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選課的規則
還是有問題耶!
不得少於四學分 是表示所上的課 還是總學分數?
學分數的上限又是多少呢? 25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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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學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學分修習相關規定
: 一、碩、博士班研究生第一學年上、下學期所修學分,各不得少於四學分。
: 二、碩士班研究生共須修習二十四學分,而在其所屬組別所修學分不得少於
: 十二學分,其他所屬組別所修學分不得少於八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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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博士班研究生共須修習十八學分,而在其所屬組別所修學分不得少於十
: 學分,其他所屬組別所修學分不得少於八學分。
: 四、學分之所屬組別如有疑義時,由授課教師決定之。
: 五、研究生選修指導教授所開之同一課程,以四學期、八學分為限。
: 選修非指導教授所開之同一課程,以二學期、四學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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