屋、租車兩事證,維持原判。
: 被預設成共同正犯的共同被告,其中一方不利於他方的自白,雖然可以當
: 成證言使用,不過其證明力應該加以限縮。進一步,有關(共謀)共同正犯
: 的成立基礎論述也必須加以改變。
: 不這樣做的話,這個釋字根本就是隔靴搔癢。
: 不過,對於互咬的蘇案,這個釋字或許會有一些衝擊吧。
是啊,很可惜的是,
我所能唸的兩大派通說見解,對於這個立場似乎沒有絲毫懷疑過
一個說:為了怕影響法官的心證,所們要分離審判喔!
一個說:因為學理上同一程序被告不可為證人,證人不可為被告,
所以我們一定要分開審判,才能夠用他的自白喔!
然後和這個可愛的釋字一樣,結論就是,
共同被告的自白可以用嘛,只是怎麼用而已(然後這樣也可起爭執)
所以,那時的第一個反應就是
高院就乖乖對不起,重新來過,反正我把他分離審判就好了嘛
然後補強證據,有什麼困難
昨天我就跟同學說,史上最可笑的,大概就是徐自強被槍決的時候
全體刑訴教師蒞臨現場,摸著徐自強的頭說:
對不起喔,你的共犯已經基於證人地位陳述了,所以他的自白可以用喔
我們已經達到我們保障人權的最高目的,所以很抱歉啦,
你可以死了。
更,好個偉大的人權保障。
也許現在已經在歡唱慶祝大法官解釋的成功,台灣又向法制國邁進一大步
然後開學以後的課更可以眉飛色舞,標榜自己的大力提倡。
民訴也就算了,
刑訴這群人,大概不知道他們正在把性命當作玩笑。
大概也不知道徐自強到底是個什麼樣子,大概也沒看過他兒子寫給他的那封信
徐自強,大概只是他們學術研究成果的里程碑吧。
更。
不過之所以當初看這個釋字並沒有做實質回應,
就是覺得雖然很幹,但只能在這邊無的放矢實在太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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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刑訴,司改成功,人權萬歲!
更他媽的,同時間徐自強人頭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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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09.178
※ 編輯: blackb 來自: 218.166.109.178 (07/27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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